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刑法適用規(guī)則、德國涉外刑法與歐盟刑法【歐洲法與比較法前沿譯叢】
定 價:56 元
- 作者:愛德華?施拉姆
- 出版時間:2023/9/26
- ISBN:9787521629637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97.9
- 頁碼:224
- 紙張:膠版紙/710*1000/80g
- 版次:1
- 開本:16開
近些年,國際刑法學迅猛發(fā)展,在司法實務和法律研究中的地位也變得越發(fā)重要。本書詳細講解了國際刑法的基礎知識,包括基本概念和原則、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國際刑事訴訟的相關問題及歐盟刑法的基本規(guī)定等,并收錄了歐盟法院、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和德國聯(lián)邦高等法院的許多原則性司法判決,是一本了解國際刑法的基礎性讀物。
基礎知識+司法判例,了解國際刑法的入門讀物
解析法律適用規(guī)則,介紹國際刑法新近動態(tài)
作者簡介:
愛德華·施拉姆,德國耶拿大學刑法、刑事訴訟法、經(jīng)濟刑法、歐洲和國際刑法教席教授,2010年2月榮獲德國巴登-符騰堡州的“高校優(yōu)秀教育獎”。
譯者簡介:
丁強,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德國明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曾參與中德司法合作,并負責法官和檢察官培訓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從事中德學術交流活動翻譯工作多年。
引言:國際刑法學的概念
第一章 刑事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概述刑事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適用原則
第三節(jié) 保護目標
第二章 國際刑法
第一節(jié) 國際刑法的概念和基礎
第二節(jié) 國際刑法的四個核心刑事犯罪
第三節(jié) 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中的國際刑事訴訟
第三章 歐洲委員會、《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
第一節(jié) 歐洲委員會
第二節(jié) 《歐洲人權公約》
第三節(jié) 各成員國法院保障《歐洲人權公約》
第四節(jié) 歐洲人權法院
第四章 歐盟刑法學
第一節(jié) 一般性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歐盟超越國家的立法權限
第三節(jié)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的重要刑法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實體性刑法和派生性法律規(guī)范
第五節(jié) 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的其他法律形式
第六節(jié) 歐盟法院作為歐盟一體化的發(fā)動機
第七節(jié) 歐盟司法協(xié)助: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重要概念索引
重要網(wǎng)站
國際刑法學小詞典
關鍵詞索引
譯后記
依據(jù)普遍管轄原則確定管轄領域,《德國刑法典》第9 條
審查規(guī)范之三:普遍管轄原則
1. 刑事犯罪人作案地點
a)犯罪行為地
b)不作為:居住地或者避免結果發(fā)生地
c)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d)未遂地
2. 共同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地點
a)犯罪人作案地點
b)參與人行動地點
c)參與人不作為地點
d)參與人設想作案的地點
《德國刑法典》第9條判斷適用何種刑法的重要依據(jù)是作案地點:在德國發(fā)生的刑事案件,判斷依據(jù)是《德國刑法典》第3條,若作案地點在國外,判斷依據(jù)則是《德國刑法典》第4—7條。
德國刑法既遵從犯罪行為理論——實施刑事犯罪地點即為作案地點,又遵從犯罪結果理論——犯罪結果發(fā)生的地點是關鍵。這兩個理論組成一個完整的作案地點體系,使德國刑法的適用范圍在向外擴展時沒有任何國際法瑕疵。特定的涉外案件被視為國內(nèi)案件。
作案人作案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和參與人作案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2款)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參與人作案地點指教唆或輔助行為發(fā)生的地方(《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2款第2目),或主要危害行為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2款第1目)。
《德國刑法典》第9 條意義上的作案地點指任何地點(ubiquit?r,普遍管轄原則)
——作案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 條第1 款第1 目);
——作案人在不作為案中本應該采取行動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2目);
——作案結果出現(xiàn)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3目);或
——作案結果本該出現(xiàn)的地點(《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4目)。
(一)作案地點
《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1目的行為地點是指行為人完成(或試圖完成)刑事構成要件時的停留地。只有在準備活動本身會受到刑事處罰,例如《德國刑法典》第30條,或根據(jù)《德國刑法典》第25條第2款按共同犯罪處理時,準備活動地才被看作行動地點。
間接責任中的“犯罪現(xiàn)場”指被利用人(工具人)作案的地點,或間接犯罪人對被利用人施加影響的地點。區(qū)別對待共同犯罪人地點,[依據(jù)《德國刑法典》第25條第2款,主流觀點傾向于采用一種歸屬模式,即在德國作案也視為國外行動的共犯。
(二)不作為刑事犯罪的作案地點
主流觀點認為,《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2目中不作為案件的作案地點指作案人本應或必須行動的地點(停留地)或作案人為阻止結果出現(xiàn)需要采取行動的地點。
案例:
比利時公民F 和她的丈夫M在德國與奧地利接壤的邊境山區(qū)徒步旅行。M不小心摔入德國一側的深谷。早就想與M分手的F此時正站在奧地利一側,她本應下山尋找M,卻故意不營救自己的丈夫。M終因失血過多死亡。可否依據(jù)《德國刑法典》追究F的刑事責任?
