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為基礎,由該領域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立法背景、主要內容、注意事項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解讀,提煉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在體例上,列出與主體法條相關聯的名目,以方便讀者查詢使用。為增強本書的實用性,特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析法,幫助讀者對該部分法條內容及適用有較好的把握。
法律適用提要、重點法條注釋、配套法規(guī)解讀、關聯法規(guī)索引、典型案例精選、突出專業(yè)實用
標準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
專業(yè)解讀:對主體法重點條文進行詳細解讀,對與此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配套解讀
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guī)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關規(guī)定:收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編 物 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零五條 物權編的調整范圍
第二百零六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二百零七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jié)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qū)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第二百一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合理使用
第二百二十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登記與錯誤登記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的費用
第二節(jié)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占有改定
第三節(jié)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事實行為發(fā)生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非因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九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與并用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的概念和權能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條 耕地保護
第二百四十五條 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 國有財產的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條 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一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 文物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yè)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國有財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財產的范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zhèn)集體所有的財產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及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的范圍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 企業(yè)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 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yè)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qū)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 車庫、車位的規(guī)劃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設立
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yè)主決定建筑區(qū)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條 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共有部分的收入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其他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yè)主義務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yè)主權利被侵害時的救濟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一條 相鄰關系中的通行權
第二百九十二條 利用相鄰土地
第二百九十三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規(guī)定
第二百九十四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利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
第三百條 共有物管理
第三百零一條 共有物處分或重大修繕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物分割的原則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及規(guī)則
第三百零五條 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 共有份額轉讓的通知與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關系不明時的性質推定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三百一十條 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 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遺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fā)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第三百二十二條 添附物的歸屬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有、集體自然資源的使用規(guī)則
第三百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的行使規(guī)范
第三百二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
第三百二十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體制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
第三百三十二條 承包期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登記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地調整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的征收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的內容
第三百四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的設立及登記
第三百四十二條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有農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第三百四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三百五十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三百五十一條 土地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歸屬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要件與期限限制
第三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房隨地走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地隨房走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xù)期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土地作為建設用地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三條 地役權的設立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生效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地役權承繼
第三百七十九條 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轉讓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權的部分轉讓
第三百八十三條 供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權部分轉讓
第三百八十四條 供役地權利人合同解除權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地役權變動登記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
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guī)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jié)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 浮動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 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guī)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條 動產抵押權無追及效力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關系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權的保護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 抵押權對抵押財產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yōu)先權
第四百一十七條 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條 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行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
第二節(jié) 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jié) 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范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三條 質權的保護
第四百三十四條 轉質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的放棄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權的及時行使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
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jié) 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
第四百四十一條 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
第四百四十二條 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
第四百四十八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四百四十九條 留置權適用范圍限制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特殊規(guī)定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
第四百五十四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請求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權的實現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情形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條 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五十九條 無權占有造成占有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 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善意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
第四百六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保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