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30 元
叢書名: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yè)“卓越工程師”教育“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
- 作者:茍伯讓
- 出版時間:2014/4/1
- ISBN:9787562942122
- 出 版 社: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TU723.2
- 頁碼:232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K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yè)“卓越工程師”教育“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系統(tǒng)全面地介紹了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理論、方法、實用知識和處理經驗。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yè)“卓越工程師”教育“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內容豐富、體系完備、緊密聯系工程實際,注重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結合建設類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考試的要求,可作為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及土建類相關專業(yè)的教材和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考試的基礎輔導資料,也可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咨詢單位等從業(yè)人員參考。
1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相關法律基礎
1.1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概述
1.1.1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制度
1.1.2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法律體系
1.1.3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主要作用
1.1.4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方法與手段
1.2 合同法律關系
1.2.1 法律關系與合同法律關系
1.2.2 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2.3 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1.3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3.1 代理及其種類
1.3.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3.3 無權代理
1.3.4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責任
1.3.5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1.4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4.1 擔保及其目的
1.4.2 擔保方式
1.4.3 建設工程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1.5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5.1 保險及其分類
1.5.2 保險合同
1.5.3 建設工程保險
1.6 訴訟時效制度
1.6.1 訴訟時效及其特征
1.6.2 訴訟時效期間
思考題
2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2.1 合同及其分類
2.1.1 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2.1.2 合同的分類
2.2 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2.2.1 合同的形式
2.2.2 合同的主要條款
2.2.3 格式條款合同
2.3 合同的訂立、生效和履行
2.3.1 合同訂立的原則
2.3.2 合同訂立的程序
2.3.3 締約過失責任
2.3.4 合同的效力
2.3.5 合同的履行
2.4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2.4.1 合同的變更
2.4.2 合同的轉讓
2.4.3 合同的終止
2.5 違約責任制度
2.5.1 違約及違約責任
2.5.2 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2.5.3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2.5.4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2.5.5 違約責任的免除
2.6 合同爭議的解決
2.6.1 合同爭議及其解決方式
2.6.2 和解
2.6.3 調解
2.6.4 仲裁
2.6.5 訴訟
思考題
3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3.1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概述
3.1.1 招標投標和招標投標法
3.1.2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其意義
3.1.3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原則
3.1.4 政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jiān)督
3.1.5 建設工程招標方式
3.1.6 招標基本程序
3.1.7 投標文件的法定要求
3.1.8 聯合體投標的規(guī)定
3.1.9 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
3.1.10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禁止性規(guī)定
3.2 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
3.2.1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及其條件
3.2.2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程序
3.2.3 施工招標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
3.2.4 進行資格預審
3.2.5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簡介
3.2.6 施工投標準備工作
3.2.7 施工投標文件的編制
3.2.8 投標策略與技巧
3.2.9 評標與定標
3.3 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
3.3.1 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及其特點
3.3.2 工程監(jiān)理招標的工作范圍
3.3.3 建設工程監(jiān)理招標文件
3.3.4 評標與定標
思考題
4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管理
4.1 建設工程監(jiān)理簡介
4.1.1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及其工作內容
4.1.2 工程監(jiān)理的性質
4.1.3 工程監(jiān)理程序
4.2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概述
4.2.1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及其特征
4.2.2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
4.2.3 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訂的重大變化
4.2.4 推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作用
4.3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4.3.1 詞語定義
4.3.2 監(jiān)理人的義務
4.3.3 委托人的義務
4.3.4 違約責任
4.3.5 支付
4.3.6 合同的變更、暫停與解除
4.3.7 終止
4.4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的訂立
4.4.1 合同談判與簽訂
4.4.2 寫明工程概況,明確監(jiān)理對象
4.4.3 明確監(jiān)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4.4.4 明確監(jiān)理期限和監(jiān)理酬金
4.4.5 明確對監(jiān)理工作的要求
4.4.6 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4.5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的履行
4.5.1 明確監(jiān)理合同的有效期
4.5.2 委托人的履行
4.5.3 監(jiān)理人的履行
4.5.4 爭議的解決
思考題
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5.1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5.1.1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及其訂立方式
