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神學》收入卡爾·施米特經典作品五種:《教會的可見性》《政治的神學》《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政治的神學續(xù)篇》《價值的僭政》;均圍繞一個共同的主題——法學與基督教神學的關系。歐洲的法學傳統(tǒng)與基督教神學有內在關聯(lián),施米特借助“政治的神學”這個提法,力圖在現(xiàn)代語境中保有歐洲傳統(tǒng)的法學品質。本書可以讓我們看到施米特法學思想的基本信念所在。
《教會的可見性——經院學思考》乃施米特一系列政治法學論著的濫觴,關注的是基督教教會建制的政治形式意義。
《政治的神學——主權學說四論》討論的是政治法學意義上的公法問題,在現(xiàn)代語境中進一步闡發(fā)了博丹“主權就是誰決斷非常狀態(tài)”的著名論斷,已成為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和法學的經典文獻。
《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討論政治制度建構中的“代表”問題,從韋伯“新教倫理”的對立面——天主教政治法理來看待自由民主現(xiàn)代性的形成及其問題,帶出截然不同的現(xiàn)代性問題景觀和意識,具有重要理論意義。
《政治的神學續(xù)篇——關于終結所有政治神學的傳說》乃施米特八十高齡時所著,旨在為針對“政治的神學”的大批判展開反批判,相當神學化,但談論的仍是現(xiàn)代性政治的正當性問題,是其著作中最難迻譯的一篇。
《價值的僭政——一個法學家對價值哲學的思考》從法學家立場檢討現(xiàn)代啟蒙主義價值哲學,對于了解施米特對議會民主制的思想史批判的理論出發(fā)點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立場的政治思想者,都難以擺脫他那充滿悖論與危險的思想幽靈
20世紀最具爭議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歐洲公法學家——卡爾·施米特經典作品集全新編訂
在現(xiàn)代語境中闡發(fā)“主權決斷論”,守護歐洲法學的傳統(tǒng)品質
為施米特思想之基本信念追根溯源
卡爾·施米特(Carl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歐洲公法學家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余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并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里亞的一個小鎮(zhèn)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于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并發(fā)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婚。
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出于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岸(zhàn)”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學家報》主編。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zhí)政前后態(tài)度之轉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疑,且受到黨衛(wèi)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zhàn)后被盟軍逮捕并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后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xié)而被永久剝奪正式任教之權利?v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xù)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fā)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鄉(xiāng)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
施米特與馬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了韋伯對現(xiàn)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向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判。
劉宗,坤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美國瓦爾帕萊索大學法學博士,著有《原罪與正義》等書,譯有《政治的神學》《政治的概念》等。曾擔任《維爾帕萊索大學法學評論》(ValparaisoUniversityLawReview)編輯,現(xiàn)為美國伊利諾伊州及聯(lián)邦法院職業(yè)律師、獨立學者。
吳增定,1972年生,1999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哲學系,獲博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現(xiàn)任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研究領域為近代政治思想、德國哲學。迄今已發(fā)表專著《尼采與柏拉圖主義》,《有朽者的不朽:現(xiàn)代政治哲學的歷史意識》《政治與教育:洛克的政治哲學研究》《行政的歸行政,政治的歸政治》等數篇論文,另有《敵基督者》(尼采)、《政治的神學續(xù)篇》(卡爾·施米特)等譯著問世。
