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已成為現代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與民事訴訟相并行的重要制度。本書選取了241個典型商事仲裁案例,采用實證分析和規(guī)范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仲裁司法審查中常見的問題進行整理和歸納,摘選和提煉有價值的裁判規(guī)則,清晰解讀仲裁案件的立法取向和裁判標準,為讀者呈現該領域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的法律依據和裁判思路。
法理辨析:以仲裁案例為研究對象,闡明法理根據
裁判觀點:以裁判規(guī)則為依據,歸納裁判觀點
類案檢索:采用類引詞檢索,指明類似問題解決方案
序 言
商事仲裁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已成為現代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與民事訴訟相并行的重要制度。商事仲裁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以協議仲裁為其核心特征,仲裁協議不僅是當事人通過靈活、快捷的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意愿得以實現的基礎,也是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以及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仲裁協議構成現代協議仲裁制度的基石,沒有仲裁協議,也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協議仲裁。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一旦作出的仲裁裁決失去其公正性,勢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作為協議仲裁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司法監(jiān)督制度不可或缺。正如楊良宜在談到仲裁的司法因素時所言:在法院的司法監(jiān)督下,仲裁的公正性與合法性有了進一步的保障。基于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仲裁所具有的司法因素在有些時候顯得更為重要。因此,仲裁必須具有司法精神,符合自然的公正,做到司法上的公道。參見楊良宜:《國際商務與海事仲裁》,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5頁。
近年來,*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司法解釋,與《仲裁法》以及《仲裁法解釋》共同構成仲裁司法審查的主要法律依據,進一步規(guī)范了仲裁司法審查相關法律問題,適應了商事仲裁發(fā)展的需要。然而,《仲裁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20余年,我國社會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革之中,仲裁司法審查理論與司法實踐也隨之不斷發(fā)展,因此,總結與提煉運用抽象的制定法規(guī)范合理解決復雜多樣的司法審查案件的重要裁判規(guī)則十分必要。
本書的編寫理念與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突出規(guī)則的實用性。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收集已公布的司法審查案件的裁判文書,經過整理與歸納,對司法審查實踐中經常涉及的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與訴訟的關系、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執(zhí)行與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這六大類問題,精選并提煉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規(guī)則,輔助理解抽象的制定法規(guī)范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的適用。
第二,保持內容的體系性。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主要包括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這幾種類型,本書編寫以上述類型案件的裁判文書為基礎資料,按照先明確仲裁協議的內容、書面形式與效力這幾個基本問題,再到正確處理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后通過司法監(jiān)督制度保障仲裁公正性的思路,形成本書內容的體系化結構。
第三,揭示法理的簡潔性。本書以通過歸納與提煉裁判規(guī)則為仲裁司法審查提供指引為目的,對仲裁司法審查實踐中的常見問題,以法律規(guī)范和實踐案例為基礎,秉承法律規(guī)范之原意,通過簡潔的法理闡釋,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處理思路和裁判規(guī)則提供理論回應和必要的法理支持。
第四,體現使用的便捷性。本書定位于司法實務之用,在“典型案解”和“類案檢索”部分,力求在既定案件事實基礎上,對裁判意見的理論分析進行梳理與歸納,并概括提煉出相應的裁判規(guī)則;同時,詳細列明裁判作出法院、案號,裁判文書作出時間以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讀者據此檢索相關案例。
司法實踐復雜多樣,盡管筆者希望力所能及地全面歸納與提煉仲裁司法審查中的裁判規(guī)則,鑒于能力所限,疏漏在所難免。衷心希望廣大讀者多提出寶貴意見。
誠摯感謝法律出版社朱峰、苗婕女士對本書寫作提出的許多建設性意見,感謝她們?yōu)楸緯霭娴男燎诟冻觥?