5.1.2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5.1.3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
5.1.4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5.2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理
5.2.1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其訂立方式
5.2.2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5.2.3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訂立
5.2.4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管理
思考題
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6.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6.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特征
6.1.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分類
6.1.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6.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6.1.5 國家有關機關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6.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
6.2.1 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格
6.2.2 發(fā)包人應完成的主要工作
6.2.3 承包人應完成的主要工作
6.2.4 監(jiān)理人及其主要工作
6.2.5 材料和設備的供應
6.2.6 違約責任
6.2.7 不可抗力
6.2.8 保險
6.2.9 爭議解決
6.3 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
6.3.1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3.2 施工組織設計
6.3.3 支付預付款
6.3.4 開工
6.4 施工過程的合同管理
6.4.1 施工進度管理
6.4.2 質量保證措施
6.4.3 試驗與檢驗
6.4.4 隱蔽工程檢查
6.4.5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6.4.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huán)境保護
6.4.7 工程量計量與進度款支付
6.4.8 合同價格的調整
6.4.9 變更管理
6.5 竣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6.5.1 工程試車
6.5.2 竣工驗收
6.5.3 缺陷責任
6.5.4 竣工結算
6.5.5 工程保修
思考題
7 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管理
7.1 建設丁程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概述
7.1.1 物資采購及其類型
7.1.2 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及其分類
7.1.3 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管理
7.2 材料采購合同管理
7.2.1 材料采購合同及其訂立方式
7.2.2 材料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
7.2.3 材料交付的方式與期限
7.2.4 材料交付的檢驗
7.2.5 貨款支付結算管理
7.2.6 違約責任
7.3 設備采購合同管理
7.3.1 設備采購合同及其分類
7.3.2 設備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7.3.3 設備檢驗
7.3.4 支付結算管理
7.3.5 違約責任
思考題
8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
8.1 施工索賠及其分類、作用
8.1.1 施工索賠及其特征
8.1.2 施工索賠的分類
8.1.3 施工索賠的作用
8.2 施工索賠的起因
8.2.1 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違約
8.2.2 合同變更與合同缺陷
8.2.3 不可預見性因素與不可抗力
8.2.4 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變化
8.2.5 合同中止與解除
8.3 施工索賠費用分析
8.3.1 施工索賠費用的種類及其構成
8.3.2 施工索賠費用的確定原則
8.4 施工索賠的處理
8.4.1 施工索賠程序
8.4.2 施工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
8.4.3 施工索賠證據
8.4.4 監(jiān)理人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8.4.5 施工索賠的解決
8.5 承包人施工索賠中應注意的問題
8.5.1 充分認識施工索賠的重要意義
8.5.2 努力創(chuàng)造索賠處理的最佳條件
8.5.3 著眼于重大索賠和實際損失
8.6 發(fā)包人索賠
8.6.1 發(fā)包人索賠的內容與目的
8.6.2 發(fā)包人索賠的處理方法
8.7 反索賠
8.7.1 反索賠及其內容
8.7.2 反索賠的作用
8.7.3 反索賠的實施
8.7.4 反駁對方的索賠報告
8.7.5 反索賠報告及其內容
思考題
9 FIDIC合同條件下的施工管理
9.1 FIDIC合同條件概述
9.1.1 FIDIC及FIDIC合同條件
9.1.2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組成
9.1.3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特點
9.1.4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應用
9.1.5 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重要概念
……
參考文獻
3.1.8.2 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的資質等級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是為了促使高資質、高素質的投標人強強聯合,優(yōu)化資源配置,并防止出現“掛靠”現象,以保證招標質量和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對于聯合體各方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資格認定,應當由聯合體成員按照招標文件的相應要求提交各自的有關資料。
3.1.8.3 投標協議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履行的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3.1.9 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投標文件格式”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guī)定。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履約擔保。
3.1.10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禁止性規(guī)定
3.1.10.1 禁止肢解發(fā)包的法律規(guī)定
肢解發(fā)包,是指發(fā)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承包人的行為。由于我國建筑市場尚未完全規(guī)范,實踐中時常出現肢解發(fā)包現象。
肢解發(fā)包行為往往與發(fā)包人相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有關,時常導致各承包人相互牽制、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等混亂現象,甚至引發(fā)嚴重的質量和安全事故。為此,《建筑法》規(guī)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筑工程發(fā)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設單位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1.10.2 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guī)定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方面。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時有發(fā)生,嚴重地擾亂了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秩序,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的。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7)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招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結果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