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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最新修正版)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yīng)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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