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道路交通糾紛。內容包含關于交通事故中的主體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的案例。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體問題
1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楊開放訴北京通達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案
2交管部門未查清事故成因時應如何劃分雙方責任比例
——張飛飛等訴王瑞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是樂于助人還是侵權行為,法官自由心證的運用
——張允英訴來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租車公司出租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陳惠燕訴徐森仁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惡劣天氣醉駕發(fā)生事故能否免除道路管理者的責任
——解發(fā)蓮、王如軍訴東臺市唐洋鎮(zhèn)人民政府、東臺市唐洋鎮(zhèn)張灶村村民委員會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案
6如何認定出借人在出借車輛時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魏運樂訴曾志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7未成年人私駕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曹德海訴孫某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8未成年侵權人成年后可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承擔侵權責任
——馮某軒訴周某明、廖某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9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周仁柒訴蒙家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0超載行為的責任認定
——崇海俠、杜玉瑩訴李慶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1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賠償責任的確定及交強險的分配
——王某訴丁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2孕婦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分娩新生兒的訴訟主體資格
——鄭玉青訴魏志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3無證據(jù)表明車輛是否與行人發(fā)生碰撞時的責任認定
——文清艷等訴李鎮(zhèn)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xiāng)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4交警部門在未得到法律授權的情形下無權向交通事故侵權方主張賠償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鞏克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5肇事車輛系家庭共有財產情形下的賠償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
——錢常毅訴周孟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6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為部分侵權人劃分責任,在賠償受害人損失時是否承擔責任
——賽力克·吉烏阿尼汗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7被掛靠人對車輛轉讓但未變更掛靠合同發(fā)生交通事故仍承擔連帶責任
——熊某涵訴王朝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8車上乘客車禍后被甩出車外是否應當認定為第三者
——孫江鵬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是否參照扶養(yǎng)人標準計算
——于林英等訴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0非工作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趙立江訴董京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1如何認定網(wǎng)約車的運營承包金損失及誤工損失
——王納維訴周孟偉、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2外國國籍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賠償標準
——肖天輝訴宋永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3因違章停放車輛致人死亡的侵權責任認定
——馬芝等訴趙紅新、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4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的裁判標準
——北京博瑞泰達運輸有限公司訴北京鼎盛嘉業(y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5承運人對因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乘客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jù)事故責任認定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豐順縣益豐交通汽車有限公司訴楊青青等交通事故責任案
26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訴前死亡,殘疾賠償金如何賠償
——王小某訴王高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中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承擔刑事責任的肇事司機主張精神撫慰金
——艾樹群訴陳顯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8機動車交通事故電動車性質認定及侵權責任比例劃分
——邱帶娣訴葛小明、葛八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9好意同乘是否能作為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
——周春桃訴楊林兵、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0人身侵權類糾紛中如何界定城鎮(zhèn)標準中的“城鎮(zhèn)”
——黃七秀訴劉秀清、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1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是否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形
——趙新利訴王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2未接觸也能導致交通事故
——孫超超訴盧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3車禍獲單位一次性工亡補助后不影響權利人向肇事方索賠
——王芝容等訴張家雄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4多車連環(huán)相撞交通事故中無責車賠付問題
——申紅兵訴段莉波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5及時返回現(xiàn)場積極救助傷者不應認定為逃逸
——何春平訴陳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6流產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賠償金額的認定
——王瑞訴宋海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7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陳茂臣訴李成鎮(zhèn)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
3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案件中診療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律依據(jù)及處理
——王蘭英等訴師華、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39兩次鑒定費負擔主體的認定標準
——陳曉英訴張文婧、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0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問題
——徐某等訴蔡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1掛靠單位沒有參與調解的調解協(xié)議是否必然無效
——覃日德訴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來賓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2機動車交通事故多個被侵權人的訴訟時效與賠償
——何兆賢訴廖義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3受害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的證據(jù)效力問題
——周桂芝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4侵權人訴求的競合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處理以及處理方式
——王樹懷訴曹孔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5法律事實認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肖載而等訴張善久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6法院可根據(jù)事故具體情況對有爭議的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責任
——劉漢順等訴王繼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7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民事部分是否可以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單獨進行審理
——黃顯書等訴黃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48保險責任中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事實的認定
——張愛榮訴劉景然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9被侵權人醫(yī)療費中超出醫(yī)保范圍用藥的賠付問題
——李鳳訴衛(wèi)洪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0侵權人駕駛證過期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商業(yè)險
——呂國珠、孫翠紅訴王紅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1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的責任認定
——佟雪竹等訴王連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2保險公司格式條款效力及解釋
