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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成(查閱便利的工具書,教學實務的好幫手)
《合同法一本通》一書特邀合同法名家程嘯教授按合同法體例編寫而成,以方便企業(yè)高管、投資者、律師、法官和公司法務人員迅速查找合同法條文,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權威案例的相關內(nèi)容,是必備的合同法實用工具書。
★內(nèi)涵專業(yè),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便攜
★課堂學習 、司法考試、專業(yè)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閱、運用法律規(guī)范的便捷途徑
前言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2年6月至9月,筆者兩度獲得德國洪堡基金會的資助,赴德國進行學術研究。期間,無論是在從事研究的機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中心與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還是到訪的一些著名大學(如圖賓根大學、弗萊堡大學、柏林洪堡大學、慕尼黑大學、基爾大學)的法學院,都發(fā)現(xiàn):法學院學生上民法課時,常常并不帶著教科書,甚至不少人壓根就不買教科書(因為德國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往往就同一種民法教科書購買多冊,以供學生借閱),但是,幾乎所有的學生都人手一本C.H.Beck公司出版的《德國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小冊子。該書不僅體積小巧,便于攜帶,且定價相當便宜,僅5歐元。一次閑聊時,筆者與在德合作導師、著名法學家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教授說起了這個發(fā)現(xiàn)。對此,巴爾教授的評論簡單而干脆。他說:如果一個學習德國民法的人,不了解民法典的規(guī)定就去討論民法問題,純屬瞎扯!
誠哉斯言!我國和德國一樣,都是成文法國家,因此,法律的適用基本上是一個三段論的演繹推理過程,即法律規(guī)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裁判結果就是結論。無論法學院學生,還是律師、法官,處理任何一個案件或者法律問題的首要工作就是找法。只有準確地找到能夠適用于該案件或該問題的一個或多個法律規(guī)范,才可能依循正確的邏輯與價值判斷,最終妥當?shù)亟鉀Q該案件或該問題。因此,學習和研究法律的過程中,法律人須臾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條文。倘若一個中國的法律人,不認真研讀中國法的條文或完全不知道中國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是張口德國法、美國法,閉口日本法、我國臺灣“法”,可以肯定的是,此人絕非一名合格的中國法律人!
隨著數(shù)十年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我國法律的數(shù)量已經(jīng)越來越多。截至2014年底,中國除憲法外制定的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規(guī)737件,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2856件,地方政府規(guī)章8909件。這些為數(shù)眾多的法律規(guī)范構建了一個龐大復雜的法律體系,相關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引致、轉介,甚至交叉、沖突或修改,屢見不鮮。因此,在學習和研究任何一個法律部門時,人們都面臨如何快速、有效地了解掌握該法律部門的核心規(guī)范以及關聯(lián)法條的問題。不僅如此,隨著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案例判決的高度重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公開裁判文書并明確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制度后,了解掌握裁判要旨這些“活的法律”(living law),更是當務之急。
為了能夠有效地幫助法官、律師、教師、學生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系統(tǒng)全面地掌握各法律部門的規(guī)范體系,一些出版社陸續(xù)推出了眾多的法律匯編書籍。其中,尤以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一本通系列”最為馳名。而在一本通系列中,最受讀者歡迎的就是《刑法一本通》。此書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李立眾教授主編,編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體系和法律條文為依歸,將相關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應進去,全書規(guī)模適中,體系清晰、簡明扼要,極為適用。故,自出版十余年來,每年一版,至今已出至第十一版。據(jù)筆者目力所及,無論是趙秉志、陳興良、張明楷、黎宏這些刑法大家,還是初學刑法的法學院學生;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深刑事法官,還是筆者掛職的懷柔區(qū)人民法院新入職的刑庭書記員,幾乎人手一本《刑法一本通》。由此可見,廣大讀者對于此類編撰良好的書籍的需求之強烈!
