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一書是探討國家與教育關系的專著。論文以法學的視角,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層面全面論述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權的關系。認為三個層面應該做到立法中法律保留的明晰、府學關系的法治化與尊重學術自由下的有為的司法審查,這才是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權應有的關系。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十年樹木、百年樹人。這是我們對教育最為熟知的兩句口號。可是,當今的教育問題太多、太深。宣傳歸宣傳,認識才是最重要的。其中,政策和法律規(guī)范應具有的理性是認識層面的內(nèi)核。
教育活動的出現(xiàn)可以說自人類出現(xiàn)以來就存在,并且相伴始終。在原始社會,男人負責漁獵,女人負責家務和教育。這種教育適應了當時社會發(fā)展的要求。隨著生產(chǎn)的社會化和國家的出現(xiàn),教育獲得了巨大的發(fā)展。但教育和國家的關系卻難以理清,難以做到各安其守。從焚書坑儒的哀鴻遍野,到獨尊儒術、八股取士的只取一家、一科所致的萬馬齊喑,我們領略了國家這頭利維坦對教育的破壞。英國著名學者李約瑟(.JosephNeedham,1900—1995)提出“李約瑟難題”:“盡管中國古代對人類科技發(fā)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貢獻,但為什么科學和工業(yè)革命沒有在近代的中國發(fā)生?”以及后來人們延伸的“中國近代科學為什么落后”、“中國為什么在近代落后了”等等問題。答案林林總總,至少中國千年以來,在處理教育問題上的所作所為,國家實在難辭其咎。盡管如此,國家或政府仍然是“必要的惡”。于是乎,問題似乎應該轉(zhuǎn)變?yōu)椋喝绾螌⑦@種國家或政府之“惡”降至最低?
盧梭在其名著《愛彌兒》中說:大自然希望兒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兒童的樣子。如果我們?nèi)藶榇騺y這個次序,就會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子,他們長得既不豐滿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會腐爛,我們將造就些年紀輕輕的博士和老態(tài)龍鐘的兒童。這是盧梭在強調(diào)教育要尊重兒童成長的規(guī)律。而處理國家與教育的關系的基礎是尊重教育的規(guī)律。教育的規(guī)律應參照教育對象的適性發(fā)展,所謂“因性成德”是也。實際上,在國家與教育的關系上,除了存在國家與教育對象、教育工作者、家庭等個體之外,尚有國家與學校、團體等組織之間的關系。其間,以國家、學校和學校成員三者之間的關系為核心。這些關系的正;枰吒靼财湮、各盡其分,如若德不配位(權力、權利過于擴張),則亢龍有悔矣。
文峰《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一書便是探討國家與教育關系的專著。論文以法學的視角,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層面全面論述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權的關系。認為三個層面應該做到立法中法律保留的明晰、府學關系的法治化與尊重學術自由下的有為的司法審查,這才是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權應有的關系。論著資料豐富,內(nèi)容翔實,貼近我國實際,觀點鮮明,富有創(chuàng)見。當然,文中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如有些論述尚需深入,資料的范圍有待擴展。但這并不影響本書的理論價值和實務運用,尤其是在目前高校祛除行政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此書的出版應該更加彰顯其價值。
文峰是姜明安老師與我一起指導的博士生。他雖然在碩士階段才起步研習法學,但卻持之以恒,并且學有所獲。本書是他在過去學位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聽聞此書的出版,我欣然為序,并期待他的下一部佳作問世。
袁文峰,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惠州學院政治法律系副教授。2003年6月,于湘潭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7月,于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3月,赴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訪問,2013年10月,赴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在《政治與法律》、《行政法學研究》、《浙江學刊》等刊物發(fā)表論文三十余篇,出版學術專著2部(合著),參編教材1部。主持廣東省2010年度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1項,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13年度項目1項。2014年9月,獲第56批中國博士后基金一等資助。
《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jiān)督》
序
摘要
導論
一、研究的范疇與范圍
二、寫作思路與理論運用
三、研究的重點與難點
四、文章的結構與內(nèi)容
五、相關理論的研究現(xiàn)狀
第一章 辦學自主權的性質(zhì)辨析
第一節(jié) 辦學自主權權源:法律授權還是自有
一、高校如何進入行政法的視野
二、幾種有關高校權力來源的學說
三、授權說的不足與辦學自主權的性質(zhì)
第二節(jié) 學術自由、大學自治與辦學自主權
一、大學自治的涵義與實質(zhì)及我國大學自治與國外大學自治的異同
二、大學自治權與學術自由的憲法關系
小結
第二章 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立法權
第一節(jié) 大學自治的邊界
一、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邊界
二、大學自治中國家監(jiān)督之事項
第二節(jié) 大學自治與國家立法的邊界
一、法律保留的范圍
二、高校事項法律保留的范圍
第三節(jié) 法律保留原則下我國立法現(xiàn)狀的拷問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教育立法現(xiàn)狀
