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司法/高等學校法學規(guī)劃教材》應用法學方法對現(xiàn)代司法進行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研究:第一,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基礎何在?第二,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體系為何?第三,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模式有哪些?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分別需要我們努力建構一套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話語,并著力分析法律解釋、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等四種常見司法技術的方法論建造,并對流行的司法方法論模式予以描述和分析。本書從法學方法的角度研究當代司法的方法論問題,既可以為司法裁判行為提供方法或技術上的指導,也可以為規(guī)制司法裁判行為提供方法或技術上的依據(jù),對于進一步深化人們對司法活動的認識和推進當前中國的司法審判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教材的研究也可以為理論界的類似研究提供一個起點或基礎,對于提升有關司法方法論的研究水準也有重要作用。
李可,男,湖南武岡人,法學博士、法學方法專家,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講《法學方法論》、《法理學》和《法律史》等課程,研究方向為法學方法、規(guī)范法學和法律文化。兼任杭州師范大學法治中國化研究中心研究員。2005年曾獲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專家”提名,入選《法學家辭典》。至今主持或參與《和諧社會法制構建的精神前提研究》等國家級或省部級課題9項,出版《法學方法論》等專著10部,參編教材2部,在《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清華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60余篇,獲省級學術獎7項。
第一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基礎:一種司法方法論的建構
第二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體系(一)法律解釋的方法論構造
第三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體系(二)法益衡量的方法論構造
第四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體系(三)利益衡量的方法論構造
第五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體系(四)價值衡量的方法論構造
第六章 現(xiàn)代司法的方法論模式:從二維敘事到執(zhí)果索因
2.基本原則
利益平等、同等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等是司法方法論的基本原則,它們統(tǒng)率著法律適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漏洞補充等眾多司法技術。在對待這些基本原則的問題上,我們不能過于機械和保守,不能拿過去的原則指導今天的司法。任何原則在經歷較長時期的社會變遷后,都會發(fā)生或多或少的變化。例如在上述列舉的基本原則中,什么是“同等情況”?什么又是“不同情況”?其標準和參照系是什么?等等。都是需要人們在具體司法情境中予以認真思考的。正如丹寧勛爵所言:“那些由19世紀的法官所確立的法律原則——盡管適合當時的社會狀況——是不適合20世紀的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的,應當用現(xiàn)在的社會模型對他們進行改造,使之與人們今天的觀點和需要相適應。”
3.具體技術
司法方法論中的“方法”與一般法學方法論中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區(qū)別:由于司法方法論是司法實踐層面的方法論,因而,相對于一般方法論,其中的方法多為技術性規(guī)則、規(guī)程乃至程序。司法方法連同程序法往往就是程序性法律制度本身。因此,司法方法又具有規(guī)范研究主體的作用。正如有人所指出的,“法學家的知識貢獻、司法精英的司法技藝恰恰是法學方法論的‘兩翼”。其中,司法精英的司法技藝構成司法方法論的具體技術層次。
司法技術是聯(lián)結制定法與法律實踐的主導性力量,是制定法得以實施的堅實依憑!八痉夹g,它產生自裁斷法律爭議的需要!彼痉夹g構成了所謂實用法學的最主要的成分。實用法學是一門如何使制定法變得切實可行的學問。“法學家最早的功能就是將社會法塑造為裁判規(guī)范!彪S著歷史的發(fā)展,實用法學變得越來越具有技術性和復雜性,即它必須“對日益發(fā)展的人性和對越來越復雜的人類關系更深刻地洞察”,“將實用法學局限于對現(xiàn)行法的認識以及對實踐問題的解決僅僅是最近兩三個世紀的歐洲大陸的觀念。人們并未期待法庭上佩帶阿基里斯之盾的賢明人,會按照已確立的規(guī)則進行訴訟,而是期盼他會基于對人性更深刻的洞察來作出一個調解爭議(關于應當付給被殺害的人的賠償金的爭議)的判決”。所謂司法技術,就是如何合乎理性和邏輯地發(fā)現(xiàn)裁判規(guī)范的技術。至此,我們必須擴展先前對實用法學的認識,即應當認識到實用法學不僅僅是解決與制定法相關的法律問題,而且是(更多地)解決與社會相關的法律問題。換言之,司法技術之“法”不僅僅是制定法,而且還包括“社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