劉鋒北京大學文學博士,現(xiàn)任北京大學英語系教授,并擔任《國外文學》編輯工作。主要從事文學理論以及英國維多利亞時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經>的文學性詮釋與希伯來精神的探求》等,并曾發(fā)表文學理論等方面的論文十幾篇,學術譯著包括《基礎神學》《憲法學說》等多部。
編者說明(劉小楓)
教會的可見性——經院學思考[1918](劉鋒譯)
政治的神學——主權學說四論[1922](劉宗坤等譯)
第2版序[1933]
一、主權的定義
二、主權問題作為法律形式和決斷問題
三、政治的神學
四、論反對革命的國家哲學(德·邁斯特、波納德、柯特)
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1923](劉鋒譯)
政治的神學續(xù)篇——關于終結所有政治神學的傳說[1970](吳增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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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關于徹底終結神學的傳說
二、已成傳說的文獻
三、傳說的結論命題
跋:問題的當前狀況—現(xiàn)代的正當性
價值的僭政———一個法學家對價值哲學的思考[1959—1975](朱雁冰譯)
引言
1959年自印文本
人名譯名對照表
現(xiàn)代國家理論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學概念,這不僅由于它們在歷史發(fā)展中從神學轉移到國家理論,比如,全能的上帝變成了全能的立法者,而且也是因為它們的系統(tǒng)結構,若對這些概念進行社會學考察,就必須對這種結構有所認識。法理學中的非常狀態(tài)類似于神學中的奇跡。只有在意識到這種類似的情況下,我們才能辨清上個世紀國家哲學理論的發(fā)展 軌跡。
現(xiàn)代的法治國家觀與自然神論一起獲得勝利,自然神論(Deisums)乃一種從世界上取消了奇跡的神學和形而上學。這種神學與形而上學不但反對通過直接干預所造成的非常狀態(tài)而打破自然律(Naturgesetze)(比如在奇跡觀念中),而且也反對主權者對有效法律秩序的直接干預。啟蒙運動中的理性主義拒斥任何形式的非常狀態(tài)。借助于來自一神論神學的類比,那些反對革命的保守的一神論思想家則試圖從意識形態(tài)上支持君主的人格化 主權。
長期以來,我一直在談論這種基本的系統(tǒng)化和方法論類比的重要性。 對這種語境中奇跡概念的含義,我們不得不留待以后詳加闡述。這里的相關問題只是,這種類比關系在多大程度上適合法理學概念的社會學。至于這種類比在政治學上的運用,最引人注目的當屬那些反對革命的天主教哲學家,比如波納德(Bonald)、德·邁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柯特(Donoso Cortés)。在他們身上,我們直接看到一種理論上明晰而系統(tǒng)的類比,而不僅僅是玩弄那些神秘的、自然哲學的,甚或浪漫主義的概念,當此類概念與國家和社會結合起來,就像與其他任何東西結合時一樣,會產生出形形色色的象征和圖景。
萊布尼茲最明確地在哲學上表現(xiàn)了這種類比。在強調法學與神學的系統(tǒng)關系時,他反對拿法學與機器或數學相比:“我們理所當然地把自己的分類模式從神學搬到法學中,因為這兩個學科有著驚人的相似性!彼鼈兌季哂须p重法則,即理性(所以既有自然神學,也有自然法學)和經典,后者指的是那種包含實在啟示和教導的著作。
門策爾(Adolf Menzel)曾經在一部論著中指出,當代社會學承擔了那些在 17、18 世紀由自然法發(fā)揮的功能,即要求公正并闡明某些哲學—歷史構想或理想。他似乎相信,社會學低于法學,因為在他看來,法學已經成為一門實證科學。他試圖證明,此前的所有社會學體系均以使“政治傾向變得似乎具有科學性”而告終。但是,只要人們認真研究一下實證法學的公法文獻中那些基本概念和證明,就會看到國家的干預無處不在。有時它像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發(fā)揮作用,當獨立的法理認識活動無法對一種爭端提出令人普遍接受的解決方案時,它便根據實定法規(guī)來判定這種爭端;有時它則以慈悲寬容的上帝的面目出現(xiàn),并借寬恕和赦罪來證明它超越了自己的律法。這里始終存在著同一種難以說清的身份:立法者、執(zhí)法力量、警察、赦罪者和福利機構。所以,如果認真審視當代法理學的全貌,就會發(fā)現(xiàn)這似乎是一場表現(xiàn)間諜活動的戲劇,在這場戲中,盡管國家裝扮成各種角色,但卻始終是同一個隱身人。我們在任何講述公法的著作中均能看到的那個詞,即現(xiàn)代立法者的“全能”并不僅僅是在術語上來自神學。
許多神學痕跡也出現(xiàn)于具體的論證中,當然大多具有論戰(zhàn)意圖。在這個實定主義時代,人們很容易指責自己的思想論敵沉湎于神學或形而上學,并以此來譴責他們。如果這種指責不純粹是為了污蔑,那么至少應當提出下面這個問題,即這種神學和形而上學的偏頗源自何處。我們不得不考察,是否能從歷史的角度把它們解釋成君主政體中公法的殘余,后者把一神論的上帝認同于國王,或者是否它們受到系統(tǒng)化或方法論必然性的支持。我愿意承認,由于某些法學家無力從學理上把握那些對立的論證或反駁意見,他們就借助于走不通的精神捷徑把國家引入自己的著作中,就像某些形而上學家濫用上帝的名字一樣。但是,這并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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