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案例法律研究叢書:消防民事爭議案例研究》所選案例生動具體,貼近人民群眾生活,具有文筆生動、語言通暢的特點,尤其是大量的消防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為法律讀物,該書的法理、評析具有較高的理論水準,概念表達準確,分析深入淺出。如此,讀者可以在輕松的閱讀過程中,不僅知道會發(fā)生什么事,發(fā)生這類事的法律后果,而且會知道遇到這類事該如何具體處理,從而提高消防法律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精選了大量的現(xiàn)實生活中的消防民事爭議典型案例,運用民法學原理將各類消防民事爭議案例進行具體的歸類、區(qū)分,詳細分析了每一個具體案例中消防民事爭議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和歸責原則,闡明了各類消防民事爭議中的民事法律關系,確定了各類消防民事爭議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最終以民事賠償?shù)姆绞綄崿F(xiàn)對消防民事爭議中受害人的救濟,徹底解決了諸多消防民事爭議,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第一章 消防侵權責任的一般性問題
案例一 賣消防通道,開發(fā)商是否侵權——消防通道屬于小區(qū)業(yè)主共有
案例二 放火自焚引起火災致害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自傷致殘致害他人仍應賠償
案例三 民宅室內(nèi)電線起火,責任由誰承擔——供電部門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范圍,按產(chǎn)權歸屬確定
案例四 消防隊員在實施消防救援的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chǎn)損失,誰賠償——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受益人賠償
案例五 雷電擊中配電箱起火燒店鋪,誰賠償——不可抗力的認定及免責
案例六 蚊香被風吹倒引發(fā)火災燒死一人,侵權人與出租人被判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案例七 上海1115靜安區(qū)高層住宅火災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依據(jù)
案例八 裝修一把火燒到鄰居家,一張照片引發(fā)精神損害賠償案——具有人格紀念價值的物品及彌足珍貴、無法再生的物品被毀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章 監(jiān)護人責任
案例一 兒童玩火燒死人,家長因疏監(jiān)管被判賠巨款——被監(jiān)護人致害時監(jiān)護人的責任
案例二 精神病人取火燒店鋪被判賠償——本人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致害由誰賠償
第三章 共同侵權
案例一 煙花引燃倉房,燒毀財物賠償案——共同侵權致害,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 李某教唆張某點草垛,火燒連營遭索賠——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責任的承擔
案例三 合伙開辦的液化氣站爆炸致害案——合伙人致害的責任承擔
案例四 楊某訴三被告火災賠償案——共同危險行為致害的,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五 出租房屋著火,賠償權責如何確認——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其他侵權人對被免除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雇主責任
案例一 施工中電箱爆炸,雇員被燒傷誰負責——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承包工程中,雇員被燒傷誰賠償——發(fā)包人對安全事故有明顯過錯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三 護士工作期間失火釀成火災燒死嬰兒,誰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四 換氣站送貨人員交通肇事,煤氣罐爆炸起火傷人誰來擔責——職務行為的認定
案例五 工人電焊火花引燃集貿(mào)市場,商家索賠——法人單位可否向引發(fā)火災致害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
案例六 火車起火傷人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案例七 電焊工違規(guī)操作引發(fā)電管站大火致害案——勞務派遣人員致害他人的責任承擔
第五章 工傷事故
案例一 煤礦大火職工遭毀容,如何賠償——工傷事故責任的性質
案例二 棉花廠火災燒傷工人賠償案——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案例三 公司失火致四名員工死亡,經(jīng)查因違規(guī)操作所致——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事故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案例四 縱火后救火被燒傷是否能夠認定工傷——職工因犯罪被燒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五 換氣工人被液化氣燒傷,申請工傷遭拒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六 火災燒傷索賠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工傷事故權利人如何索賠
案例七 農(nóng)民工被燒死,依法維權終獲賠償——非法用工維權程序的選擇
案例八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工傷死亡賠償金不能按遺產(chǎn)分配
案例九 火災燒傷,單位要求工傷醫(yī)療費包干——工傷醫(yī)療費包干是否有效
案例十 交通事故被燒死,家屬雙重索賠——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能否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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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校園傷害
第七章 安全保障義務
第八章 產(chǎn)品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就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的。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作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fā)生責任競合以后,由受害人自己作出選擇,而不是由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后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xiàn)。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即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本案中,受害人與鐵路部門之間既有客運合同關系,同時又形成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使用哪一種法律關系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呢?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在舉證責任、訴訟時效和管轄權等方面有很多差異。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由于一方的過錯給另一方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精神損失的,一般可按違約處理,而不按侵權處理。但是,如果由于當事人嚴重違反合同造成重大事故,給對方當事人或者他人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chǎn)損失時,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應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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