楊秀清
2020年11月20日于北京太陽園
楊秀清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
細 目
第一章 仲裁協議的內容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第一節(jié) 仲裁事項
【法理辨析】
1.仲裁事項的理解
2.仲裁事項的范圍
3.仲裁事項的約定
【典型案解】
1.PPP項目投資協議履行問題發(fā)生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
2.合同解除發(fā)生的糾紛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
3.勞動合同性質的認定
4.以勞動合同關系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中,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所產生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
5.股東之間協議提供離職補償金系合同關系而非勞動爭議,具有可
仲裁性
6.合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
7.征地協議的主要內容并非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無效
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
8.合同約定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合同詐騙不屬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審查的范圍
9.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屬于仲裁法規(guī)定的
可仲裁事項
10.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是“合同爭議”,認定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
【類案檢索】
1.檢索詞:特許經營合同
2.檢索詞:征地補償關系
3.檢索詞: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不可仲裁
第二節(jié) 仲裁機構
【法理辨析】
1.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是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之一
3.認定“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仲裁協議效力時應考量的因素
4.“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仲裁協議的解釋原則
5.對地方仲裁機構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議
6.對貿仲委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議
7.約定“××地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
8.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
9.僅約定仲裁規(guī)則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
10.前后數份合同中約定不同仲裁機構的處理
【典型案解】
1.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議效力
3.對貿仲委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4.貿仲委合肥辦事處不屬于獨立仲裁機構
5.貿仲委山東分會屬于獨立分會
6.約定“向承包方公司注冊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協議
7.約定“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8.約定“向合同簽署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合同簽訂地僅有一個
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
9.約定“向合同交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明確而單一,仲裁
協議有效
10.約定“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仲裁協議
有效
11.約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機構”,工程所在地在兩個以上地方且均
設有仲裁機構,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無效
12.約定向“起訴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能確定仲裁機構,仲裁協議
有效
13.根據約定的“簽訂地”無法確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14.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仲裁協議無效
15.合同中針對各自獨立的糾紛約定不同仲裁機構,不屬于仲裁協議
約定兩個仲裁機構
16.約定泰安仲裁委員會設在新泰市的分會,仲裁協議有效
17.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足以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應當認定選定了
仲裁機構
18.約定兩個仲裁機構,未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無效
19.仲裁機構指向不明確,仲裁協議無效
20.在后簽訂合同中的仲裁協議變更在前簽訂合同中的仲裁協議
21.未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無效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表述不準確
2.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表述不規(guī)范
3.檢索詞:選擇仲裁機構 意思表示明確
4.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指向明確
5.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不準確但唯一
6.檢索詞:某地的仲裁委員會
7.檢索詞:貿仲委北京分會
8.檢索詞: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9.檢索詞:約定仲裁機構 不存在
10.檢索詞:仲裁機構 約定不明 未達成補充協議
11.檢索詞:××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
12.檢索詞:約定仲裁 未約定仲裁機構
第二章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第一節(jié) 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確立與發(fā)展
【法理辨析】
1.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確立
2.1958年《紐約公約》關于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
3.1985年《示范法》關于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
4.國內法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擴大趨勢
5.2006年《示范法》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實踐樣態(tài)
【法理辨析】
1.我國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
2.當事人各方分別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
3.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協議
4.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協議
5.仲裁協議的其他特殊書面形式
【典型案解】
1.通過電子郵件接受載明仲裁協議的法律文件
2.通過實際履行行為接受載明仲裁協議的合同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援引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4.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行為代表法人,視為法人接受仲裁條款
5.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仲裁條款無效
6.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盡到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未加重
對方的管轄負擔,仲裁協議有效
7.雙方在格式合同條款中選擇仲裁方式,可以明示選擇,也可以默示
選擇
8.雙方在不同的文本上先后分別蓋章確認由第三方提供的帶有仲裁
協議的合同
9.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仲裁條款有效
10.當事人一方出具的法律文件載明仲裁條款,另一方未提出異議,視為
對仲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11.開放式協議中載明的仲裁協議,對接受該開放式協議的不特定人
具有約束力
12.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的專用條款優(yōu)先于合同的通用條款,應適用
專用條款中的仲裁協議
13.不同當事人就不同事項各自達成的合同不構成主從合同,其爭議解決
方式約定各自獨立
【類案檢索】
1.檢索詞:格式仲裁條款效力
2.檢索詞:同意接受其他法律文件
3.檢索詞:載有仲裁協議的協議 未異議
4.檢索詞:公司職員簽訂電子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第三章 仲裁協議的效力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第一節(jié) 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機構與時間
【法理辨析】
1.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機構
2.確定仲裁協議效力時,法院優(yōu)先于仲裁機構
3.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時間
【典型案解】
1.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對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案件有管轄權
2.申請人住所地專門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認定有管轄權
