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交易費用影響路徑研究》以建設工程項目交易過程為背景,立足于交易費用經濟學探討了建設工程交易的特點,構建了建設工程交易的研究范式,并對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產生機理進行了剖析。結合建設工程交易中項目本身的交易環(huán)境,以及業(yè)主和承包人委托代理關系的特點,從業(yè)主的角度確定其承擔交易費用的多少,確定影響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產生路徑模型;通過結構方程、實證研究的方法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產生的路徑;提出可行的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的測量方法。運用結構方程的群組分析,對中美兩國的建設工程交易制度進行了對比研究。*后交易費用對工程合同設計的影響!督ㄔO工程交易費用影響路徑研究》的特色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始終貫穿《建設工程交易費用影響路徑研究》,對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的研究不僅有定性的理論分析,而且結合定量模型進行實證研究,得到了許多有指導意義的結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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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交易費用影響路徑研究》可供高等學校工程管理專業(yè)和土木工程專業(yè)師生學習參考,也可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政府建設管理部門閱讀借鑒。
第1章緒論
1.1研究背景
建設工程項目在復雜而又高風險的環(huán)境中實施,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任何一個在項目決策和計劃階段的錯誤,都會導致后期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矛盾、沖突、變更、索賠甚至是法律訴訟,這些問題無疑將會增加項目的交易費用。在交易費用經濟學中,交易是商品或者服務在不同技術界面的轉移。交易費用經濟學提供了一種分析不同利益訴求的合同雙方關系協(xié)調的工具,其中一個重要觀點是一個項目的生產不僅包括生產費用還包括交易費用。生產費用是組織內部由輸入到輸出發(fā)生的費用,而交易費用則是發(fā)生在經濟交換中的費用。各個行業(yè)對交易費用的界定不同,造成收集數據和定量分析的困難。另外,現(xiàn)有工程計量體系和會計體系中沒有涉及交易費用的內容,也造成了交易費用應用的困難。
建設工程交易過程一般可分為交易合同簽訂前和合同簽訂后兩個階段。項目交易前,業(yè)主發(fā)布關于項目招標的要約,承包商根據自己企業(yè)生產的實際狀況對目標項目進行報價,在滿足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條件下,業(yè)主關注的主要是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報價落在既定規(guī)則下的,交易就可以發(fā)生,同時此價格就成為業(yè)主項目的成本。合同簽訂前工程交易的主要內容是,通過招標,確定中標人(潛在承包人)和交易合同價;合同簽訂后,則開始“邊生產、邊交易”的活動。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建設工程交易一般要經歷如圖1-1過程。
**步:業(yè)主方通過交易策劃主要確定工程交易模式和評標機制,其中,確定工程交易模式,即選擇或設計工程發(fā)包方式、合同類型(合同計價方式)和業(yè)主方的管理方式;確定評標機制,即確定選擇交易主體和交易價格(合同價)的機制。
第二步:建設工程交易招標。建設工程交易招標的基本任務是要確定工程承包人以及相應的工程承包價格,即工程合同價格。在工程交易招標中,具體的環(huán)節(jié)較多,但其關鍵的環(huán)節(jié)是工程評標這一環(huán)節(jié)及相應的機制。實踐表明,就某一工程,采用不同的評標機制,可能會選擇不同的承包人和不同的工程合同價格;進一步,由于選擇了不同的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yè)主方支付的交易費用也會有差異。
第三步:建設工程實施。簽訂交易合同后,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實施工程。但由于交易合同不完備、信息不對稱,以及業(yè)主方的有限理性和承包人的機會主義動機,業(yè)主方有必要采取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監(jiān)管。而建設工程業(yè)主方對工程承包人的監(jiān)督管理常有較高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經驗方面的要求,屬于一種專業(yè)化的監(jiān)督和管理。在現(xiàn)代工程實踐中,代表業(yè)主方的管理正朝著專業(yè)化的方向發(fā)展,目前存在多種代表業(yè)主方專業(yè)化管理的組織方式。當然這些不同的管理方式,業(yè)主方所支付的費用不同,監(jiān)管效果也不一樣,即業(yè)主方管理方式不同,其技術經濟效果是不一樣的。
第四步:建設工程驗收、移交。建設工程驗收、移交既包括工程實施過程的局部驗收和移交,又包括交易合同履行完畢后的驗收和移交。
