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中作者從自己幾十本工作筆記中精選出423個案例,分為水運、陸運、空運、多式聯(lián)運、無船承運、船務代理、貨運代理、國際物流、其他方面和仲裁等十大類。
孟于群,湖南桃江人,1946年出生,畢業(yè)于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海事和經貿仲裁員,海仲專家咨詢和資格審查委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和上海思博學院客座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客座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央財經大學與國際教育學會在職研究生校外導師。中國海商法協(xié)會常務理事。曾任菲亞塔法律顧問團委員,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xié)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和中國海商法協(xié)會副秘書長。1975年任中國駐馬來西亞使館工作人員。1985年任中國外運法律處副處長,1996年任香港華潤運達保險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00年任中國外運(香港)集團副總經理,2002年任中國外運集團總法律顧問兼法律部總經理。1984年赴美國律師所進修,1985年獲律師資格,1991年獲高級商務師,1993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著有《海運欺詐及其法律對策》、《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及案例評析》、《貨運代理與物流法律及案例評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防止海運欺詐及法律實務》、《國際海運疑難典型案例精析》、《第三方物流法律實務及案例》。主編《中國外運法律論文集》(一、二、三冊)、《國際貨物運輸物流案例分析集》、《國際貨物運輸法規(guī)選編》、《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yè)務合同范本》。參與中國《海商法》起草,任《海商法大辭典》分科主編和《中國海商法年刊》編委。多次出席聯(lián)合國航運立法會議、國際海事委員會會議、國際海事仲裁員會議和菲亞塔國際會議,發(fā)表論文60余萬字。
一、水運方面(包括海運、沿海、內河等)
(一)貨損貨差
1.艙蓋砸壞貨物誰負責
2.貨越船舷被撞壞由誰賠
3.貨方未投保,貨損誰賠償
4.C&F條款下火災貨損賣方能否免責
5.貨被污染,收貨人能否拒收貨、拒付款
6.冷凍貨腐爛,船方如何面對
7.裝船次日鰻魚死亡,船東應承擔責任嗎
8.有特殊要求之貨損向誰索賠
9.船方造成貨損變質如何處理
10. 實際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
11. 出口貨物丟失與貨代有關系嗎
12. 船方擅裝甲板貨損失誰負責
13. 船方對甲板貨免責的條款能否接受
14. 大風浪引起的貨損如何處理
15. 空箱墜海誰擔責
16. 集裝箱包裝不良貨物受損責任在誰
17. 集裝箱貨損承運人承擔怎樣的責任,
18. 集裝箱是包裝容器還是運輸工具
19. 如何計算集裝箱責任限制的“一件”或“貨運單位”
20. 配載預算出差錯,甩貨換船責任誰擔
21. 承運人對短量免責抗辯理由何在
22. 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23. 船東授權之事,船務代理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4. 貨方僅憑殘損單能否向承運人索賠
25. 收貨人索賠不合理,船方如何處理
26. 危險品事故調查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二)扣留貨物
27. 可否留置貨物
28. 承運人未收到運費能否扣貨
29. 無人付運費,承運人能否留置貨物
30. 無人支付運費和貨款,承運人可否留置貨物
31.船方可否通過扣貨解決運費糾紛
32. 貨代欠運費可否扣貨
33.租方欠運費,出租人可否扣其船上貨物
34. 卸貨港無人提貨應如何處理
35. 卸貨港無人提貨誰有處置權
36. 無人收貨,承運人可以處置嗎
37. 如何應對目的港無人提貨
38. 買方未開證付款,賣方可否留置貨
39. 船方有權因滯期爭議留置貨物嗎
40. 報關致船期損失,船東能否扣貨
41.不同航次的貨物可以扣留嗎
42. 救助公司收不到錢、得不到擔保,能否留置貨物
43. 欠費可否通過扣箱解決
44. 收貨人未付拖箱費,箱子被賣責任誰負
45.CIF條款下貨物被扣,買方怎么辦
46. 錯誤留置貨物怎么辦
(三)運費糾紛
47. 托運人可否因貨損拒付運費
48. 發(fā)貨人可否不履行運費預付義務
49. 收貨人因貨被沒收拒付運費怎么辦
50. 可否不付船東溢裝貨運費
51. 艙位不足可否扣運費
……
二、陸運方面
三、空運方面
四、多式聯(lián)運
五、無船承運
六、船務代理
七、貨運代理
八、國際物流
九、其他方面
十、關于仲裁
后記
。ㄒ唬╆P于追償時效的問題
1.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guī)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瑫r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一方當事人因第三方原因被索賠后,應當在何時向第三方采取追償行動呢?目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在原告起訴后,即可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進行追償;第二種,是在一審判決后,方可向第三方采取追償行動;第三種,是在終審判決并且執(zhí)行完畢后,方可向第三方采取追償措施(其實這種觀點與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已相違背,因為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就是要避免爭議糾紛無限期的拖延)。由于對追償時效條款的理解與解釋不盡相同,故目前在學術界與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各種意見分歧。我的意見是:為保險起見,重慶外運本應按第一種辦法進行追償,以確保追償時效,但現(xiàn)在已來不及了,故重慶外運可考慮馬上起訴民生船公司,不能再與民生船公司搞“統(tǒng)一戰(zhàn)線”了,除非事先或現(xiàn)在有書面約定,民生船公司放棄重慶外運對他們的訴訟追償時效并承諾承擔重慶外運的一切損失。重慶外運在二審開庭前有必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盡量弄清追償時效條款,以保證重慶外運對民生船公司的追償訴訟時效不被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