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前沿問題思考》重點討論近年來刑法學的一些熱點問題,并得出許多不同于通說的結論。在犯罪論體系上,應當允許不同犯罪論體系的共存。在故意的構造上,社會危害性應當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在共犯論上,提出形式與實質相結合的共犯分類模式;堅持以行為支配論闡釋間接正犯的正犯性。對于侵害未成年人行動自由和生活場所安全的犯罪,提出以特定目的予以類型化的構想。探討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立法根據,批判了試圖廢除本罪的主流觀點。提出以行為作用的對象作為劃分窩藏、包庇罪行為類型的標準。此外,還重點討論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本質、構成以及犯罪所得物及其替代物贓物性質的喪失問題。
本書是在對迄今為止本人思考刑法學問題的部分研究成果進行整理、修改的基礎上完成的。其中部分內容已經在《現代法學》、《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此對有關出版發(fā)行編輯者謹致謝忱!多年來,本人一直關注刑法學的前沿、熱點問題,譬如與我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休戚相關的犯罪構成理論問題,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問題,結果加重犯的構造問題,想象競合犯的基本特征問題,共犯論上共犯的分類、間接正犯的正犯性、共犯與身份以及與共犯具有類似性的同時犯的基本構造問題,以兒童的行動自由和生活場所的安全為保護法益的犯罪,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問題,近來一直作為司法實務和刑法理論熱點問題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問題,窩藏、包庇罪的構造問題,贓物罪的本質、成立條件、犯罪對象以及贓物性質的喪失問題,等等。關于上述問題筆者是以專題的形式,按照總論問題、分論問題以及相同論題的順序編排的。
在對上述問題的思考中,筆者得出了一些聊以慰藉的結論:在犯罪論體系上,通過比較我國犯罪構成與大陸法系構成要件的不同,針對我國刑法學最近一個時期試圖借鑒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重構我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理論動向提出了應允許不同犯罪論體系共存的建議。在犯罪故意的認識內部構造上,堅持社會危害性認識應當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的立場。
楊金彪,1969年5月生,山東臨沂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講師。1993年~1996年,中南政法學院攻讀法學碩士;2003~2006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2006年進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任教。在《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論壇》、《法律適用》、《刑事法評論》、《浙江社會科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20余篇。
問題一 我國刑法上犯罪構成與大陸法系構成要件的區(qū)別
一、構成要素不同
二、存在實體性性質上的區(qū)別
三、認定犯罪成立的功能性差異
四、在刑法體系上的地位不同
五、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不同
六、與犯罪形態(tài)的關系不同
七、在犯罪論體系上的地位不同
八、簡短的結論
問題二 社會危害性應當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
一、引言
二、通說的合理性
三、與行為事實認識的關系
四、社會危害性認識的程度
五、與違法性認識的關系
問題三 結果加重犯的構造——以張明楷刑法學結果加重犯論為中心
一、結果加重犯的本質
二、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構造
三、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構造
四、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五、理論可能的發(fā)展
問題四 想象競合犯的基本特征
一、引言
二、一個行為
三、觸犯數個罪名
問題五 共犯分工分類與作用分類的統(tǒng)一性
一、共犯分類的困境
二、近年來德國共犯分類的實質化傾向
三、作用分類法形式與實質的結合
四、簡短的結論
問題六 間接正犯的正犯性
一、引言
二、德國刑法學說的展開
三、日本刑法學說的特色
四、合理的觀察視角
問題七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參與真正身份犯的共犯類型
一、無身份者參與有身份者犯罪構成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情況
二、無身份者參與有身份者犯罪構成共同正犯的情況
三、有身份者參與無身份者犯罪有身份者共犯成立類型
四、有身份者參與無身份者犯罪無身份者共犯成立類型
問題八 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引言
二、歐陸日本刑法不真正身份犯的刑事責任原則
三、我國刑法對不真正身份犯的規(guī)定和處理原則
四、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問題九 同時犯的幾個問題
一、引言
二、同時犯的成立條件
三、同時犯的成立范圍及量刑原則
四、特別同時犯的處理
五、同時犯的立法構想
問題十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幾個問題
一、引言
二、保護法益
三、犯罪成立的界限
四、共犯成立的范圍
五、與綁架罪的關系
六、與拐騙兒童罪的關系
問題十一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法重構
一、引言
二、本罪的保護法益
三、本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四、本罪的目的犯化
問題十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幾個問題——以解釋論為視角
一、引言
二、本罪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
三、本罪客觀的行為方式
四、本罪的犯罪目的
五、本罪的犯罪形態(tài)
六、本罪的罪數關系
問題十三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考察
一、引言
二、本罪的立法根據
三、客觀構成要件的明確性
四、與刑法第307條犯罪的關系
問題十四 窩藏、包庇罪各行為間的關系及界限——以幫助其逃匿為中心
一、幫助其逃匿與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的關系
二、幫助其逃匿與提供隱藏處所的界限
三、幫助其逃匿與作假證明包庇的關系
四、幫助其逃匿與作假證明包庇的界限
五、幫助其逃匿的具體類型
問題十五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質
一、引言
二、德國日本刑法學說的對立
三、日本刑法學說新動向
……
問題十六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本犯的作用
問題十七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本犯的對象
問題十八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物臟物性質的喪失
問題十九 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臟物性質的喪失
問題二十 脫逃罪立法例及保護法益比較研究
參考文獻
附錄:德文中文人名對照表
六、與犯罪形態(tài)的關系不同
在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刑法中,犯罪形態(tài)和構成要件是重合的,可以說是二位一體的。例如,在日本刑法典中,不同的犯罪形態(tài)都是一個各自獨立的罪名,而罪名與構成要件之間應當是一種一一對應的關系。因此,在日本刑法分則上,犯罪的各種形態(tài)是與不同的構成要件相重合的。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就持這種觀點,他認為未遂犯和共犯等犯罪形態(tài)都是構成要件的“修正形式”。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如日本刑法典分則第2章分別在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中規(guī)定了內亂罪(既遂形態(tài))的構成要件、內亂預備罪和內亂陰謀罪的構成要件、內亂幫助罪的構成要件。
而在我國刑法學上,有些學者同樣認為犯罪的各種形態(tài)也是與犯罪構成一一對應的,即犯罪的各種不同形態(tài)是犯罪構成的修正形式。他們認為,所謂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各種不同犯罪形態(tài),而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適應故意犯罪過程中的未完成形態(tài)而分別規(guī)定的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構成;適應數人實施以單獨犯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tài)而規(guī)定的共犯的犯罪構成,即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犯罪構成,等等。③這種解釋并不符合我國刑事立法實際。在我國刑法上,犯罪形態(tài)與犯罪構成不可混淆,各種形態(tài)的犯罪均完全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