二、國務院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越位——《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guī)定》評析
小結
第三章 行政監(jiān)督情境下的府學關系
第一節(jié) 我國府學關系的各個發(fā)展階段與府學關系的概括性理論
一、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的發(fā)展階段及其模式
二、我國高校管理體制的特征
三、有關府學關系的概括性理論
第二節(jié) 法治化與非法治化的府學關系
一、對內(nèi)部行政性委托關系的質(zhì)疑
二、非法治化的關系:特別權力關系
第三節(jié) 特別權力關系與我國的府學關系
一、從單位與個人到單位與單位間的特別權力關系
二、我國的府學關系是機關與機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
三、其他關系對特別權力關系的影響——以行政復議為例
第四節(jié) 府學關系法治化之切入點一:高校法律地位的確立
——以德國公法人理論為鏡鑒
一、德國公法人的分類對我國的適宜
二、德國各種公法人的特征與其公立高校法人形態(tài)的發(fā)展
三、公立高校法人化的趨勢與我國的抉擇
第五節(jié) 府學關系法治化之切人點二:辦學自主權的歸返
——以招生自主權和教學評估為分析樣本
一、高校招生自主權的內(nèi)涵與性質(zhì)
二、高校招生自主權的范圍及其與教育行政權間的關系
三、從“積極行動”看招生自主權的歸返
四、作為教學質(zhì)量監(jiān)督手段的我國教學評估
第六節(jié) 府學關系法治化之切人點三:高校內(nèi)部事務的共治
——以與美國公立大學內(nèi)部組織的比較為基礎
一、美國公立大學內(nèi)部組織形態(tài)的特征
二、我國公立大學董事會(理事會)情境下的高校內(nèi)部組織結構
三、內(nèi)部自治的強化:辦學自主權砥礪政府監(jiān)督權
小結
第四章 司法對辦學自主權審查的范圍與深度
——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不確定概念和裁量理論為分析工具
第一節(jié) 問題的引出
一、林群英訴廈門大學博士生招錄案案情
二、有關司法審查的問題
第二節(jié) 內(nèi)部行政行為的外部化
一、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下內(nèi)部行政行為的兩次外部化
二、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外的其他轉(zhuǎn)換理論
三、我國內(nèi)部行政行為外部化的現(xiàn)狀:不一致的板塊化現(xiàn)象
四、超越烏勒與憲法法院:高校行政
參照行政行為模式
第三節(jié) 判斷余地與司法審查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審查
二、與判斷余地相關的案例
三、判斷余地與作答余地
第四節(jié) 裁量權與司法審查
一、裁量的類分與司法的審查
二、林群英案中對學校裁量權的幾種可能的審查角度
小結
結語 大學找北與國家找北
參考文獻
后記
二、高校事項法律保留的范圍
大學自治與國家立法權間,應該是憲法層次的分權關系,不是法律層次的授權關系。申言之,大學自治既然是為學術自由與學習自由而存在的制度性權利,大學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就應該是類似于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大學不必然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可以類比的是,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在法律沒有事先授權的情形下訂立自治法規(guī),規(guī)范其與人民之間的關系。此時,地方自治法規(guī)相當于法律保留原則的“法律”,而不必以國家(中央)的法律為依據(jù)或媒介。
將高校事項納入法律保留的范圍,與一般的社會生活不同的是,它必須尊重大學自治的核心內(nèi)容,這一點與地方自治面對法律保留的情況類似。如果無視或忽略,都會導致大學自治的內(nèi)涵被徹底架空,大學自治從此名存實亡。對于地方自治,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理由書認為:“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zhì)內(nèi)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
從地方自治核心領域的界定來看,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在裁判中曾提出兩個判斷標準:一是扣除法,即若將某一事項從地方自治團體肩負之任務中扣除,則地方自治將完全被掏空,那么該事項即屬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二是歷史法,即某一事務能否歸屬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應視其在歷史上的發(fā)展以及呈現(xiàn)的形式加以確定。不過,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提出的這兩種判斷標準,受到’學者批評。因為扣除法純粹只是在地方自治團體肩負之任務數(shù)量上大作文章;而歷史法將使地方自治團體所肩負之新興事務(例如環(huán)保事務),因為缺乏歷史意義而被排除于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之外。
憲法保障的自治領域,如大學自治和地方自治,縱然不免于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但也應局限于非自治事務的細致部分,而應對自治目標與自治事項的主要部分作綱要性或概括性的規(guī)定。如果不給自治權留下空間,自治就會名存實亡。
討論大學自治的核心問題,讓我們的思路又返回到大學自治內(nèi)涵的討論。其實,在前面的內(nèi)容中已經(jīng)提及幾個主要國家的大學自治,它們共通的是,大學自治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人事權,財政權,組織權,招生權,科研自主權,課程自主和學業(yè)、學術評量權(學位授予和教師職稱評定),學校規(guī)則制定權,校園秩序管理權等。臺灣學者認為,大學屬于自治行政的一種,而自治行政是指“特定公法組織體,于國家賦予之法定權限內(nèi),透過特定利害關系人之參與,自行負責,以處理與該組織體相關之公法事務!弊灾涡姓膬(nèi)涵中有要素:法律形式要素、參與要素、自行負責和固有事項四個要素。固有事項是自治主體自行負責的核心領域。固有事項的性質(zhì)和范圍依據(jù)自治行政主體的性質(zhì)而有所不同,但是固有事項都與自治主體和特定利害關系人息息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