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人類主權的萌芽:現(xiàn)代國際法的啟示與回應
定 價:40 元
- 作者:江河 著
- 出版時間:2011/11/1
- ISBN:9787516101933
- 出 版 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9
- 頁碼:231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人類主權的萌芽:現(xiàn)代國際法的啟示與回應》的指導思想或學術旨趣,首先在于推出學術精品。通過資助出版學術精品,形成精品學術成果的園地,培育精品意識和精品氛圍,提高學術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為繁榮國家財經(jīng)、政法、管理以及人文科學研究,解決黨和國家面臨的重大經(jīng)濟、社會問題,作出我校應有的貢獻。其次,培養(yǎng)學術隊伍,特別是通過對一批處在“成長期”的中青年學術骨干的成果予以資助推出,促進學術梯隊的建設,提高學術隊伍的實力與水平。再次,培育學術特色。通過資助在學術思想、學術方法以及學術見解等方面有獨到和創(chuàng)新之處的成果,培育科研特色,力爭通過努力,形成有我校特色的學術流派與學術思想體系。因此,《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人類主權的萌芽:現(xiàn)代國際法的啟示與回應》重點面向中青年,重點面向精品,重點面向原創(chuàng)性學術專著。
江河,男,1973年10月生,湖北浠水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瑞典隆德大學博士后,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RWI)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基礎理論、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其著作有《歐盟法的內(nèi)在化與外在化及其對國際法的啟示》(專著)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實踐指南:社會、經(jīng)濟與環(huán)境責任的履行》(譯著);先后參與多項省部級科研課題,并在《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江蘇社會科學》、《武漢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十多篇。
引論
第一章 人類主權萌芽的法理基礎:概念和語境的重構
第一節(jié) 權利、權力與法律
一權利與權力的博弈
二 從法律到權力
三 從權力到主權
四 法律的組織與靈魂
第二節(jié) 正義意識與法律的信仰
一 勞動異化和正義信仰的危機
二 法律的信仰與正義意識
三 法律的正義性與主權者的進化
第三節(jié) 從國家主權到人類主權
一 主權的特性及其演進的決定要素
二 國家的權利與國際社會的自然狀態(tài)
三 人類主權的特征及其構成基礎
第二章 人類主權萌芽的理性基礎
第一節(jié) 人類主權萌芽的經(jīng)濟基礎
一 法律與經(jīng)濟基礎
二 經(jīng)濟全球化與國際法的發(fā)展
三 WTO與人類主權的萌芽
第二節(jié) 人類主權萌芽的制度基礎
一 制度、國際制度與國際法
二 聯(lián)合國與人類主權的制度基礎
三 新功能主義與國際法律制度的系統(tǒng)化
第三章 人類主權萌芽的感性基礎
第一節(jié) 全球化與主權國家的危機
一 主權國家的合法性與實效性概述
二 全球化背景下主權國家的合法性危機
三 全球化背景下主權國家的實效性危機
第二節(jié) 國際市民社會與新的社會契約
一 國際市民社會的界定
二 自然視角下的國際市民社會
三 社會契約論與人類主權的萌芽
第三節(jié) 全球化與國際法的正義體系
一 正義與正義原則的概述
二 國際法中的國際正義體系
三 國際正義體系與人類主權的萌芽
第四章 人類主權在國際社會的初步實踐
第一節(jié) 歐洲聯(lián)盟法:區(qū)域性人類主權的實踐
一 新的社會契約與法律共同體
二 法律共同體的歷史基礎:文化共同體
三 文化認同的理性化:歐洲公民與政治共同體
第二節(jié) 全球性人類主權制度的萌芽
一 主權與所有權
二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hǎn)與人類主權者的萌芽
三 經(jīng)濟外部性、國際環(huán)境法與人類主權
第三節(jié) 美國霸權與人類主權的“特洛伊木馬”
一 美國霸權與國際組織
二 程序霸權與話語霸權
三 美國霸權與人類主權的實效性根源
第五章 人類主權對國際法的潛在影響
第一節(jié) 人類主權萌芽與國際法的主體性與主體間性
一 哲學意義下的國際法的主體性與主體間性
二 國際人權法與人類的法律主體性
三 現(xiàn)代國際刑法與“人類”社會秩序的建構
第二節(jié) 人類主權萌芽與國際法的淵源
……
任何主權都是一定社會共同體范圍內(nèi)的人們?yōu)榱吮Wo基本權利而共同讓渡其一部分權利而形成。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前,共同體之內(nèi)的所有人必須對不可轉讓的基本權利達成共識,同時,轉讓其他次要權利,否則人們便無法實現(xiàn)其基本權利。人生而平等,并擁有許多共同的基本權利,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個人的自助是否能實現(xiàn)和保障這些基本權利是由社會發(fā)展的水平所決定的。有的基本權利在原始社會可以不依賴于主權而通過自助實現(xiàn),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由于新的經(jīng)濟、科技條件的出現(xiàn),侵犯基本權利的可能性與恐怖性日益增加,這時必須通過新的社會契約轉讓一部分權利或主權來保護那些天賦不可讓渡的權利。新的主權形成通過兩種途徑或兩種可能來實現(xiàn):因為現(xiàn)有的社會共同體并不存在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公共權力,在此情況下,權利主體必須轉讓自身的一部分權利為新主權提供合法性來源;第二種途徑是,原社會共同體里已經(jīng)存在基本權利的保障權力,只不過因為更為宏觀或者更為復雜的社會背景的出現(xiàn),原社會共同體不能有效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這時就必須削弱原主權者的權力而轉讓給新主權者,當然這當中存在一種微妙的質量互變規(guī)則。新的主權國家時代的社會契約不同于原始自然狀態(tài)的社會契約。在原始自然狀態(tài)下,雖然除了生命權以外人們并沒有就需要保護的基本權利達成廣泛的共識,但是人與人之間的戰(zhàn)爭狀態(tài)的恐怖性足以要求人們締結社會契約。在現(xiàn)代國際社會,新社會契約的締結基于人類對基本權利的共識以及各主權國家對其實現(xiàn)的客觀不能或主觀不愿,并不是基于一定的恐怖狀態(tài),盡管有時恐怖性可以促進這種共識的達成。國際法的某些實體法律制度為這種權利的共識與合法性提供了法律基礎,而最為典型的領域就是國際人權法。人類基本權利的共識為人類主權提供了實體法基礎,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人類主權的萌芽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基礎。嚴格說來,個人并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各主權國家必須就新主權者予以保障人類的基本權利達成共識或締結反映這種共識的國際條約,它們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交往和行為規(guī)則,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為之提供了程序法基礎。此外,國際條約法也為各國的談判和締約提供了法律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