筆者至20世紀90年代初學習研究民法至今,已逾二十余載,無論是做學生的時代,還是濫竽教席的今天,都深感一本良好的部門法法律匯編資料之必要性。因此,在教學過程中,也曾試著編撰過侵權法、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匯編資料分發(fā)給學生,以供課堂研討和課后學習之用。此次,受法律出版社學術分社孫東育社長的盛情相邀編撰《合同法一本通》,既深感榮幸,也備覺肩上責任之重大!畢竟,在市場經(jīng)濟中,合同法是最為活躍,也最為復雜的一個法律領域。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身的條文及相關法律條文、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文件數(shù)量眾多,且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及指導性案例亦不在少數(shù)。為了能夠編撰出一本真正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幫助的《合同法一本通》,筆者遵循了以下編撰思路:
1.民法是一個有機聯(lián)系的整體,民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我國雖然尚無民法典,但在學習民法的任何部門時都應始終有高度的體系感。也就是說,不能就合同法研究合同法,在學習研究合同法時,不能脫離民法總則、物權法和侵權法等民法的其他部分以及特別法規(guī)范,否則就是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故此,筆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體系和條文為依歸,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中關聯(lián)度最高、聯(lián)系最為密切的條文一一對應其中。這樣,讀者在閱讀合同法的某一條文時,就能夠一目了然地掌握相關法律如《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解釋(一)》等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2.由于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往往比較原則抽象,而對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多出現(xiàn)在國務院部委的相關規(guī)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種批復、復函、通知當中。因此,筆者將這些內(nèi)容緊接著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之后,也對應入相應的條文。
3.盡管我國尚未承認判例法,但案例和判決對法學研究與實務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故,筆者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指導性案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判決的裁判摘要,附錄在相應條文的最后,以期讀者更清晰地了解法律規(guī)則的實際運用。至于其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因其并無一定的拘束力或指導作用,加之這些判決也常常互相沖突,所以此次并未編入。
4.筆者在列出相關法律條文、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相關文件以及裁判要旨之前,會用簡單的幾句話點出它們規(guī)范或解決的問題,從而有利于讀者更好地理解這些條文和裁判要旨的意思。
記得很久前曾看過一本講英文寫作方法的經(jīng)典著作,名叫The Reader over Your Shoulder。因該書名極為形象生動地說明了作者對他(她)的讀者所肩負的責任,至今仍記憶猶新。我想,只有當每一位作者在寫作時都始終以讀者為念,以讀者為懷,才能真正寫出或編出令讀者滿意的作品。雖然筆者此前并未出版過此類書籍,但抱定服務讀者之初衷后,仍勉力為之。當然,因個人能力所限,書中的不足之處定然難免。衷心希望廣大讀者不吝賜教,以使本書能夠不斷完善,更好地滿足讀者的要求。相關意見和建議,可發(fā)至本人的郵箱:rechtcx@sina.com。
筆者在編撰本書的過程中,曾得到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楊松林律師的大力幫助,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碩士研究生阮神裕同學協(xié)助校對了本書,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程嘯
2016年3月25日于清華園
程嘯,男,江西都昌人。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洪堡學者,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掛職);北京市法學會不動產(chǎn)法研究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不動產(chǎn)登記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xié)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榮獲聯(lián)邦德國政府設立的“聯(lián)邦德國總理獎學金”,在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所進行學術研究;2012年6月至9月,獲德國洪堡基金會的資助,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進行學術研究。
個人專著:《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2002)、《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損害賠償責任》(2004)、《物權法·擔保物權》(2005)、《保證合同研究》(2006)、《侵權行為法總論》(2008)、《不動產(chǎn)登記法研究》(2011)、《侵權責任法教程(第二版)》(2014)、《民法原理與規(guī)范解釋》(2015)、《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恫粍赢a(chǎn)登記法研究》一書先后榮獲第十三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著作類二等獎、第三屆“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專著類二等獎;《侵權行為法總論》一書先后榮獲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第四屆“佟柔民商法發(fā)展基金青年優(yōu)秀研究成果獎”、清華大學優(yōu)秀教材二等獎。
合著著作:《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理解與適用》(與尹飛、常鵬翱,2016)、《民法學(第四版)》(與王利明等,2015)、《民法總論(第二版)》(與崔建遠等,2013)、《物權法》(與崔建遠等,2008)、《中國物權法教程》(與王利明、尹飛,2007)。其中,《民法學(第二版)》一書榮獲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獎。
參與撰寫:《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2001)、《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2001)、《民法學(第二版)》(2015)、《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評論與展望》(副主編,2004)、《新版以案說法:醫(yī)療糾紛篇》(主編,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2010)等。其中,《民法學》(2004)一書榮獲“首屆中國優(yōu)秀法律圖書獎”。
先后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等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國土資源報》《中國改革》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文章、評論數(shù)十篇。
目錄
編者簡介
前言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合同定義
第3條平等原則
第4條合同自由原則
第5條公平原則
第6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7條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9條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及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10條合同的形式
第11條書面形式的涵義
第12條合同內(nèi)容
第13條訂立合同方式
第14條要約
第15條要約邀請
第16條要約的生效
第17條要約的撤回
第18條要約的撤銷
第19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20條要約的失效
第21條承諾的定義
第22條承諾的方式
第23條承諾的期限
第24條承諾期限的起算點
第25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26條承諾的生效
第27條承諾的撤回
第28條新要約
第29條遲到的承諾
第30條承諾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31條承諾對要約內(nèi)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32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33條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34條合同成立地點
第35條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36條違反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合同的成立
第37條未簽字或蓋章的合同的成立
第38條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
第39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第40條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41條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42條締約過失
第43條保密義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條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45條附條件合同的效力
第46條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第4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8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9條表見代理
第50條越權代表行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第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53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第54條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第55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56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第57條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58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59條惡意串通獲取財產(chǎn)的返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60條全面履行與誠實信用原則
第61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第62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規(guī)則
第63條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原則
第64條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5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6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67條后履行抗辯權
