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首部研究《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的法學專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約研究--文本實施與改革》填補了我國法學界對“1970年公約”的研究空白,對于推動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促進執(zhí)法機關準確理解與適用該公約具有重要而積極的意義,并為我國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戰(zhàn)略奠定了理論基礎。
本書結合大量締約文件、各國法律、學理與實際案例,對“1970年公約”各個條款的準確含義、其在主要國家的實施狀況及其改革現狀進行了細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為基礎,勾勒出公約的改革路線圖,對公約的改革前景進行了展望。本書的重要與創(chuàng)新之處還在于它對中國加強履約、完善國內立法提出了意見與建議,并對中國如何參與公約的改革進程提出了反映中國立場、符合中國利益的獨到見解。
序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背景
二、國際條約的一般性問題
三、“1970年公約”的締約過程與價值導向
第二章 公約的文本
一、序言
二、文化財產的定義
三、文化財產的非法進出口
四、文化財產所有權的非法轉讓
五、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機構
六、懲罰措施
七、被占及被管轄領土
八、國際合作
九、教育與公眾意識的提升
十、總結與評價
第三章 公約的實施
一、概述
二、美國
三、英國
四、瑞士
五、日本
六、中國
第四章 公約的改革
一、改革的背景
二、公約成員國特別大會的主要決議
三、附屬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要決議
四、附屬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主要決議與“操作指南”要點
五、前景展望
附錄 公約的中文譯本:分析與校正
主要參考文獻
(三)條約的生效
一國在做出確定其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國際行為之后,該條約對其產生法律拘束力,還需要具備一個條件,即條約本身生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生效的方式及日期,依條約的規(guī)定或依談判國的協(xié)議;倘無此種規(guī)定或協(xié)議,條約一俟確定所有談判國同意承受條約之拘束,即行生效;除條約另有規(guī)定外,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如系于條約生效后之一日期確定,則條約自該日起對該國生效。
概言之,對于多邊國際條約,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自全體締約國批準或各締約國批準或各締約國明確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生效。這種方式多適用于封閉式條約,如《北大西洋公約》;第二,自一定數目的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自一定數目的國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國家提交批準書后生生效,如《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
“1970年公約”采取了第二種方式,細言之,依據公約第21條,它在收到第三份批準書、接受書或加入書后的3個月開始生效,但這只對那些在該日或該日之前業(yè)已交存其各自的批準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國家生效。對于任何其他國家,公約則在其批準書、接受書或加人書交存后3個月開始生效。
“1970年公約”通過后,厄瓜多爾率先于1971年3月24日交存接受書;緊接著,保加利亞與尼日利亞分別于1971年9月15日及1972年1月24日交存批準書。據此,公約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對于中國而言,經國務院核準,我國于1989年“接受”該公約,并于該年11月28日將接受書交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因此,“1970年公約”自1990年2月28日起,正式對我國生效。
“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這不僅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也是國際習慣法“條約必須遵守”(pactasuntseruanda)的要求。盡管如此,當事國一方可以在某些有限情況下退出公約,如依照條約之規(guī)定,或經全體當事國于諮商其他各締約國后表示同意。
“1970年公約”規(guī)定成員國可以退出公約,但未規(guī)定退約需滿足的情形。因此,各國有權選擇退出公約。不過,依據第23條,退約需以書面文件通知,并須將退約書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干事;退約在收到退約書后12個月生效。需要指出,退約是一個單獨的法律行為;換言之,一個國家退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意味著它退出“1970年公約”,反之亦然。譬如,美國于1984年退出教科文組織,直至2003年才重新加入該組織,但這并不影響“1970年公約”對美國的效力。迄今為止,尚無國家退出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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