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是作者在蘭州大學讀碩士時就選定一定要翻譯之書。此書蒙劉藝工教授推薦,后成為我最喜歡讀的書之一。《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的翻譯得到博士生導師何勤華教授、李秀清教授的大力支持。恩師何勤華教授不但幫助我聯(lián)系了法律出版社,成就了我一直想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一本書的心愿,還慨然應允為譯著寫了推薦語。對恩師何勤華教授一直以來不遺余力的提攜,借此表示我最誠摯的謝意。
腓特烈·坎平,曾任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法學終身榮譽教授,已于2008年6月14日辭世,享年86歲。
第一部分 普通法的背景
第一章 法律史是什么
第一節(jié) “法律史”的含義
第二節(jié) 諾曼征服前
第三節(jié) 諾曼人帶來的變化
第四節(jié) 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以及早期諾曼法
第五節(jié) 幾個基本概念
第二章 法院組織
第一節(jié) 古代法院
第二節(jié) 王室法院
第三節(jié) 亨利二世改革與中央法院的起源
第四節(jié) 結(jié)論
第五節(jié) 現(xiàn)代英國法院
第六節(jié) 美國殖民地的法院
第三章 陪審團及其他裁定事實的方式
第一節(jié) 宣誓斷訟法
第二節(jié) 決斗斷訟法
第三節(jié) 陪審制
第四節(jié) 陪審團的起源
第五節(jié) 19世紀美國的陪審制
第六節(jié) 美國的陪審制現(xiàn)狀
第七節(jié) 結(jié)論
第四章 法官和律師
第一節(jié) 律師的職能
第二節(jié) 律師費
第三節(jié) 法律職業(yè)的起源
第四節(jié) 美國的律師
第五節(jié) 法官
第二部分 法律淵源
第五章 習慣與判例
第一節(jié) 習慣與法律
第二節(jié) 作為法律淵源的判例
第六章 成文法與法典化
第一節(jié) 成文法的起源
第二節(jié) 法典化
第三節(jié) 法律解釋
第七章 學說著作
第一節(jié) 從格蘭威爾到利特爾頓
第二節(jié) 從利特爾頓到肯特和斯托里
第三節(jié) 從肯特和斯托里到今天
第三部分 傳統(tǒng)領域的普通法
第八章 不動產(chǎn)法
第一節(jié) 盎格魯一撒克遜背景
第二節(jié) 諾曼背景
第三節(jié) 土地的繼承
第四節(jié) 保有權(quán)的主體——教役及自用地
第五節(jié) 可繼承不動產(chǎn)的用益
第六節(jié) 遺孀地產(chǎn)權(quán)與鰥夫產(chǎn)權(quán)
第七節(jié) 租賃保有地產(chǎn)權(quán)
第八節(jié) 土地的遺囑繼承
第九節(jié) 用益及遺贈
第十節(jié) 《用益法》和《登記法》
第十一節(jié) 現(xiàn)代信托及遺囑法
第九章 侵權(quán)行為法
第一節(jié) 古代法
第二節(jié) 侵害令狀下的責任理論
第三節(jié) 過失
第四節(jié) 現(xiàn)代過失理論
第五節(jié) 結(jié)語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節(jié) 早期有合同性質(zhì)的格式文件
第二節(jié) 因簡式契約而引起的類案侵害之訴
第三節(jié) 事實上默示的合同及準合同
第四節(jié) 對價原則
第五節(jié) 經(jīng)濟力量
第四部分 法典中的普通法
第十一章 法律與商業(yè)——作用與反作用
第一節(jié) 早期的商法
第二節(jié) 貿(mào)易的發(fā)展
第十二章 可流通票據(jù)法
第一節(jié) 可流通票據(jù)的種類
第二節(jié) 匯票
第三節(jié) 本票
第四節(jié) 普通法的后續(xù)發(fā)展
第五節(jié) 法典化運動
第十三章 商業(yè)組織法
第一節(jié) 早期的法人概念
第二節(jié) 合股公司
第三節(jié) 有限責任
第四節(jié) 美國的公司
第五節(jié) 公司地位的特權(quán)
第六節(jié) 合伙
案例索引表
術(shù)語表
后記
亨利二世統(tǒng)治期間(1154—1189)一系列事件的發(fā)生最終產(chǎn)生了王室法院體系以及一種在全英格蘭普遍適用的法律。這一運動始于王室對英格蘭境內(nèi)的全部土地享有所有權(quán)的落實。
在討論王室法院之前,我們有必要對令狀制度進行一番簡要論述。時至今日,任何人如提起民事訴訟,可能僅需要向一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遞交相關(guān)訴訟文書(papers)即可。原告提起的訴訟文書稱為“請求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s)、“訴狀”(complaint)或類似的名稱。副本則以這種或那種方式送達被告。
但是,在12世紀,人們提起訴訟需首先得獲得諮議會的同意。人們不得不從“文秘署辦公室”(Chancellors Office)購買一式簽發(fā)至處理爭議法庭的令狀。所謂“令狀”,也不過一紙信箋而已,令狀命令法院審理案件。諮議會決定可簽發(fā)令狀的類型,而國王以及諮議會面對的事實情況是,任何從社區(qū)(地方)法院和領主法院攫取司法執(zhí)行權(quán)的嘗試都將是有悖傳統(tǒng)的。因此,司法執(zhí)行權(quán)的中央集中過程是漸進的,且主要集中至那些中央政府有強烈興趣的案件上。在這些案件中,最為主要的當屬土地方面的案件,因為土地實際上是當時財富唯一的淵源。
國王法院曾一直有權(quán)決定直接封臣之間的土地案件,直接封臣直接對王室負責。較小領主之間的糾紛由授予他們土地的領主(同時是受貢領主)的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