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面:含法條、修正案(草案)說明及修改和審議結果報告等
體例新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版的標準范本和創(chuàng)新格式發(fā)布
使用快捷:收錄法條修改決定,體現法律新舊對照,便于司法適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綜合服務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單行本系列》的供稿單位。負責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的會務工作;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承擔擬定有關議案草案等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最新修正本)》: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實施避孕節(jié)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guī)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yǎng)老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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