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匯編》是一部晚清刑案判牘匯編點校著作,生動地展示了清代晚期法律、經(jīng)濟和社會的真實面貌,其內(nèi)容涵蓋了土地買賣、典當、租佃、雇工、移民、民族矛盾、農(nóng)民起義等諸多領(lǐng)域。此外,對于官方文獻很少涉獵的小農(nóng)家庭經(jīng)濟、婚外情、同性戀方面的材料也多有涉及。
有清一代,大部頭、多卷本的判案匯編主要有三部:一是祝慶琪纂修、鮑書蕓參定的《刑案匯覽》,二是全士潮等纂輯的《駁案匯編》,三是許楗、熊莪纂輯的《刑部比照加減成案》。三書“博采廣收,芟繁提要,按門排纂,具有手眼”,案情記敘簡潔明確,歷來為研究者所稱道,但也正因“芟繁提要”,這些刑案在司法程式上并不完整,對案件的前因后果也往往缺乏必要的交代,使讀者很難窺其全貌。成同以降,地方官吏與幕賓等群體編纂案牘開始蔚然成風,他們在內(nèi)容編訂上務(wù)求翔實,以方便學律之人觀摩學習,《刑案匯編》便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作品。
《刑案匯編》作者周守赤,字春帆,晚清浙江山陰縣(今紹興)人,自幼飽讀詩書,尤精于律學,科舉不第后,入幕于廣東、江蘇、安徽等地,負責刑名案件長達四十余年。周氏辦案審慎詳明,深得當?shù)蕾p識,兩廣總督曾國荃、兩江總督張樹聲、安徽巡撫陳彝等人倚之如左右手。在幕賓群體中,周氏聲名雖不及汪輝祖,然亦屬佼佼者,慕名從學者不計其數(shù)。晚年受門生之請,將歷年所辦各案以“刑案匯編”為名刊刻于世,凡十六卷,收錄入幕安徽期間各類案件一百五十件。
《刑案匯編》與其他判案匯編相比,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值得關(guān)注:
一、《刑案匯編》為當時學律之人提供了學習司法程序和法律文書諸多方面的范例。該書的輯纂目的在于“藉便初學觀摩”,因此題、奏、咨各案極為詳細,“均系供看全招”,“案尾照刊審限一二起,以示規(guī)式”。通過閱讀,學律之人可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奏報程序、審轉(zhuǎn)制度、定罪量刑原則、卷宗格式等產(chǎn)生較明晰的認識。其價值正如安徽巡撫陳彝在該書序中所評價的那樣:《刑案匯編》“巨細宏纖,靡不畢具,要歸于實事求是,謹慎詳明,不但幕學之圭臬,實律家之功臣也”。
二、《刑案匯編》中每一判案的定性量刑,引證除律例條文之外,引用律注、成案亦較值得關(guān)注。與律例一樣,律注亦具法律效力,在《刑案匯編》中常作為判案依據(jù)。如卷八“兵丁逢操在空地放槍不期槍子中傷潛住砲樓內(nèi)之乞丐身死”目下有“與初無害人之心偶致殺人之律注相符”字樣,便是直接將律注作為判案的依據(jù)。成案是指某一判決作為審理同類案件的前例。乾隆三年(1738)規(guī)定:“除正律正例之外,凡屬成案,未經(jīng)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然而現(xiàn)實中因“法條有限而情偽無窮”,通行、未通行的成案在司法運用中則是司空見慣。如卷十一有“因奸謀殺本夫之父棄尸不失復逼令奸婦同逃援案陳明恭候欽定”一案,霍邱縣縣民楊光醴妻文氏與村鄰鄭修三通奸事發(fā)后悔過自新,奸夫鄭修三求奸不成,獨自起意將楊光醴養(yǎng)父楊玉山殺死,脅迫文氏逃跑。案發(fā)后,文氏比擬“子犯奸,父母并未縱容被人謀殺者,絞立決”例,擬絞立決。然而安徽巡撫認為這一判決過嚴,征引了嘉慶十八年(1813)四川一則類似案例上請,最后遵依諭旨“減等發(fā)落”。
序一
序二
自序
凡例
卷一 國盜賊搶竊各案附
城內(nèi)被劫格殺拒捕盜首
城內(nèi)被劫拒斃店伙差役二命并傷多人
盜犯迭劫得贓拒捕殺人
盜劫停船拒傷船戶一命
強盜拒殺事主
卷二 尚盜賊搶竊各案附
糾劫得贓拒傷事主平復
竊盜臨時行強拒殺事主并伙盜聞喊先逃不知強情
伙盜在外把風并鄰佑捕賊誤斃雇工
強盜拒殺事主伙犯臨時不行
逼脅伙盜同行臨時逃回事后分贓
搶奪拒殺事主
聽糾搶奪拒殺事主
白晝搶奪威嚇事主
搶奪為從并未動手分贓
卷三 師盜賊搶竊各案附
竊盜拒殺事主遺火燒斃兩命伙犯并未幫毆成傷
伙竊牛只事后被獲拒傷坊捕身死
竊盜未得財拒傷事主身死
竊盜未得財拒殺事主之子
從竊逾貫致事主之女窘迫自盡
事后毆斃竊賊棄尸不失案內(nèi)幫同抬尸之余人
輪船扒竊贓逾滿貫
捕毆賊婦致令墮胎身死
擅殺偷竊罪人棄尸不失
獨自起意行竊計贓逾貫
發(fā)冢開棺見尸
發(fā)冢開棺見尸
卷四 位人命
謀故殺一家四命
挾嫌謀殺
挾忿謀殺
圖財謀殺
圖財害命
圖財害命為從臨時不行事后分贓
圖財害命為從不行而分贓
圖財害命為從在路嘹望并未加功分贓
謀殺為從
與人雞奸因被撞破辱罵將其謀殺身死
……
卷五 家人命
卷六 崇人命
卷七 儒人命
卷八 門人命
卷九 稟服制
卷十 道服制
卷十一 毓奸拐搶奪婦女各案附
卷十二 德奸拐搶奪婦女各案附
卷十三 講奸拐搶奪婦女各案附
卷十四 藝奸拐搶奪婦女各案附
卷十五 立雜案
卷十六 言雜案
跋一
跋二
跋三
跋四
跋五
跋六
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