3.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決定后,申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定應當在仲裁庭首次
開庭前提出
5.當事人不因案件通知重新仲裁而重新取得請求法院認定仲裁協議
效力的權利
6.法院在訴訟中基于認定仲裁協議有效裁定駁回起訴后,其他法院
不能再次就同一仲裁協議效力進行司法審查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機構駁回申請 再次申請
2.檢索詞: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一次
3.檢索詞:法院作出有管轄權裁定 不得再次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第二節(jié) 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
【法理辨析】
1.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確定依據
2.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關鍵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
3.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
4.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地的確定
5.明確盡量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的原則
【典型案解】
1.涉案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即可認定為涉外民事法律
關系
2.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認定
3.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構
4.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優(yōu)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5.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認定仲裁協議效力適用
的法律
6.當事人未協議選擇涉外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
法律
7.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優(yōu)先適用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
【類案檢索】
1.檢索詞: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法院
2.檢索詞: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
第三節(jié)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法理辨析】
1.仲裁協議與基礎合同的關系
2.仲裁協議獨立性的含義
3.仲裁協議獨立性的規(guī)定
【典型案解】
1.合同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
3.合同變更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
4.擔保函是否成立或生效均不影響合同中仲裁協議的效力
【類案檢索】
1.檢索詞:合同無效
2.檢索詞:合同解除
3.檢索詞:合同變更
4.檢索詞:合同約定生效條件是否成就
第四節(jié) 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
【法理辨析】
1.仲裁協議效力擴張的理論背景
2.仲裁協議效力擴張的法律規(guī)范
【典型案解】
1.法人終止后,仲裁協議對實體承繼人有效
2.債權債務轉讓后,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
3.公司注銷的,清算過程中由于清算義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
公司簽訂的仲裁協議的效力不能擴張至股東
4.債權轉讓,仲裁協議對債權受讓人有效
【類案檢索】
1.檢索詞:實體繼受人 仲裁協議有效
2.檢索詞:債權債務轉讓 仲裁協議約束受讓人
第五節(jié) 仲裁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
【法理辨析】
1.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2.提出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申請的主體應合法
3.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的內容
4.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中的特殊情況處理
5.不屬于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范圍的主要情形
【典型案解】
1.有限合伙人無權對合伙企業(yè)與他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提出確認申請
2.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簽約的當事人
3.合同中的仲裁協議對未參與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約束力
4.委托代理人經授權委托簽訂的仲裁協議,對被代理人具有約束力
5.法人以實際行為追認其尚未成立時其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合同中
的仲裁協議對法人具有約束力
6.不同主體之間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各約定相互獨立
7.仲裁協議對具體案件所涉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屬于仲裁協議
效力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查范圍
8.當事人就受脅迫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9.當事人的重復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已受理的,應駁回申請
10.當事人約定提起仲裁的時間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11.當事人約定“協商時間”,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12.兩份合同為不同的合同主體和法律關系時,未載明仲裁協議的合同的
效力,不屬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審查范圍
13.非合同簽約主體應否作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不屬于仲裁協議效力
認定案件的審理范圍
14.仲裁請求是否系合同項下爭議,不屬于仲裁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
范圍
15.仲裁反請求是否屬于仲裁協議約定事項范圍,不屬于仲裁協議效力
司法審查的范圍
16.仲裁案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屬于仲裁協議效力司法審查的
范圍
17.加蓋“合同專用章”屬于對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的確認
18.附件保函約定訴訟,不影響主合同仲裁協議的效力
19.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是否協商,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0.約定申請強制執(zhí)行,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21.增資協議中仲裁協議對備忘錄是否適用,不屬于法院審理確認
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審查范圍
【類案檢索】
1.檢索詞:重復申請
2.檢索詞:合同成立 有效
3.檢索詞:合同項下內容 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
4.檢索詞:分包協議當事人的判斷 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
第四章 仲裁與訴訟的關系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第一節(jié) 語意模糊的仲裁協議
【法理辨析】
1.瑕疵仲裁協議的產生
2.語意模糊仲裁協議的理解
3.語意模糊仲裁協議的解釋原則:探究當事人意思自治
【典型案解】
1.解釋仲裁協議應注意語句的邏輯表達
2.一份法律文件中有爭議解決方式的不同意思表示,以最后一次意思
表示為準
第二節(jié) 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
【法理辨析】
1.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2.仲裁終局性不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3.區(qū)分仲裁協議效力與仲裁裁決終局性不確定協議的效力
4.區(qū)分仲裁裁決終局性不確定的協議與“或仲裁或訴訟”的協議
【典型案解】
1.約定就仲裁裁決不服可以上訴的仲裁協議,不影響仲裁協議的
效力
2.約定就仲裁裁決書的復審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影響仲裁協議的
效力
3.約定“未有結果時向法院起訴”,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三節(jié) “或仲裁或訴訟”的協議
【法理辨析】
1.“或仲裁或訴訟”協議的理解
2.“或仲裁或訴訟”約定中仲裁協議的效力
【典型案解】
1.約定“或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
2.“或仲裁或訴訟”的約定應當具有明確性、確定性
3.對爭議解決方式的解釋,不視為約定“或仲裁或訴訟”的協議
4.兩份獨立合同中的約定不屬于“或仲裁或訴訟”的協議
第四節(jié) 數份合同中約定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法理辨析】
1.區(qū)分“或仲裁或訴訟”的協議與前后數份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
協議
2.前合同與補充合同各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時的處理
3.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處理
【典型案解】
1.前合同約定訴訟,而后補充協議將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仲裁
2.合同約定訴訟,作為合同附件的管理協議約定仲裁
3.前合同約定仲裁,補充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4.主合同約定訴訟,不能排除保證合同中仲裁條款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