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發(fā)展研究報告-(2012-2013年卷)
定 價:138 元
- 作者:趙秉志 主編
- 出版時間:2014/8/1
- ISBN:9787565316678
- 出 版 社:人民公安大
- 中圖法分類:D924.04
- 頁碼:658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16開
《刑事法治發(fā)展研究報告(2012-2013年卷)》秉承歷卷《刑事法治發(fā)展研究報告》的研究宗旨,繼續(xù)以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為視角,精選了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2012-2013年度向國家法治領導機關提交的研究咨詢報告及其他對刑事法治建設具有參考價值的研究成果,共設“刑事法治改革”、“死刑”、“個罪完善”、“外向型刑法”、“犯罪學與刑事政策”和“刑事訴訟法”六個專題,收錄論文39篇。
【刑事法治改革專題】
關于刑法實施中若干重要問題的建言
刑事一體化踐行
比較視野下中國刑事立法的成就與問題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論要
完善中國法定犯立法的建議
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問題研究
——以近年來典型冤錯案件為視角
刑訊逼供的原因及對策的多維思考
【死刑專題】
當代中國死刑改革爭議問題論要
論國際人權法規(guī)范對當代中國死刑改革的促進作用
論死刑民意的引導之策
——以慎用死刑為視角
我國公眾的傳統(tǒng)死刑心理及其理性引導研究
法定量刑情節(jié)與死刑適用關系論綱
論中國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
聯(lián)合國關于死刑的政策和立場
——聯(lián)合國人權高專辦考察報告
論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個罪完善專題】
論我國金融反恐合作的法律應對
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的立法完善問題研究
論搭贈侵權復制品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論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客體及其刑法意義
聚眾哄搶罪的處置困境及出路
論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完善
行賄罪法治完善問題研究
【外向型刑法專題】
論我國內(nèi)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間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
構建
我國大
(2)證據(jù)采集不科學,遺漏或者遺失了重要證據(jù)的搜集。例如,在河南平頂山李懷亮案件中,偵查階段對于案發(fā)現(xiàn)場第三人的血跡來源始終沒有進行核實,從而導致這一重大疑問無法解決。而在趙作海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趙振晌沒有子女,父母又已死亡多年,但辦案人員卻忽視了通過趙振裳的姐姐、侄兒、外甥女等多位旁系血親進行DNA鑒定的可能性,而是用其已故的母親的腿骨進行鑒定,結果導致一直無法確定無名尸的身份,最終也因此錯過了避免造成冤錯案件的時機。
。3)證據(jù)鏈條不完整,對重要疑點不作排查。仍以趙作海冤案為例,在本案中,偵查人員曾試圖根據(jù)無名尸的身長推算被害人的身份,結果是算出無名尸死者身高1.70米,而趙振晌只有1.65米,因此,無名尸顯然不是趙振晌。但偵查人員對這一點依然置之不理。在杜培武冤案中,與杜培武為同一戒毒所警察的趙坤生、黃建忠均證明杜培武在案發(fā)當晚一直沒有離開單位,沒有作案時間,但這些重要的證據(jù)材料絲毫沒有被查實或采納。
從表面上來看,上述后兩種情形大多屬于技術原因,而第一種情形則屬于人為原因。而事實上,近年來隨著公安經(jīng)費的投入和偵查技術的發(fā)展,單純因為技術原因而無法解決的問題相對來說在刑事案件中的概率越來越小。從目前發(fā)生的案件來看,技術原因的背后更多地應該歸納為人為主觀的因素。比如疑點的遺漏,證據(jù)搜集的片面性,都與偵查人員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密不可分。而進一步從根源上分析,則在于我國的法律制度將偵查活動設置于一個密閉的空間之內(nèi),難以受到外部的監(jiān)督和制約。這種偵查活動的密閉性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偵查人員在有罪推定的思維下開展偵查活動,并根據(jù)自己的需要來尋求案件證據(jù)。因此,從根源上來講,雖然我們贊同進一步加大偵查技術投入,為刑事案件辦理提供科技支持;但是,最主要的對策還是應當打破偵查活動的封閉性系統(tǒng),使其接受外部必要的監(jiān)督和約束,確保偵查活動的客觀和公正;谏鲜龇治觯P者認為,偵查階段冤錯案件的防范機制,應當以完善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和制約為主要目標。
2.偵查階段要完善和保障律師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正確地指出,不管從防范冤錯案件角度而言,還是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來說,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①同樣的道理,辯護律師也是公安機關可以而且值得依賴的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訊逼供時,監(jiān)督機制往往處在“弱控”乃至“失控”狀態(tài),這是刑訊逼供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因。②而偵查機關的有罪推定理念在短時間內(nèi)不可能根除干凈,因此仍然會注重有罪證據(jù)的搜集,有意無意地忽視無罪證據(jù)的存在。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作用則與此相反。律師就是要打破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無人監(jiān)督或監(jiān)督薄弱的“黑箱”環(huán)境,通過律師的作用,對偵查活動予以相應的監(jiān)督和約束,同時,也能夠保證無罪的證據(jù)及時為偵查部門所了解。因此,在偵查階段防范冤錯案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進一步完善和保障律師權利。
首先,需要完善律師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是指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權利。①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并不單單是迎合刑事訴訟的發(fā)展趨勢,而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價值的。比如,調查取證權能夠使辯護律師積極、準確、高效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在享有調查取證權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及時搜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提供依據(jù),同時也為以后充分發(fā)揮辯護機能打下基礎,進而降低訴訟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此外,調查取證權還可以強化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的激烈對抗,促進刑事追訴的客觀真實。只有享有調查取證權的辯護律師,才能有權利充分獲取強有力的證據(jù);也只有擁有強有力證據(jù)的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才能對抗強勢的控訴機關,而這種激烈的對抗必將促使案件真相愈發(fā)明朗,至少能有助于實現(xiàn)法律真實而避免冤錯案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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