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行為的 “罪與非罪” ――刑民交叉視野下的問題研究
定 價:58 元
- 作者:徐彰
- 出版時間:2022/8/1
- ISBN:9787301332061
-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4.334
- 頁碼:228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本選題分析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現狀及問題,作者指出,互聯網金融犯罪屬于行政犯,罪與非罪的基本界分應圍繞構成要件中的行政要素進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非法性”需要經過未經批準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雙重檢驗,在法益上,應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金融安全觀”,將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構為金融安全與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作者認為,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在短時間里看似維護了社會秩序,但從長遠看卻毀損了刑法的機能,極大地破壞了國家的刑事法治。應當樹立重民輕刑的思想,通過刑民交叉的路徑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在處理互聯網金融糾紛中的地位,限縮刑事打擊圈。
本選題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領域具有現實意義。著名刑事法專家劉艷紅教授作序推薦。
徐彰,江蘇連云港人,法學博士,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江蘇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江蘇省青藍工程優(yōu)秀青年骨干教師。研究方向為刑民交叉理論。先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結項等級為優(yōu)秀),省部級項目多項。出版?zhèn)人專著1部,參編教材2部,發(fā)表學術論文20余篇。
目錄
第一章 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現狀及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的迭代升級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征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制度規(guī)范及分析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基本情況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難題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現實困境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學理痛點
(三)傳統犯罪治理模式應對互聯網金融創(chuàng)新的缺陷
四、本章小結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裁判視野:刑民交叉何以重要?
一、傳統刑法學研究范式中界分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困境
(一)傳統刑法學理論應對互聯網金融犯罪存在不足
(二)傳統研究范式的缺陷難以自我修復
二、民法典時代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解讀方向:重民輕刑
(一)我國社會長期存在重刑輕民的現象
(二)重刑輕民的現象延續(xù)至今
(三)以民法典頒布為契機樹立重民輕刑理念
三、刑民交叉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重民輕刑理念的關鍵
(一)刑民交叉概述
(二)刑法和民法的關系
(三)通過刑民交叉治理互聯網金融的必然性
四、刑民交叉破解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難題: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分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中的民事詐騙
(二)民法和刑法中的詐騙
(三)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之界分
(四)互聯網金融詐騙行為的性質認定
(五)金融科技有助于認定互聯網金融行為中欺騙的性質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基本界分:行政要素的刑民解釋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屬于行政犯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構成要件中行政要素的理解
(一)行政要素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行政要素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行政要素之解釋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的雙重檢驗標準之提倡: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判斷的意義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評價缺失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缺乏有效的“非法性”檢驗
(二)現有法律制度下“非法性”檢驗缺失的必然性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非法性”評價
(一)行政違法性是互聯網金融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二)整體法秩序下前置行政違法依據難以自洽
(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非法性”檢驗
四、雙重行政違法性檢驗標準之提倡
(一)行為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但違反國家規(guī)定
(二)行為符合國家規(guī)定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
(三)通過雙重檢驗標準限縮互聯網金融犯罪圈
第五章 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實質判斷:法益侵害的識別
一、互聯網背景下“法益侵害”的教義學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的“法益”本體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秩序
(二)“金融管理秩序說”面臨的挑戰(zhàn)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之解構
三、互聯網金融語境中超個人法益的保護限度
(一)金融犯罪不同于金融違法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三)抽象的金融秩序不是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法益
四、本章小結
第六章 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的出罪:民法免責事由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民法免責事由阻卻犯罪的司法空間
(一)形式入罪和實質出罪
(二)通過超規(guī)范的出罪事由實現個案正義
(三)互聯網金融行為出罪需要依賴民法免責事由
二、互聯網金融出罪中民法免責事由的基本法理:以受害人過錯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中受害人存在過錯
(二)現行法律體系對受害人過錯的評價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被害人過錯理論的適用
(一)自甘風險屬于民法免責事由
(二)危險接受理論對自甘風險的吸納
(三)被害人過錯理論可以在互聯網金融犯罪中適用
四、互聯網金融犯罪中存在被害人過錯事由的結果
(一)被害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犯罪人的刑事評價降低
五、本章小結
第七章 刑民交叉視野下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具體應用:以股權眾籌為例
一、股權眾籌的民法屬性
(一)眾籌的概念
(二)股權眾籌概述
(三)股權眾籌具有證券屬性
二、股權眾籌的行政監(jiān)管缺位
(一)股權眾籌目前不受我國證券法承認
(二)行政監(jiān)管部門未發(fā)揮監(jiān)督實效
三、股權眾籌與P2P網絡借貸的區(qū)別
(一)基礎民事法律關系不同
(二)合法性程度不同
(三)約定收益模式不同
四、股權眾籌面臨必然的非法集資刑事風險
五、股權眾籌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一)形式上滿足構成要件
(二)股權眾籌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六、本章小結
第八章 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模式之修正:以網絡借貸平臺為例
一、網貸平臺的監(jiān)管歷程與責任概述
(一)網貸平臺的監(jiān)管歷程
(二)網貸平臺企業(yè)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網貸平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未能有效區(qū)分合法的網貸行為和不合法的互聯網金融犯罪
(二)網絡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三)打擊“逃廢債”的司法政策與惡意欠款的現實情況存在沖突
(四)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有效銜接
三、網貸平臺治理的刑民交叉邏輯
(一)行政監(jiān)管部門切實履行行政違法性判斷職責
(二)司法實踐中慎用限制性規(guī)范措施
(三)給予金融創(chuàng)新更長的考驗期
(四)厘清規(guī)范非法集資活動的行政法規(guī)
(五)疫情時期監(jiān)管力度放松以緩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度
四、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