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理論與適用
定 價:98 元
叢書名:國際法文庫
- 作者:中國國際仲裁30人 著
- 出版時間:2020/10/1
- ISBN:9787519746940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97.4
- 頁碼:324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
本書共有15章,除序言、前言以及《紐約公約》和《新加坡公約》的對比外,其他內容按照《紐約公約》關鍵條文順序,對其進行逐條講解,每條講解均包括《紐約公約》聯(lián)合國官方文本的中英文原文、對各條文含義的解釋,以及該條文在中國實施的情況及評論。有的還結合國際上關于該條文有影響的判例加以分析,以加深讀者對該條文正確含義的理解。此外,鑒于《紐約公約》的聯(lián)合國官方中文版本的語言風格與現(xiàn)今流行的中文普通話有一定的差異,為便于讀者理解其準確含義,本書特奉上《紐約公約》的現(xiàn)代白話文新譯版本,供參閱。
前 言
聯(lián)合國于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制定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目前已有163個締約方,中國于1987年加入該公約。該公約旨在要求各締約方按照一定的國際標準,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協(xié)議,以及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生效以來,各締約方立法機關配合立法,法院遵照執(zhí)行,有力地促進了國際執(zhí)行標準的趨同和協(xié)調,便利了國際經濟貿易的開展。世界公認《紐約公約》是聯(lián)合國制定的*為成功的國際條約之一,其意義和影響力巨大。
到2018年,《紐約公約》已問世60周年。恰在2018年,“中國國際仲裁30人”成立!爸袊鴩H仲裁30人”,英文縮寫為“CIAP30”,是由中國仲裁界保持較高專業(yè)水準、秉持專業(yè)精神的知名仲裁人士組成,其宗旨是通過研究、培訓和交流促進中國國際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為實現(xiàn)其宗旨,“中國國際仲裁30人”倡導并牽頭組織一批在中國國內、國際仲裁界知名的仲裁專業(yè)人士,結合公約關鍵條文的含義和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共同編寫本書,以期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宣傳普及《紐約公約》的基本知識,回顧和總結中國法院在公約項下的裁判規(guī)則,總結中國企業(yè)在國際仲裁中的經驗教訓,更好地服務于中國企業(yè)“走出去”和對外開放戰(zhàn)略。
經過將近2年的努力,《1958年〈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理論與適用》終于得以問世。本書是“中國國際仲裁30人”集體創(chuàng)作的結晶。本書共有15章,除序言、前言以及《紐約公約》和《新加坡公約》的對比外,其他內容按照《紐約公約》關鍵條文順序,對其進行逐條講解,每條講解均包括《紐約公約》聯(lián)合國官方文本的中英文原文、對各條文含義的解釋,以及該條文在中國實施的情況及評論。有的還結合國際上關于該條文有影響的判例加以分析,以加深讀者對該條文正確含義的理解。此外,鑒于《紐約公約》的聯(lián)合國官方中文版本的語言風格與現(xiàn)今流行的中文普通話有一定的差異,為便于讀者理解其準確含義,本書特奉上《紐約公約》的現(xiàn)代白話文新譯版本,供參閱。
本書之所以選擇《紐約公約》的關鍵條文(《紐約公約》第1條至第7條)進行釋義,是因為這7個條文對仲裁當事人的仲裁利益*為關切,在仲裁實踐和司法實踐中被援用的場合也*為普遍。《紐約公約》第8條至第16條主要涉及公約的批準、加入、生效、退約、屬地適用和條約保存等事宜,相對而言與仲裁實務的關系較淺,其約文不解自明,讀者可以參考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官方網(wǎng)站(www.uncitral.org)獲取相應的信息。
此外,《紐約公約》是聯(lián)合國于1958年通過的,其作準的中文本使用了當時的中文語言表達方式,與60年后今天的普通話表達方式有一些區(qū)別。中國政府在1987年加入該公約時,引用了公約的作準中文文本。為便于讀者理解公約的含義,我們將作準文本中幾個重要的表述及其與當今使用的表述對照排列如下:
(公約原文) 。ìF(xiàn)代漢語)
“協(xié)定”“協(xié)議”
“一造”“一方”或“一方當事人”
“公斷”“仲裁”
“公斷員”“仲裁員”
“公斷程序”“仲裁程序”
“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同樣,為了方便讀者更好地理解《紐約公約》,在每個條款的解釋和分析中引用的中文約文不是官方文本,而是我們翻譯的公約白話文本,這些白話文的表達方式與當今中國仲裁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使用的表達一致,讀者也更為熟悉。我們還將《紐約公約》的作準中文本和英文本作為附件列于正文之后,并根據(jù)這兩個官方文本,對《紐約公約》進行了重新翻譯,作為本書的附件供讀者參考。
