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
定 價:33 元
- 作者:馬慧娟 等 著;張昌山 編
- 出版時間:2015/5/1
- ISBN:9787548222941
- 出 版 社:云南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
- 頁碼:163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具有以下特點:(1)針對性與相對廣泛性!对颇鲜》z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針對公務員考試和法檢“兩院考試”,包括公安類(含監(jiān)獄系統(tǒng))考試中通過筆試進入了面試的考生;同時,《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包含了大量理論及實例,并與其他面試相聯(lián)系,對各事業(yè)單位面試,各公司、企業(yè)招聘工作人員面試,各社會組織、團體的面試等,都具有突出的指導意義及應用價值。(2)權威性與相對靈活性!对颇鲜》z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由云南財經(jīng)大學等資深公務員教材編寫與培訓教授專家主筆,內容全面,緊扣考試內容,力爭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面試理論再輔之以大量的實踐考題,讓廣大考生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同時,《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選編了近年來的一些面試真題,并根據(jù)各種題型和難度系數(shù),準備了多角度的參考答案,供考生參考使用。(3)新穎性與相對統(tǒng)一性。因考試內容更新快,所以《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力求反映法檢“兩院考試”的,包括公安類(含監(jiān)獄系統(tǒng))考試中的新特點、新信息;在內容上,亦兼顧了中央與地方考試、公務員考試與法檢“兩院考試”內容信息。在此基礎上,《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最新版)》也突出各類考試中一些重要的、統(tǒng)一的、重復多次考察的考核點及知識點,并提供不同角度的參考答案,供考生實踐和應用。
第一編 面試理論分析與解讀
第一章 面試概述
第一節(jié) 面試基本理論
第二節(jié) 面試內容及主要分類
第三節(jié) 面試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法檢兩院(司法崗位、非司法崗位)面試設置
第一節(jié) 結構化面試(針對非司法崗位)
第二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針對司法崗位)
第三章 法檢兩院(司法崗位、非司法崗位)面試測評要素分析
第一節(jié) 結構化面試測評要素含義
第二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測評要素含義
第三節(jié) 法檢兩院面試測評要素相關例題分析
第二編 法檢兩院面試方略
第四章 法檢兩院面試之專業(yè)知識梳理
第一節(jié) 法理學專業(yè)知識梳理
第二節(jié) 刑法學專業(yè)知識梳理
第三節(jié) 民法學專業(yè)知識梳理
第五章 法檢兩院面試基本準備及策略
第一節(jié) 法檢兩院面試前的基本準備
第二節(jié) 法檢兩院面試階段的基本策略
第三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中法律專業(yè)用語參考
第三編 法檢兩院(司法崗位、非司法崗位)面試實戰(zhàn)
第六章 司法崗位、非司法崗位面試例題與分析
第一節(jié) 結構化面試試題舉例及分析
第二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刑事案例
第三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民事案例
第四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行政案例
第七章 法檢兩院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必讀重點法律條文
第一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必讀重點法律條文
第二節(jié) 模擬法庭控辯式面試必讀最新司法解釋
參考文獻
《云南省法檢兩院錄用工作人員考試:面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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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有加害行為。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lián)p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lián)系,亦即民事?lián)p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fā)生。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jīng)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lián)p害后果。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fā)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3.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jù)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4.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過錯違反的是對他人的注意義務,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是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
過錯責任的意義表現(xiàn)在,根據(jù)過錯責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fā)生了損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jù)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chǎn)生影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5.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進行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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