答案:
依據(jù)《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2目,原則上推斷適用《德國刑法典》第212條和第13條!兜聡谭ǖ洹返9條第1款第目中結果發(fā)生的地點在德國。身為妻子的F有義務救助在德國領土上受傷的丈夫。
(三)危害結果發(fā)生地
1. 一般性原則
根據(jù)《德國刑法典》第9 條第1款第3目,危害行為發(fā)生地指犯罪構成要件中危害結果產(chǎn)生的地點。故意殺人(《德國刑法典》第212條)、損害身體健康(《德國刑法典》第223條)、財產(chǎn)損失(《德國刑法典》第263條)或毀壞電腦[77] 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在德國時,德國就是危害行為地!拔:Y果”并不是指危害行為所造成的任何結果:犯罪嫌疑人在既遂后才產(chǎn)生的效果或?qū)崿F(xiàn)刑事構成要件只起到間接的輔助作用就不屬于《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 款所指的犯罪結果。
2. 跨境犯罪
刑事跨境犯罪中,確認危害結果的地點尤其復雜。犯罪行為人的作案方式或者工具,除在作案地點和危害結果地外,還穿越其他地點或區(qū)域的犯罪形式被稱為跨境犯罪。這類案件的犯罪客體從外國行動地過境德國到達外國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只要過境時利用一位無辜第三人從事作案活動,例如運送貨物至某地,其行為的地點被視為幕后操縱者的作案地點。根據(jù)《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1目,被利用人在德國作案就是一起德國刑事案件?缇尺\輸行為本身也應受到刑事處罰(比如《德國麻醉劑藥品法》第29條第1款第5目結合第11 條第1款第2項)。其他案件則取決于是否出現(xiàn)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以及出現(xiàn)在何處。如果不能確定作案地或結果發(fā)生在德國境內(nèi),那么德國就不是犯罪地點。
案例:
荷蘭公民A將一個藏有炸彈的郵包從阿姆斯特丹寄往捷克政治P在布拉格的住所。一架運送包裹的荷蘭飛機在慕尼黑機場作短暫停留時,德國郵政工作人員B偶然發(fā)現(xiàn)了炸彈。A是否依據(jù)《德國刑法典》因殺人罪受到刑事處罰?
答案:
(1)郵政人員B運送包裹的地點是德國;根據(jù)《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 款第1 目適用《德國刑法典》。只要A知道郵包經(jīng)過德國郵政工作人員之手送達,可以設想依據(jù)《德國刑法典》第212條、第211條第1款和第2類別第2組第1目、第22條、第23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2目,運送郵包是一起以間接正犯方式(陰險地)加害P的謀殺未遂。前提是A 的行為已經(jīng)處于未遂階段(未遂在間接正犯案件中何時開始爭議很大,參見屈爾,《德國刑法總論》,第20章,頁邊碼90等)。
(2)德國不是《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 款第3 目意義上的危害發(fā)生地,這里未發(fā)生屬于《德國刑法典》第211 條等的死亡結果。
(3)依據(jù)A 的設想,只要有人在德國被殺,就可根據(jù)未遂地法律即《德國刑法典》第9條第1款第4 目適用德國刑法,但案情沒有相關描述。
(4)在運輸《爆炸物法》第40條第2款第1目中的易爆物品時,應根據(jù)《德國刑法典》第3條按照德國刑法對A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