另外,作為國際爭議解決的3種主要途徑(仲裁、訴訟和調解),除《紐約公約》這個成功的典范已經走過了60年的光輝歷程之外,2019年7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了《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判決公約》),為商事糾紛的判決的跨國執(zhí)行奠定了基礎。2019年8月《聯(lián)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xié)議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在新加坡向世界各國開放簽署,為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建立了跨國執(zhí)行機制,也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開辟了一條嶄新的道路。至此,商事糾紛的解決結果(仲裁裁決、法院判決與和解協(xié)議)跨國執(zhí)行的“三駕馬車”已經形成。我們?yōu)榇诉x擇了兩篇分別介紹《海牙判決公約》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文章,附在本書正文之后,以饗讀者。
由于時間和工作安排所限,以及各部分作者各自的理解角度不同,本書的內容難免有不周甚至謬誤之處,唯望讀者予以指正,以便再版時修改。
本書能夠得以出版,與法律出版社法治與經濟分社和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文庫”項目熱誠的支持分不開。在此一并表示誠摯的感謝。
中國國際仲裁30人
2020年4月30日
中國國際仲裁30人(CIAP30),由中國仲裁界來自高校和律師界希冀保持較高專業(yè)水準、秉持專業(yè)精神的知名仲裁人士組成。其中,參與本書編著的有:張月姣,清華大學國際爭端解決研究院院長、教授;劉曉紅,上海政法學院校長、教授;宋連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盧松,外交學院教授;葉淥,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國建,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費寧,匯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生長,匯仲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陳魯明,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雪華,環(huán)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曹麗軍,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華偉,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希佳,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目錄
《紐約公約》第1條 公約適用范圍和保留
一、關于第1條第1款的理解
二、關于第1條第2款的理解
三、關于第1條第3款的理解
四、《紐約公約》第1條的中國實踐
《紐約公約》第2條 仲裁協(xié)議及其效力
一、概述
二、適用范圍
三、第2條第1款
四、第2條第2款
五、第2條第3款
《紐約公約》第3條 依執(zhí)行地法律執(zhí)行裁決
一、基本原則
二、被請求國國內程序法的適用
三、適用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紐約公約》第4條 申請執(zhí)行裁決的材料及翻譯
《紐約公約》第5條 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裁決的理由
一、第5條第1款(甲)項 仲裁協(xié)議準據(jù)法及仲裁協(xié)議抗辯
二、第5條第1款(乙)項 正當程序抗辯
三、第5條第1款(丙)項 超裁抗辯
四、第5條第1款(丁)項 程序和組庭瑕疵抗辯
五、第5條第1款(戊)項 裁決未生效、被撤銷或中止抗辯
六、第5條第2款(甲)項 可仲裁性抗辯
七、第5條第2款(乙)項 公共秩序抗辯
《紐約公約》第6條 暫緩執(zhí)行
一、內容簡介
二、適用分析
三、中國的司法實踐
《紐約公約》第7條 對執(zhí)行裁決更優(yōu)惠的規(guī)則
一、《紐約公約》第7條——“更優(yōu)惠權利條款”
二、“更優(yōu)惠權利條款”的立法背景
三、“更優(yōu)惠權利條款”的含義
四、“更優(yōu)惠權利條款”的適用
五、典型案例
六、“更優(yōu)惠權利條款”的修改方向
附錄1 《紐約公約》聯(lián)合國官方中文版本
附錄2 《紐約公約》英文本
附錄3 《紐約公約》現(xiàn)代白話文新譯版本
附錄4 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評述
附錄5 《新加坡調解公約》及其對中國立法及仲裁工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