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事仲裁與司法實務專題案例(第十二卷)》主要內(nèi)容包括: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一般問題、仲裁意愿、關于仲裁機構的約定、仲裁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法律適用等。
專題一 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一般問題
專題二 仲裁意愿
專題三 關于仲裁機構的約定
專題四 仲裁當事人
專題五 仲裁員和仲裁庭
專題六 仲裁程序
專題七 仲裁裁決
專題八 法律適用
專題九 公共政策
專題十 撤銷和承認與執(zhí)行程序
黃某某與某某控股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2011年,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黃某某、某某公司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所屬地仲裁委終審仲裁”,表明雙方對因該合同發(fā)生的爭議提請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都是明確的。本案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黃某某在管轄權異議答辯狀中認為“所屬地”為出租房屋所在地,某某公司在管轄權異議書中也認為“所屬地”為出租房屋所在地,黃某某、某某公司對“所屬地”的理解均為出租房屋所在地即杭州市濱江區(qū),且市轄區(qū)一級行政區(qū)域沒有仲裁機構,杭州市只有唯一的仲裁機構即杭州仲裁委員會,表明黃某某、某某公司雙方對仲裁機構的選定也是明確的。綜上,黃某某、某某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有效的,本案應由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黃某某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提到的“所屬地”不僅可指不動產(chǎn)所在地,也是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住所在地。在本案中,雖然不動產(chǎn)位于杭州市濱江區(qū),被上訴人居住地也是杭州市濱江區(qū),但上訴人居住在浙江省臺州市黃山區(qū)。因此,不僅杭州仲裁委對本案有管轄權,同時臺州市仲裁委對本案也具有管轄權,因此這樣的約定是不明確且無法具體化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仲裁協(xié)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又沒有達成補充協(xié)議,所以仲裁協(xié)議無效,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上訴人向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上訴人的一審管轄權異議答辯狀是針對被上訴人提出的觀點進行全部的否定,并不表示上訴人也同意“所屬地”為出租房屋所在地,一審法院的理解是對上訴人的答辯意見的斷章取義。事實是上訴人已向法院起訴,用行動否定了本案由杭州仲裁委管轄,且從未同意被上訴人的“由杭州仲裁委仲裁”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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