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第3版)》包括:國際法的性質和基礎、國際法的淵源和編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上的國家等內容。
第一版前言(1993年)
第二版修訂說明(2000年)
第三版修訂說明(2011年)
上編 總論
第一章 國際法的性質和基礎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國際法的名稱和定義
二、國際法的社會基礎
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根據
第二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
一、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早期學說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內在聯系論”
三、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各國實踐
四、國際法在國際關系申的普遍效力
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形成、發(fā)展和現狀
一、19世紀及此前的國際法
二、20-21世紀的國際法
三、中國與國際法
第二章 國際法的淵源和編纂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
一、國際法淵源的含義
二、《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與國際法淵源的類別性
三、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
四、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
一、國際法編纂的含義
二、國際法編纂簡史
三、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及其編纂活動
第三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概說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強行法
三、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歷史發(fā)展
四、《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五、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綜述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
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四、不干涉內政原則
五、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六、國際合作原則
七、民族自決原則
八、尊重基本人權原則
第四章 國際法的主體
第一節(jié) 概說
一、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二、國際法主體的歷史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
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二、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
三、爭取獨立的民族的國際法主體資格
第三節(jié) 關于個人是否國際法主體的問題
一、國際法學界關于個人國際法地位的爭論
二、與個人國際法地位相關的實踐
……
第五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第六章 國際法律責任
下編 分論
第七章 領土法
第八章 海洋法
第九章 空間法
第十章 國際環(huán)境法
第十一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十二章 國際人權法
第十三章 國際組織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第十五章 條約法
第十六章 國際經濟法
第十七章 國際爭端解決法
第十八章 戰(zhàn)爭法
(二)關于國家財產的繼承
按照1983年《關于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的規(guī)定,就國家繼承而言,國家財產是指國家繼承發(fā)生時,按照被繼承國國內法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國家財產繼承是指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轉屬繼承國的法律關系。國家財產繼承的效果是:被繼承國對該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消滅和繼承國對該財產權利的產生。國家財產繼承只涉及繼承國與被繼承國之間的國家財產轉屬問題,而對第三國在被繼承國領土內所擁有的財產不發(fā)生影響。
國家對國家財產繼承的一個標準是: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從這個標準引申出兩項原則:一是國家財產一般隨領土的轉移而由被繼承國轉屬繼承國;二是關于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的實際生存原則。但是在適用這兩項原則時,應對不同性質的財產予以不同的處理。國家財產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凡位于所涉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應轉屬繼承國。對于動產,由于它的流動性,被繼承的動產可能位于所涉領土之外,而第三國的動產也可能位于所涉領土之內,因此繼承國不能因為動產位于所涉領土內就自動接受這些財產;反之,被繼承國也不能因為動產位于所涉領土之外就自動保有這些財產。被繼承國保有或繼承國接受這類財產,必須根據所涉領土實際生存原則,并照顧到公正原則。這就是說,關于國家動產的繼承,不是單純以該動產的地理位置為依據,而是以該動產是否與所涉領土活動有關為根據,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應轉屬繼承國。這就是所謂所涉領土實際生存原則。
在將上述標準和原則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國家財產繼承時,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國將一部分領土移交另一國的財產繼承。應按被繼承國與繼承國之間的協議解決。如無協議,則位于所涉領土內被繼承國的不動產,以及與所涉領土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均應轉屬繼承國。
2.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并成為一個新國家的財產繼承。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應轉屬繼承國。
3.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或幾部分分離而組成一個新國家,或一國解體而分裂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國家的財產繼承。其繼承的規(guī)則是,除被繼承國與繼承國之間另有協議外,位于繼承國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不動產應轉屬繼承國,與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的被繼承國的動產,也應轉屬繼承國,而與所涉領土活動無關的國家動產,則按公平比例轉屬繼承國。
在被繼承國解體而不復存在的情況下,位于該國領土以外的國家不動產,無法按與所涉領土有關聯的標準來解決其轉屬問題,只能將其轉屬其中一個繼承國,但該繼承國應對其他繼承國給予公平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