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自由的內在邏輯結構研究》主要對法、人格、自由的內在邏輯結構從本體論、認識論和實踐論上進行法哲學意義上的研究。本書核心命題的立論根基主要是康德和黑格爾的理性的自由觀和法哲學。核心論點立基于人格的定義上,即人格是指以自我規(guī)定性的能力為基質的同一性表象。而人格這一定義的根基在于自由。自由從本源上講是一種自我規(guī)定的能力。本體論上的法作為一種自由意志的存在,承擔著高貴的歷史使命:命令人成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為人,即法哲學必須承擔起使人現(xiàn)實地擁有人的尊嚴和自由、享受“真實的人的法權”的使命。
周雪峰,女,1978年3月生,武漢紡織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哲學系博士后。現(xiàn)從事法哲學和德國古典哲學研究。在《法學評論》、《德國哲學》、《湘潭大學學報》、《貴州大學學報》、《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等核心刊物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其中兩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現(xiàn)主持教育部一般項目一項,參與國家課題兩項。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三范疇關系的研究現(xiàn)狀和理論背景
一 對時代精神和社會主題的回應
二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與趨勢
三 研究目標、內容與方法
第二節(jié) 三范疇關系的中心論點與理論背景
一 本書的中心論點與研究思路
二 研究的理論背景簡述
第三節(jié) 自由思想的歷史變遷
一 研究自由的兩種方法
二 自由思想的歷史簡述
第二章 法哲學的理論預設:理性
第一節(jié) 法的理性解釋之語境
一 邏各斯和理性
二 理性、感性和理性主義、經驗主義
三 西方哲學中的“理性”與中國傳統(tǒng)哲學中的“理”與“性”
第二節(jié) 法的理性解釋之理據(jù)
一 理性的起源:作為古希臘自然宇宙觀的“自然理性”
二 理性遭遇神性:作為理性的異化和變體的“宗教理性”
三 理性的回歸:作為文藝復興和近代理性主義的“啟蒙理性”
四 理性的迷途:作為科學主義的“技術理性”
五 理性的解構:作為后哲學時代的“非理性”的理性
第三節(jié) 法的理性解釋之視域
一 理性與自然法
二 理性與自由、權利
三 理性與實在法規(guī)則
第三章 人格與自由的內在邏輯結構
第一節(jié) 自由一人格的邏輯前提
一 同一性表象——從心理學出發(fā)的法哲學界定
二 自我規(guī)定性的內涵
第二節(jié) 本真性人格體現(xiàn)為自由法則
一 自我規(guī)定性與康德的實踐法則
二 基于自由的人格本質與康德的道德法則
三 基于不同人格本質的諸倫理學
第四章 自由與法的內在邏輯結構
第一節(jié) 自由——法的理念
一 作為法之理念的自由
二 法的命令與自由的外化
三 法與自由的內在矛盾
第二節(jié) 康德和黑格爾的自由觀比較
一 先驗自由與實踐自由的關系
二 黑格爾的自由觀對康德自由觀的繼承與超越
第三節(jié) 法是自由的現(xiàn)實化
一 外在自由——康德的權利或正義法則的總原則
二 自由王國——黑格爾的法體系
第五章 法與人格的內在邏輯結構
第一節(jié) 法之正當性根基——作為終極目的和絕對價值之人格
第二節(jié) “量”諸范疇的邏輯演繹——主觀意志與客觀法則
第三節(jié) “質”諸范疇的邏輯演繹——規(guī)則自身的內在結構
第四節(jié) “關系”諸范疇的邏輯演繹——主客體同一之人格結構
第五節(jié) “模態(tài)”諸范疇的邏輯演繹——道德與法權的內在結構
第六章 法之超驗性與經驗性的辯證統(tǒng)一
第一節(jié) 本體論意義上的法:以人格為終極目的、自由為理念之命令
一 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
二 康德的絕對命令說
三 黑格爾的命令說
第二節(jié) 法之存在的必要性前提:人性的辯證法
第三節(jié) 法之存在的歷史邏輯性:自由之異化的必然歷程
一 法權與自由
二 人格、所有權和占有的內在邏輯關系
三 契約與交互關系
四 不法:特殊意志與普遍意志的矛盾
五 道德與倫理
第七章 人格價值的現(xiàn)實性——人格權
第一節(jié) 人格權理論的主要紛爭及評述
一 人格權理論的主要紛爭及其緣由探析
二 人格權基礎理論的研究現(xiàn)狀總結及其評述
三 人格權概念問題之解答
第二節(jié) 人格概念的內涵及理論溯源
第三節(jié) 法律人格概念的內涵及理論探源
第四節(jié) 人格權概念的論辯及理論探源
第五節(jié) 主客體同構及人格權的類型化
第六節(jié) 人格權的譜系簡表及立法體例試析
第八章 刑罰之理據(jù)——自由與刑罰的悖論與和解
第一節(jié) 一個法哲學的疑問——刑罰正當性的追問
第二節(jié) 刑罰與犯罪的辯證關系
第三節(jié) 道義論之自由意志本質說
第四節(jié) 道義論的局限性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