圖1-1建設工程交易一般過程圖
項目的復雜性、人的有限理性和合同的不完備性,會造成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業(yè)主和承包人在信息上的不對稱性,承包人的利益目標與業(yè)主的利益目標不完全一致,承包人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難以避免,并由此產生交易費用。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業(yè)主的目標是應用激勵手段,使承包人在滿足激勵相容和參與約束下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目標,同時,也實現(xiàn)業(yè)主的利益目標,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激勵施工承包人提供高質量的工程項目,同時增加業(yè)主和施工承包人的效用,得到帕累托改善。
建設工程產品是典型的合同產品,其交易是以合同作為紐帶,合同是交易關系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合同,作為它簽訂之后所獲條件的函數,是對締約者預期行為(責任與義務)的具體表達。任何交易(條件),都需要某種形式的合同來規(guī)范、媒介、激勵、治理。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能在多重均衡的情況下協(xié)調獨立地行動;能使依賴未來事件的交易得到執(zhí)行;能促進有利于提高事后交易總剩余的事前投資和生產。
在交易視角下,研究考慮交易費用的工程合同設計,也就是為工程交易雙方設置博弈的規(guī)則。建設工程施工(生產)過程與交易過程相交織,發(fā)包方面臨著來自承包方的“道德風險”、“敲竹杠”,并由此產生很高的交易成本。建設工程交易中交易費用的存在,客觀上要求工程發(fā)包方不僅要合理設計招標機制,而且要科學設計合同激勵機制,通過合同后的激勵措施降低交易過程中的交易費用。然而事實上,對建設工程發(fā)包方,除要實現(xiàn)工程質量和進度目標外,其追求的并不是簡單的工程合同價*小,而是工程造價**。在工程承發(fā)包條件下,工程造價包括了工程交易合同價和交易費用。
在美國的一些州,如弗吉尼亞(Virginia),已經通過立法,允許該州的交通管理局(DOT)在PPP項目采購的賬目中把交易費用考慮進去[1]。另外,在美國交通項目的一個貸款機構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Innovation Act(TIFIA)在項目預算的費用中也包括了交易費用的條目[2]。
因此,有必要建立使學術界和工業(yè)界都能普遍接受的關于交易費用的概念,并在此概念的基礎上收集相關數據,對建設工程領域的交易費用進行統(tǒng)計分析,找到影響交易費用產生的因果關系。
1.2研究目的
本書研究的總體目標是發(fā)現(xiàn)交易費用產生的因果路徑模型,得出建設工程交易費用測量的方法,具體目標包括如下。
。1)根據交易費用經濟學構建建設工程交易理論的研究范式,為工程交易理論的完善提供一個完整的體系,為今后的研究提供指導。
。2)確定建設工程交易費用定義;發(fā)現(xiàn)影響交易費用產生的因素;構建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產生的因果路徑模型,并提出相關假設,通過收集數據,驗證其假設。
。3)揭示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組成結構、類型以及相應的特性;提出建設工程交易費用計量方法。
。4)通過收集中國和美國關于建設工程交易費用測量的數據,應用構建的假設模型,對中美兩國建設工程交易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1.3研究意義
雖然國內外已經有不少學者對建設工程交易費用進行了研究,但是還沒有一個能得到學術界和工業(yè)界廣泛認同的定義,而且這些研究也往往是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的研究還很缺乏。在建設行業(yè),業(yè)主承擔的交易費用也一直被忽視。希望通過本書的研究,能夠促使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推廣,發(fā)現(xiàn)影響交易費用的因素,為減少工程變更、索賠、糾紛和訴訟、交易費用提供一種可操作的方法。
(1)本書立足于交易費用經濟學,結合建設工程交易中項目本身的交易環(huán)境,以及業(yè)主和承包人委托代理關系的特點,從業(yè)主的角度確定其承擔交易費用的多少,確定影響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產生路徑模型;收集問卷數據,對假設進行驗證分析,得出交易費用產生的測量模型和結構模型;并對中美建設工程交易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找到業(yè)主建設交易費用的途徑和方法。
(2)提出可行的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的測量方法。根據影響交易費用的關鍵因素,構建建設工程交易費用測量的間接方法;對直接測量方法提出交易費用的結構分解模型,為工程交易費用的測量打下基礎。
1.4文獻綜述
1.4.1交易費用研究現(xiàn)狀
1.交易費用的定義