第68條不安抗辯權
第69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70條債權人導致債務履行困難
第71條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
第72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
第73條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74條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的期間
第76條當事人變化不影響合同義務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77條當事人變更合同
第78條合同變更內(nèi)容約定不明的處理
第79條合同權利的轉讓
第80條債權轉讓通知
第81條從權利的轉移
第82條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83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84條債權人同意
第85條新債務人的抗辯
第86條從債的轉移
第87條合同轉讓的相關手續(xù)
第88條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第89條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適用條款
第90條合同當事人的分立與合并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91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第92條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93條合同約定解除
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條解除權行使期限
第96條解除權的行使
第97條解除的效力
第98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
第99條法定抵銷
第100條約定抵銷
第101條提存的條件
第102條提存后的通知
第103條提存的效力
第104條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第105條免除的效力
第106條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107條違約形態(tài)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第108條預期違約
第109條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110條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111條瑕疵履行
第112條履行、補救措施后的損失賠償
第113條法定的違約損害賠償
第114條違約金與約定的違約損害賠償
第115條定金
第116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第117條不可抗力
第118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第119條減損規(guī)則
第120條雙方違約的責任
第121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第122條責任競合
第八章其他規(guī)定
第123條其他規(guī)定的適用
第124條無名合同
第125條合同解釋
第126條涉外合同
第127條合同監(jiān)督機關
第128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129條特殊時效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130條定義
第131條買賣合同的條款
第132條出賣標的物的條件
第133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第134條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135條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第136條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第137條知識產(chǎn)權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chǎn)權歸屬
第138條交付期間
第139條未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的處理
第140條簡易交付
第141條交付的地點
第142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143條買受人導致交付遲延時的風險負擔
第144條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145條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風險承擔
第146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
第147條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
第148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149條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
第150條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第151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152條中止支付款的權利
第153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第154條法定質量擔保義務
第155條買受人權利
第156條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157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
第158條買受人的通知義務及免除
第159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第160條支付價款的地點
第161條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162條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163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164條解除合同與主物的關系
第165條數(shù)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166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
第168條憑樣品買賣
第169條憑樣品買賣的特殊責任
第170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第171條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
第172條招標投標買賣
第173條拍賣
第174條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
第175條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176條定義
第177條主要條款
第178條履行地
第179條安全供電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180條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第181條因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第182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
第183條安全用電義務
第184條供用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185條定義
第186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第187條贈與的登記等手續(xù)
第188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
第189條贈與人責任
第190條附義務贈與
第191條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192條贈與的法定撤銷
第193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及行使期間
第194條贈與財產(chǎn)的返還
第195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條定義
第197條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
第198條借款合同的擔保
第199條借款人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第200條利息的預先扣除
第201條貸款違約責任
第202條貸款人的檢查、監(jiān)督權
第203條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204條利率的確定
第205條利息的支付
第206條借款的返還期限
第207條逾期利息
第208條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第209條借款展期
第210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211條自然人間借款利息和利率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212條定義
第213條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214條租賃期限
第215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第216條出租人基本義務
第217條承租人基本義務
第218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219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第220條租賃物的維修
第221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第222條租賃物的保管
第223條租賃物的改善
第224條轉租
第225條租賃物的收益歸屬
第226條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227條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228條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第229條買賣不破租賃
第230條優(yōu)先購買權
第231條租賃物的滅失
第232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233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234條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
第235條租賃物的返還
第236條續(xù)租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237條定義
第238條合同條款及形式
第239條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
第240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
第241條出租人不得變更買賣合同
第242條租賃物的歸屬
第243條租金的確定
第244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245條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246條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第247條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第248條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249條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第250條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251條定義和種類
第252條合同條款
第253條承攬工作的完成
第254條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
第256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
第257條承攬人的通知義務
