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學著作文獻整體觀察,與民法、刑法或行政法等領域相比較,法理學、法律哲學專著的數量相當少。在翻譯方面,幾十年來絕大多數的法律譯著來自英文著作。雖然中國臺灣的法律深受德國影響,但直接由德文法律著作翻譯的書籍并不多見,法律哲學方面更是絕無僅有。
阿圖爾·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2001),曾任德國薩爾州大學正教授,法哲學和社會哲學研究所所長:慕尼黑大學正教授,法哲學與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長,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院長。拜因科學院終身會員,被授予德國聯邦一級十字勛章。
導言
第一節(jié) 本書目標
第二節(jié) 本書內容
第三節(jié) 文獻
第一章 法律哲學的本質、任務與體系地位
第一節(jié) 法律哲學的體系地位
第二節(jié) 法律哲學的本質
第三節(jié) 法律哲學的任務
第二章 法律哲學、法律理論、法律信條論
第一節(jié) 法律哲學與法律信條論
第二節(jié) 法律哲學與法律理論
第三章 自然法與實證論——法律哲學的難題史
第一節(jié) 為什么要探討難題史
第二節(jié) 歐洲法律哲學的歷史概述
第四章 自然法與法律實證論之彼岸
第一節(jié) “第三途徑”
第二節(jié) 拉德布魯赫克服法律哲學中自然法與實證論之抉擇
第三節(jié) 法律詮釋學
第四節(jié) 法律論證理論
第五節(jié) 一般法律原則
第六節(jié) 批判法學研究
第五章 從實務方面思考法律的科學理論
第一節(jié) 法官的判決——制定法的精確復寫?
第二節(jié) 聯邦法院與包攝信條
第三節(jié) 法律實務在方法論上的困境
第四節(jié) 法學——只是一種技術?
第六章 對法律發(fā)現過程合理分析的反思
——法學邏輯及方法論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 前言
第二節(jié) 邏輯簡述
第三節(jié) 續(xù)論:演繹、歸納、設證——類推
第四節(jié) 試論一致性的法學方法論
第七章 法律概念(一般法律學說)
第一節(jié) 一般法律學說
第二節(jié) 與法律相關的、非原本的法律概念
第三節(jié) 法律的基本概念或原本的或類型化的法律概念
第八章 法律與語言——歸責作為溝通的過程
第一節(jié) 導論、區(qū)隔、法學的風格
第二節(jié) 法律的語言功能
第三節(jié) 語言的兩個方向
第四節(jié) 日常語言、社會化、專業(yè)語言
第五節(jié) 電腦作為法官
第六節(jié) 法律語言的類推性
第七節(jié) 歸責作為一種溝通過程
第九章 法律概念:法律與制定法——實然與應然的關系
第一節(jié) 法律與制定法——唯名論與實在論的法律概念
第二節(jié) 法律概念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節(jié) 現代制定法概念的發(fā)展
第四節(jié) 法律概念的發(fā)展——再一次:法律秩序的階層構造
第十章 法律理念:正義作為平等(交換正義)——正義與衡平
第一節(jié) 法律理念
第二節(jié) 正義作為平等
第三節(jié) 正義與衡平
第四節(jié) 附錄:公正的刑罰
第十一章 法律理念:正義作為社會正義(公益正義,合目的性)
第一節(jié) 倫理善學說
第二節(jié) 優(yōu)先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人權
第四節(jié) 一般法律原則
第五節(jié) 法律人類學
第六節(jié) 結論
第十二章 法律理念:正義作為法律安定性(法律和平)
——法律理念的內在緊張
第一節(jié) 法律安定性的三元素:實證性、實用性、不變性
第二節(jié) 法律理念的內在緊張
第十三章 法律效力:反抗權——人民不服從
第一節(jié) 法律與義務
第二節(jié) 自律與他律
第三節(jié) 良知——一個主觀個體的或客觀普遍的判斷官能?