——趙林飛等人訴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53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否成為保險公司絕對免責事由
——林秋鳳訴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陽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4保險公司能否以車主雇傭的司機沒有營運資格證為由拒絕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
——高福生、林輝訴王淑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5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在責任人未向受害人理賠的情況下不能將保險理賠款直接支付被保險人
——劉杰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6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wǎng)約車活動的保險賠償問題
——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7保險條款中零時生效法律效力問題之分析
——吳本勤訴鄔光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8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投保人繳費之后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李愛秀訴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孫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9特種機動車作業(yè)時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李洪偉訴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60無法查明死因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免責
——伍漢英等訴丁科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61保險公司查勘定損數(shù)額的證據(jù)效力問題
——胡明飛訴柏樹彬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是樂于助人還是侵權行為,法官自由心證的運用
——張允英訴來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字第2382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張允英
被告(上訴人):來睿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泰富興綜合市場內,來睿在支車過程中,車輛失控,導致張允英倒地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來睿將張允英送到醫(yī)院。樊家村派出所先受理了此事,并于2015年5月25日將此事件移交給豐臺交通支隊豐北大隊處理。事故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查證:來睿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發(fā)生事故的原因,有現(xiàn)場路況圖、現(xiàn)場路況勘查筆錄、當事人及證人筆錄、監(jiān)控錄像為證,故確定來睿負全部責任,張允英為無責任。張允英要求來睿支付醫(yī)療費5152626元、護理費264816元、營養(yǎng)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43910元、鑒定費4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465元。來睿辯稱,張允英倒地地點與其推車行走軌跡至少有一米的距離,客觀上不可能接觸原告,更談不上撞倒。從始至終,其都是好意幫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技術鑒定范疇,歸為訴訟證據(jù)的一種。本案的事故認定,沒有任何技術手段可言,是不真實、不客觀的認定,認為應駁回張允英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侵權人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情況不予認可,主張本人為助人為樂行為,法院在缺乏直接證據(jù)證明侵權人侵權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法律事實。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事故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查證,來睿在支車過程中,車輛失控,導致張允英倒地受傷。來睿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發(fā)生事故的原因,有現(xiàn)場路況圖、現(xiàn)場路況勘查筆錄、當事人及證人筆錄、監(jiān)控錄像為證,故確定來睿負全部責任,張允英無責任。來睿對責任認定不予認可,但是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本院對來睿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張允英主張來睿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來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允英醫(yī)療費5089326元、營養(yǎng)費5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20226元、護理費10800元、鑒定費4350元、交通費300元。
二、駁回原告張允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來睿的反訴請求。
被告來睿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的焦點系來睿是否應當為張允英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事故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睿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并確定來睿應當承擔事故全責。來睿雖對該認定書有異議,但并未依法提出申請復核,且并未提供確實充分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確保自身以及路人的安全。眾所周知,在行人較為密集的綜合市場內,其所駕駛車輛在瞬時發(fā)生速度以及加速度的改變,極易導致他人的損傷。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來睿在二審中關于車輛“突然往前竄”“可能貼了老人一下”的自認,足以認定來睿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出現(xiàn)了暫時失控的狀態(tài),并導致了張允英受傷。來睿雖提供了證人,但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以上認定。故原審法院判決來睿對張允英的損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并無不當。來睿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雙方對交通事故成因及責任認定方面存在爭議時,一般都是通過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xiàn)場認定事故責任。但是因為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系事后作出,會有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審理雙方對事故發(fā)生成因存在爭議時,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而直接認定被告就是侵權人。本案被告即主張其系助人為樂,對于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不予認可。應當如何認定雙方責任,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認定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被告駕駛機動車碰撞到原告。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輛失控導致原告倒地受傷,但是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沒有雙方碰撞的情況發(fā)生,原告受傷在人多車多的市場中,可能有各種因素發(fā)生,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是一種事后主觀性較強的判斷。原告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系侵權人,被告主張其為助人為樂的行為,但是報警的情況反映他存在駕駛問題,未能保證他人的安全,雖然沒有碰撞的發(fā)生,但是其車輛失控的行為也對他人安全通行造成了影響,符合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
助人為樂的行為是社會應當積極倡導和弘揚的行為,法律亦應當對此進行積極的正面評價。但是隨著社會快速的發(fā)展,人們出于各種考慮常常不會如實陳訴事故發(fā)生成因,有“碰瓷”的,有侵權人為了逃避責任隱瞞的,有受害人為了減少損失故意誣陷他人的。當這些交織在一起時,這類案件常常就成了社會的熱點問題。對于如何區(qū)分助人為樂還是侵權行為,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于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認識。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人們要認識事實就需要通過自己的主觀理性。人對于事實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依據(jù)有限的證據(jù)認定的事實不可能總是符合事實真相。法律適用的首要步驟就是認定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進行裁判活動的邏輯起點。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事實。法律事實雖然很難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但總是以發(fā)現(xiàn)客觀事實為目標的,并且通常能貼近客觀事實。
二、對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運用。舉證責任制度要解決的是事實真?zhèn)尾幻鲿r如何裁決,即確定不利后果的歸屬問題。民事糾紛中常常無法做到如刑事案件一樣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法官要根據(jù)雙方現(xiàn)有證據(jù)進行裁判,高度蓋然性則是法官要常常適用的標準!吧w然性占優(yōu)勢”的標準在比較雙方所提供的證據(jù)進而確認某一事實時,不是簡單地比較雙方所提供的證據(jù)在數(shù)量上的多少,或者證據(jù)的表面形式是否豐富,而是比較雙方所提供的證據(jù)在質上的證明力。故法官運用自由心證成了一項很重要的能力。心證為相對真實,而非絕對真實,心證有強弱,在程度上存在差異,因此產生相應的蓋然性。法官要根據(jù)占有的證據(jù)材料,通過分析證據(jù)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從而達到對于“法律真實”的內心確信。
三、注意交通事故的特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常常是瞬間的事情,因此查證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也是一項可以幫助法官認定法律事實的重要方法。當事人的行走路線、駕駛車輛時的精神狀態(tài)、發(fā)生事故后的第一反應、事故現(xiàn)場的客觀環(huán)境等常常會對事故認定起到重要作用。
根據(jù)本案雙方的陳訴及法院查明的事實,一審及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
編寫人: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