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解讀(林業(yè)部分)
定 價:23 元
- 作者: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編
- 出版時間:2011/7/1
- ISBN:9787565503474
- 出 版 社:中國農業(yè)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44
- 頁碼:263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guī)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北京林木種子產業(yè)發(fā)展的地方性法規(guī)。它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種子工作的依據(jù),也是苗木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認真研究、落實、運用《實施辦法》,對于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首都生態(tài)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人文園林建設的組成部分,園林綠化服務的重要內容,園林綠化法制建設的有機整體,林木種苗執(zhí)法工作的實用手冊,苗木生產經營使用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工具,法律研究者的重要參考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 品種選育與審定
第四章 種子生產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六章 種子使用
第七章 種子質量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附錄一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附錄二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三 關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草案)》的說明
附錄四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附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附錄六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附錄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林木目錄(第一批)
附錄八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附錄九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附錄十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附錄十一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和監(jiān)督規(guī)定
附錄十二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參考文獻
(二)關于調解
調解是指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參與下,通過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互相諒解,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調解是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使林木種子糾紛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因使用林木種子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當?shù)氐挠嘘P部門進行調解,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的原則是:只能說服,不能壓服;出于當事人的自愿,不得強制進行調解;一切調解協(xié)議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業(yè)種子管理機構的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是上述單位主持下,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和解。調解時主持人應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主持糾紛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除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業(yè)種子管理機構有調解職責外,消費者協(xié)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也可以進行調解,它們是法律授權負責調解的社會團體組織。
調解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調解必須是當事人各方自愿的,這種自愿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即在調解的任何階段,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即為失敗;二是當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依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