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國仲裁法》為中心
定 價:75 元
- 作者:傅攀峰 著
- 出版時間:2019/2/1
- ISBN:9787520332491
- 出 版 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97.4
- 頁碼:219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法國仲裁法是世界公認的具影響力的仲裁法之一。20世紀80年代初,法國仲裁法改革在全世界掀起了仲裁法現(xiàn)代化浪潮。2011年,法國重新修訂其仲裁法,適應并代領國際仲裁發(fā)展的新趨勢!斗▏鴩H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2011年《法國仲裁法》為中心》旨在以2011年《法國仲裁法》為中心,以仲裁程序的開展過程為路徑,對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進行系統(tǒng)研究,以彌補目前外國國際商事仲裁研究中的不足,為將來中國仲裁法的修訂提供借鑒,并為選擇以巴黎為仲裁地的中國企業(yè)提供實務方面的有益參考。
很高興且很榮幸為這部致力于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的專著作序。這既是因為本書主題的緣故,更是因為,本書作者傅攀峰是他們這一代人中最優(yōu)秀的學者之一。實際上,傅攀峰曾選擇以法國國際仲裁法作為其博士后研究報告的主題,他對法國國際仲裁法有特別深的認識。
很久以來,法國仲裁法是世界上對仲裁最友好的立法之一。實際上,從1981年起,法國就實現(xiàn)了國際仲裁法的現(xiàn)代化。2011年,在堅持并深化“支持仲裁”理念的前提下,法國仲裁法再度全面修訂。當今,許多基本上被普遍接受的仲裁法律規(guī)則都能從法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判決中找到源頭。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即是一例。根據(jù)該原則,主合同存在瑕疵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自1963年Gosset案始,這項原則在法國即被確立。而在英國,這項原則直到1993年才獲得認可。
另一例是管轄權/管轄權原則(Kompetenz-Kompetenz)。根據(jù)該原則,仲裁庭在其管轄權遭到質(zhì)疑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開展工作,并且在必要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作出否定自身管轄權的決定。從1971年起,該原則在法國即獲得確立。與從字面上對管轄權/管轄權原則的理解相反,德國在采納管轄權/管轄權原則問題上曾遲疑不決。
法國仲裁法采納的其他規(guī)則,尤其是管轄權/管轄權原則的消極效力規(guī)則,日益在全球?qū)用娅@得肯定。根據(jù)管轄權/管轄權原則的消極效力規(guī)則,如果法院在受理一項糾紛后,初步斷定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xié)議,那么,法院應將涉及仲裁協(xié)議有效性及效力范圍的爭議留予仲裁庭裁斷。法院僅可在仲裁裁決撤銷或執(zhí)行階段對仲裁庭的此種裁斷進行審查!斗▏俨梅ǎ1980-1981)》即已將這項規(guī)則法典化,如今,其已獲得全球各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廣泛認可,包括拉美國家、非洲國家,還包括中國香港(2003年)、新加坡(2015年)。
本著對仲裁員的充分信任,這項規(guī)則允許仲裁員先行審理涉及自身管轄權的爭議。毫無疑問,在當今任何仲裁制度下,這項規(guī)則都是“支持仲裁”理念的最佳表達。當下,中國對仲裁的態(tài)度已經(jīng)非常友好,但仍正在考慮修訂其仲裁法。法國仲裁法體現(xiàn)了世界上最悠久的支持仲裁的傳統(tǒng)。在此之際,傅攀峰將法國仲裁法的理念與規(guī)則介紹到中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傅攀峰出色地完成了這項任務,一個偉大的學術生涯正向他開啟。
傅攀峰,男,湖南汨羅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9年),武漢大學法學碩士(2011年),武漢大學法學博士(201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2017年)。2017年12月至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曾獲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赴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訪學一年。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國際仲裁、比較法。已在《現(xiàn)代法學》《比較法研究>《當代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中英文論文、譯文三十余篇,曾榮獲“北仲杯”全國高校商事仲裁征文比賽一等獎、“中倫杯”全國國際商事仲裁征文大賽一等獎、中國國際私法優(yōu)秀學術成果二等獎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優(yōu)秀博士后研究報告獎,并主持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一等面上資助項目和北京仲裁委員會科研基金重點項目。
緒論
一 選題依據(jù)
二 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法國商事仲裁制度概況
第一節(jié) 法國商事仲裁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一 文藝復興至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仲裁
二 19世紀拿破侖法典化運動下的仲裁
三 20世紀以來法國仲裁制度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法國商事仲裁二元立法模式
一 二元立法模式的形式及演變
二元立法模式的決定因素
三 二元立法模式下“國際性”之判斷
第二章 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協(xié)議
第一節(jié) 仲裁協(xié)議的表與里
一 仲裁協(xié)議的表現(xiàn)形態(tài)
二 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可仲裁性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的自治性
一 實體自治性
二 法律自治性
第三節(jié) 仲裁協(xié)議與”非簽約人
一 “擴張”抑或“適用”:仲裁協(xié)議對“非簽約人”的效力
二 仲裁協(xié)議對“非簽約人”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 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庭
第一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一 仲裁員委任
二 仲裁員合同
三 仲裁員豁免
第二節(jié) 組庭困境:“助仲法官”的引入
一 “助仲法官”的概念
二 “助仲法官”的管轄設定
三 “助仲法官”的具體功能
第三節(jié) 仲裁員的道德義務
一 仲裁員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二 仲裁員的披露義務
第四章 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 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 善意原則
二 勤勉原則
三 保密原則
第二節(jié) 仲裁程序的若干制度
一 管轄權
二 程序的塑造
三 實體準據(jù)法
四 證據(jù)制度
五 臨時措施
第五章 法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裁決
第一節(jié) 仲裁裁決的作出
一 仲裁裁決的形式要素
二 裁決意見與仲裁裁決
三 仲裁裁決的技術事項
第二節(jié) 仲裁裁決撤銷制度
一 申請撤銷裁決的條件
二 撤銷裁決的法定理由
第三節(jié) 仲裁裁決執(zhí)行制度
一 裁決執(zhí)行令
二 裁決執(zhí)行的“非本地化
三 裁決執(zhí)行與國家豁免
附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仲裁)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