《珞珈法學論壇(第4卷)》主要內容包括:論憲法之主權在民原則、憲法之道,中庸之道、加拿大法理學述評
本書分為“法學專論”、“比較法研究”和“博士論文精選”三個部分。收入“論憲法之主權在民原則”、“憲法之道, 中庸之道”等論文19篇。
試論古羅馬的憲政思想、行政獎勵研究、論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信息社會對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論稅收政策的合法化、刑法機能界說、勞動關系中的“三方機制”研究等。
·法學專論·
論憲法之主權在民原則
憲法之道,中庸之道
加拿大法理學述評
試論古羅馬的憲政思想
行政獎勵研究
論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信息社會對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論稅收政策的合法化
刑法機能界說
勞動關系中的“三方機制”研究
試論不能犯的幾個基礎性問題
論刑事執(zhí)行的檢察監(jiān)督
國外檢警關系模式研究
實現(xiàn)正義的另一種范式——恢復性司法探析
論伊拉克戰(zhàn)爭的合法性問題與國際法的困惑
一種重要的國際私法學說——克格爾國際私法“利益論”述評
·比較法研究·
比較與反思:重讀第15屆國際比較法大會總報告
·博士論文精選·
比較法視野中的犯罪客體構成要件地位
試論金融機構反洗錢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zhàn)與對策
論憲法之主權在民原則
程華
主權在民是近代民主政治革命所提出的最具感召力的政治追求和革命目標之所在,革命勝利之后,各國憲法又以不同形式表現(xiàn)在憲法規(guī)范之中。但同把主權在民作為憲政革命的出發(fā)點,卻有不同的后果。隨著近年來對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思想的解讀,有必要認真厘清主權在民原則的內涵和發(fā)展脈絡,并深刻評析主權在民原則在政治實踐中的推動作用和產生的局限性。一、主權在民原則釋義主權在民原則,亦稱人民主權原則或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指一國的全部權力來源于人民,歸屬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人民主權原則的概述不符合其本意,在實踐中易產生偏差,因此很多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將其闡述為主權在民或一切主權歸屬于國民原則。主權在民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在憲法中確認國家對內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絕對權力來源于國民(或人民)、歸屬于國民(或人民)、受國民(或人民)支配,憲法以此為基調而確立人權內容與國家機構框架。
主權在民原則的提出是針對主權在君理論,是區(qū)別民主與專制的標志,但主權在民原則有一個發(fā)展過程。主權概念的提出是由中世紀向近代發(fā)生轉變時期隨著民族國家的產生而提出的。中外學者一般傾向于是由法國政治學家博丹首先提出的,但博丹所提出的主權概念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而不是憲法意義上的主權在民的主權概念。主權的基本內涵是指對外部力量的獨立性和對于內部團體享有最高權威或支配權。主權者就是擁有主權的個人或人的組織。主權具有四個屬性:地位——是政治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權力;次序——是政治法律體系中最后的或最高的決策權力;效力——具有影響一切行為的普遍效力;自主——統(tǒng)治者在與其他機構的關系上,必須享有獨立性,不能隸屬于它們。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亦即主權的對外性質是具有獨立性和最高性,國內法上的主權亦即主權的對內屬性是指定憲法上的國家一切權力的歸屬,是統(tǒng)治體系的核心與最主要的因素。狄驥認為主權是一種具有意志的人格主體,這種意志高于其他所有意志,主權的最高性和絕對性是盧梭的一種主要觀點;而洛克、孟德斯鳩等人在承認主權最高性的同時,又認為應當界限主權權力。現(xiàn)代憲法所確定的主權在民原則一般傾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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