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時,應當向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當面核實其身份、經(jīng)歷等有關情況,說明有關事項,并將預備役軍官登記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人民武裝部辦理服第一類軍官預備役的人員轉(zhuǎn)出、轉(zhuǎn)人手續(xù)的,應當通報預備役軍官所在部隊。”
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三款:“服第一類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每晉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jīng)過相應的培訓,具備任職所需的組織指揮能力。
“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預備役軍官,應當接受相關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大綱,由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負有預備役軍官培訓職責的單位應當根據(jù)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大綱,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實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