第258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259條定作人的協(xié)助義務
第260條承攬人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義務
第261條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262條質量不合約定的責任
第263條支付報酬期限
第264條承攬人的留置權
第265條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266條承攬人的保密義務
第267條共同承攬
第268條定作人的解除權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269條定義
第270條合同形式
第271條招標投標
第272條總包與分包
第273條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274條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nèi)容
第275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
第276條建設工程監(jiān)理
第277條發(fā)包人檢查權
第278條隱蔽工程的驗收
第279條竣工驗收
第280條勘察、設計人質量責任
第281條施工人的質量責任
第282條質量保證責任
第283條發(fā)包人違約責任
第284條發(fā)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285條發(fā)包人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286條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第287條適用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288條定義
第289條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
第290條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義務
第291條承運人按約定路線運輸?shù)牧x務
第292條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的義務
第二節(jié)客運合同
第293條合同的成立
第294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
第295條退票與變更
第296條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
第297條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
第298條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
第299條承運人遲延運輸
第300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301條對旅客的救助義務
第302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303條對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jié)貨運合同
第304條托運人告知義務
第305條托運人提交文件義務
第306條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第307條托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
第308條托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309條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及時提貨義務
第310條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義務
第311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第312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第313條相繼運輸?shù)呢熑纬袚?
第314條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
第315條運送物的留置
第316條貨物的提存
第四節(jié)多式聯(lián)運合同
第317條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的權利義務
第318條多式聯(lián)運的責任承擔
第319條聯(lián)運單據(jù)的轉讓
第320條托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321條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322條定義
第323條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
第324條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325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確定和支付
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chǎn)權歸屬
第327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chǎn)權歸屬
第328條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
第329條技術合同的無效
第二節(jié)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330條定義及合同形式
第331條委托人義務
第332條受托人義務
第333條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334條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335條合作開發(fā)各方的主要義務
第336條合作開發(fā)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337條合同的解除
第338條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
第339條委托開發(fā)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340條合作開發(fā)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341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三節(jié)技術轉讓合同
第342條內(nèi)容及形式
第343條技術轉讓范圍的約定
第344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限制
第345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
第346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主要義務
第347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的義務
第348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義務
第349條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基本義務
第350條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技術保密義務
第351條讓與人違約責任
第352條受讓人違約責任
第353條技術合同讓與人侵權責任
第354條后續(xù)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355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jié)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356條內(nèi)容
第357條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主要義務
第358條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主要義務
第359條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第360條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人義務
第361條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
第362條技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363條新創(chuàng)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364條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365條定義
第366條保管費的確定和支付
第367條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68條保管憑證
第369條妥善保管義務
第370條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時寄存人的義務
第371條第三人代為保管
第372條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第373條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返還
第374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
第375條貴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義務
第376條保管物領取
第377條保管物的返還
第378條保管貨幣等的返還
第379條保管費支付期限
第380條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381條定義
第382條倉儲合同生效時間
第383條危險物品、易變質物品的儲存
第384條倉儲物的驗收
第385條倉單的交付
第386條倉單應載事項
第387條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
第388條檢查權
第389條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第390條保管人的催告義務
第391條倉儲物提取時間
第392條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
第393條保管人的提存權
第394條保管人違約責任
第395條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396條定義
第397條委托范圍
第398條委托費用
第399條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
第400條親自處理及轉委托
第401條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第402條間接代理
第403條委托人的介入權及第三人選擇相對人的權利
第404條受托人交付財產(chǎn)義務
第405條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406條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407條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第408條另行委托
第409條受托人的連帶責任
第410條任意解除權
第411條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412條受托人的后合同義務
第413條受托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等繼續(xù)處理委托的義務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414條定義
第415條行紀人的費用負擔
第416條行紀人的保管義務
第417條行紀人對委托物的處分
第418條行紀人按照委托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
第419條行紀人的介入權
第420條行紀人對委托物的提存
第421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
第422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第423條對委托合同的適用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第424條定義
第425條居間人的報告義務
第426條居間人的報酬
第427條居間人的居間費用
附則
第428條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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