第四節(jié) 承認與共識
第五節(jié) 法律對人格與良知的類推性
第六節(jié) 人格的法律效力理論之結論
第七節(jié) 反抗權
第十四章 法律與道德:道德、慣例、風俗、習慣——補助性原則
第一節(jié) 界限
第二節(jié) 法律與道德之對立性
第三節(jié) 與社會行為所運用規(guī)則之關系
第四節(jié) 法律與道德間評價之矛盾
第五節(jié) 補助性原則
第十五章 “法外空間”學說
第一節(jié) 法外空間:法律上有規(guī)定,但無評價
第二節(jié) 合法的或違法的:無第三可能性?
第三節(jié) 試尋解答
第四節(jié) 第三途徑:“不禁止一不允許的
第五節(jié) 結論:解決價值矛盾、自行負責原則、寬容
第六節(jié) 結語
第十六章 自由之判準
第一節(jié) 難題之提出
第二節(jié) 康德:自由為超驗之理念
第三節(jié) 展現自由的類推程序
第十七章 戰(zhàn)爭與和平
第一節(jié) 情勢
第二節(jié) “正義之戰(zhàn)”的學說
第三節(jié) 世界國與世界和平
第十八章 法律哲學之現代思潮
第一節(jié) 前言
第二節(jié) 正義之程序理論
第三節(jié) 真實性理論
第十九章 實體上論證之程序正義理論導論
第一節(jié) 程序理論之正確觀點
第二節(jié) 理性價值認識的三項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對談之標的
第四節(jié) 人作為法律的基礎關系
第二十章 寬容原則——多元風險社會的法律哲學
第一節(jié) 前言
第二節(jié) 民主:法治國家、多元論與寬容的契機
第三節(jié) 哲學上及方法論上的多元論
第四節(jié) 風險社會——以生態(tài)及生命倫理學為例
第五節(jié) 寬容原則
對這四種方法程序的解說
1.演繹(導出)是從規(guī)則推論到案件。它是法官,甚至所有適用或發(fā)現法律之人的思維方式。在演繹,整個推論都是確定的。因為推論只有在它是從規(guī)則(普遍)開始時,才是確定的,所以演繹是個別確定的推論(這涉及依照barbara公式所作的三段論法)。演繹推論因而是必然的,但它只是分析的,并未擴展我們的認識。圖中也顯示出,其他的思維操作,特別是將案件與規(guī)范等同處置的思維操作,都發(fā)生在演繹的法律適用、包攝之前,這種等置操作不具有演繹的性格,也不是分析的,而是綜合的;“新的”事物是隱藏在每一次的法律適用的時候。
然而,精明的法律人常不反思這種行為,因為這在例行性案件中是自明之理,所以他們想到是“只要”去包攝就可以了(在大學課程的案例中,常常只有告知和有疑問的規(guī)范相關的重要事實,至于等同或不等同處置則已經先作成判斷了,因而在案例中只要檢視是否可以包攝就行——這實在是一種方法過程中令人遺憾的減縮)。但在聯邦法院的案件中,鹽酸與武器的等同處置并不是自明的。在能夠包攝之前,先必須完全明確地進行等同處置的工作。由此顯示出(卻未被意識到的),演繹(包攝)只是表明了法律發(fā)現的最后環(huán)節(jié),某程度而言,是“拿個例子來作(分析的)測試”而已。而且特別清楚的是,將(實踐)科學限制在演繹是不可行的,即使演繹對每個科學都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很多人還是認為,科學因著科學性的緣故,必須局限在三段論法及陳述邏輯上,如波普爾及科赫、紐曼(Koch/Rupmann)。與此相符的,還有主要是新康德學派(拉德布魯赫、凱爾森)所主張的應然與實然的方法二元論,照這個看法,一個應然一直要回溯到另一個(較高的)應然,而不是存有物上。
如果能夠這樣純粹演繹地發(fā)現法律的話,那么事實上對每個法律問題都永遠只有一個正確的回答。然而,若不借助德沃金所說的大力士海格力斯的神力,這是不可能的事。至少在規(guī)范的科學中只用演繹就行不通,一如已經多次強調過的。這是一種不充分考慮現實世界的,單方面的規(guī)范思考方式(在凱爾森那里可以找到這種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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