1937年,Coase在其關于企業(yè)的性質的論文中首先提出交易費用的思想,迄今為止,人們對交易費用仍沒有一個明確統(tǒng)一的共識。他把交易費用定義為:利用市場機制確定、談判和履約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指出,如果發(fā)生在市場中的交易成本過高,那么此交易便會發(fā)生在企業(yè)的邊界上。他還提供了一個市場機制成本的例子:價格發(fā)現(xiàn)、談判和終止合同的成本[3]。在1960年發(fā)表的論文中,他又把這一思想具體化為“為了進行一項市場的交易,有必要發(fā)現(xiàn)要和誰交易,同時告訴別人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條件是什么,還要進行交易的談判、討價還價、擬定契約、實施監(jiān)督以確保契約的條款得以履行等”[4]。雖然Coase*早發(fā)現(xiàn)交易費用、提出交易費用的思想,但僅指出市場運行需要成本,并未提出交易費用這個名詞[5]。
后來,Arrow在研究保險市場交易者的逆向選擇行為和市場經濟運行效率時,*早提出交易費用這個名詞,并將其定義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費用,認為市場機制的不完全,才使交易運作產生了費用[6]。
Wallis和North區(qū)分了生產轉化活動和交易活動,認為交易費用是由于交易活動消耗了資源成本而不是生產活動。他們定義交易費用為:處理和傳遞信息、協(xié)調、購買、營銷、廣告、銷售、處理法律事務、運輸、管理和監(jiān)督等,這些活動發(fā)生的費用[7]。
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Williamson在分析組織治理結構的同時更加強調了交易的重要性,同時開始把交易費用稱為一種工具――“交易費用工具”(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1985年,Williamson指出,交易費用不僅包括起草、談判和執(zhí)行一個**的成本,而且包括保證履約的治理和擔保成本[8]。這標志著Williamson從僅僅強調交易費用概念本身開始戰(zhàn)略性地轉向了應用階段,用其來分析合同和組織契約[9]。
Williamson從簽訂合同的事先和事后成本角度定義了交易費用,并將其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事先交易費用,即簽訂契約、規(guī)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事后交易費用,即簽訂契約后,為了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8]。不像之前的分析方法,Williamson認為交易費用應該有準確的價值,并提出一種新的見解,認為交易費用可以有相對值,并且在不同的市場、不同的組織之間交易費用是不同的。Williamson的思想為分析交易費用產生的原因開辟了一條道路[9]。與此同時,Davis定義交易費用是與“潤滑市場”(greasing markets)相關的成本,包括獲得信息、監(jiān)控行為、市場中介和執(zhí)行合同的成本[10]。North從另外一個角度解釋,認為交易費用就是度量交易物品特性的成本和保護權利、監(jiān)督和執(zhí)行契約的成本的總和[11]。Alchian和Woodward區(qū)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一種是涉及產權讓渡的交換類型的交易;另一種是涉及談判和執(zhí)行承諾的契約類型的交易[12]。
張五常將交易費用概念擴展為“一系列的制度費用,其中包括信息費用、談判費用、起草和實施**費用、界定和實施產權費用、監(jiān)督管理費用和改變制度安排費用”。即“交易費用包括一切不直接發(fā)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費用”[13]。
Eggertsson指出,當個人交換經濟資產所有權以及執(zhí)行他們獨有的權利時會產生交易費用[14]。Barzel則認為交易費用包括所有涉及轉移、獲得和保護權利的費用[15]。
由于不同行業(yè)的不同特點,關于交易費用的定義很難得到統(tǒng)一。本書試圖對建設工程交易費用的定義達成一個統(tǒng)一的認識。
2.交易費用的分類
現(xiàn)有研究對交易費用分類,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類。
(1)Wallis和North認為,如果不考慮構建制度的初始費用,交易費用可分為市場交易部門(transaction sector)交易費用和非市場交易費用(non-market transaction cost)。在既定制度環(huán)境下,市場交易部門交易費用是指市場流通的那部分交易費用,或者稱為市場交易費用。非市場交易費用則是指無法通過市場交易價格來衡量的費用,例如,獲取信息和排隊等候的時間以及由不完全監(jiān)督和實施所導致的費用[7]。
(2)Furubotn和Richter認為,交易費用的典型情形是使用市場的費用以及企業(yè)內部發(fā)號施令管理的費用。并且將交易費用分為市場型交易費用(market transaction cost)、管理型交易費用(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和政治型交易費用(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其中,市場型交易費用主要包括搜索信息和談判的費用,管理型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組織設計的費用以及組織運行的費用,而政治型交易費用則指提供正式和非正式組織以及與之有關的公共品的費用,它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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