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鋒史學論著五種: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研究(第2版)》對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進行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全書分為11章:第一章,作為導論,主要探討財政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制約因素,并揭示政策的變異及其在不同情勢下對社會經(jīng)濟的影響。第二章,作為學術史的回顧,對前此學者有關清代財政史的研究進行綜述和評論。第三章,作為不同歷史階段的個案,考察王朝建立之初財政政策的特征。第四章,通過對賦役制度及相關政策的考察,揭示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演變軌跡。第五章,試圖通過對人口政策的研究,揭示人丁編審以及移民政策與國家財政的某些聯(lián)系。第六章、第七章,分別考察財政收入、支出結構與收入、支出政策的變動。第八章,通過對錢糧征解與奏銷的考察,分析在不同的政策導向下這一重要財政制度的變化。第九章,從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關系著眼,探討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野與調整。第十章、第十一章,則是對有關貨幣政策的探討。在重點論述清代財政收入與支出政策的前提下,兼顧到政策與制度、體制與吏治、財政與經(jīng)濟、財政與社會、局部與整體、歷時性與共時性等幾個重要的方面。可供財政史、經(jīng)濟史、清史學者以及相關專業(yè)的研究生參考。
《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研究(第2版)》在重點論述清代財政收入與支出政策的前提下,兼顧到政策與制度、體制與吏治、財政與經(jīng)濟、財政與社會、局部與整體、歷時性與共時性等幾個重要的方面。全書分11章對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進行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
陳鋒,1955年生,山東萊蕪市人。歷史學博士。國務院政府特殊貢獻津貼專家(1993年起)。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經(jīng)濟與社會史研究所所長,國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傳統(tǒng)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國社會史學會理事、中國經(jīng)濟史學會副會長、中國古代經(jīng)濟史專業(yè)委員會主任、中國傳統(tǒng)文化學會副會長、中華硯文化聯(lián)合會副會長、湖北省中國經(jīng)濟史學會會長等。著有《清代鹽政與鹽稅》(1988)、《中國病態(tài)社會史論》(1991)、《清代軍費研究》(1992)、《陳鋒自選集》(1997)、《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研究》(2008)、《清代財政史論稿》(2010)等書。主編有《中國俸祿制度史》(1996)、《武漢現(xiàn)代化進程研究》(2002)、《張之洞與武漢早期現(xiàn)代化》(2003)、《明清以來長江流域社會發(fā)展史論》(2006)、《中外學者論<展望二十一世紀>》(2006)、《中國經(jīng)濟史綱要》(2007)等書。學術輯刊《中國經(jīng)濟與社會史評論》、《中國經(jīng)濟史論叢》主編。論著多次獲省部級一、二、三等獎。獲湖北省優(yōu)秀研究生導師獎,日本創(chuàng)價大學榮譽獎。并曾任日本東京大學、同志社大學、創(chuàng)價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等高;蜓芯繖C構的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
第一章 導論:財政政策及相關問題
一、引言:基本思路與分析框架
二、財政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三、財政政策與社會經(jīng)濟
第二章 學術史回顧:20世紀的清代財政研究
一、清代財政研究綜論
二、財政管理體制研究
三、財政收入研究
四、財政支出研究
五、財政思想研究
第三章 開國時期的財政政策
一、清廷入主中原與社會經(jīng)濟的凋敝
二、“輕徭薄賦”的政策實質
三、蠲免與除荒
四、招徠流民與鼓勵墾荒
第四章 賦役、財政制度的整頓改革與政策導向
一、賦役全書的編撰及其他
二、田賦征收原則的確立與田賦征收的貨幣化
三、均平賦役
四、“康乾盛世”時期的賦稅蠲免
五、攤丁入地
六、耗羨歸公與養(yǎng)廉銀支發(fā)
七、清查虧空
第五章 人丁編審與移民政策
一、人丁編審
二、人口遷移的動因與類型
三、移民政策之一:向四川的人口遷移
四、移民政策之二:向西南的人口遷移
五、移民政策之三:向西北的人口遷移
六、移民政策之四:向內蒙、東北的人口遷移
七、移民政策之五:向臺灣的人口遷移
第六章 財政收入政策與收入結構的變動
一、清代前期的財政收入結構及歲入辨析
二、清代前期的財政收入政策
三、清代后期的財政收入政策與財政收入結構
第七章 財政支出政策與支出結構的變動
一、清代前期的財政支出問題
二、清代后期的財政支出問題
第八章 錢糧的征解與奏銷
一、錢糧征解的相關問題
……
第九章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調整
第十章 銀錢比價的波動與對策
第十一章 新幣的發(fā)行及相關問題
針對上述結果,解釋的思路可能會多種多樣,因為政策執(zhí)行過程原本就非常復雜,涉及許多因素和變量,比如,政策本身是否完美無缺?政策目標是否符合社會經(jīng)濟形勢?政策實施是否具備某種保障?執(zhí)行政策的人員是否能令行禁止?等等。毫無疑問,這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不過,在筆者看來,與財政政策的實施關聯(lián)最大的乃是官僚階層的行為與官僚機制的運作。
如所周知,國家是階級統(tǒng)治的象征,設官分職是實行統(tǒng)治的具體體現(xiàn),各級官僚則是實施統(tǒng)治的工具。在設官分職之下,上下統(tǒng)屬的官僚機構和任職于各種機構中的人數(shù)眾多的官僚階層,發(fā)揮著各自的行政職能,并具有相應的行政權力,政策的執(zhí)行正有賴于官僚機制的運作和官僚階層的主觀能動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政策的實施一方面是一種上下有序的組織活動,官僚機制的作用與功能如何,直接影響著政策的執(zhí)行;另一方面,伴隨著政策的實施,官僚階層的權力顯化,政策執(zhí)行者的素質、能力、水平等都構成制約政策實施的重要變量。在國家機器強大、監(jiān)督職能完備、機構運轉正常的情況下,上令下達的渠道基本暢通,國家利益、官僚階層的利益與民眾的利益大致相容,各種政策可能會執(zhí)行得較好。
一旦國家機器監(jiān)督官僚階層的能力下降或官僚機構腐敗,官僚階層的自身利益就會惡性膨脹,敷衍塞責、人浮于事、以權謀私、借機漁利等腐敗現(xiàn)象隨之產(chǎn)生,各種政策也就難以執(zhí)行。當然,官僚主義與腐敗現(xiàn)象本來就是一胞雙胎,在任何情況下都難以避免政策實施過程中的變異,哪怕是一種很好的政策,最終實施或沿襲的結果也有可能滋生弊端。
因此,上面所揭示的在財政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三種結果雖然各有例證,但以第三種結果最為普遍,即執(zhí)行政策的偏差或變異。這方面的例子可以說俯拾即是。清初名臣陸隴其在談到清初的戶口編審時即稱:“編審者唯恐部駁,必求足額,故逃亡死絕者俱不敢刪除,而攤派于現(xiàn)存之戶。又恐僅如舊額猶不免于駁也,必求其稍益而后止。嚴搜遍索,疲癃殘疾、鰥寡孤獨,無得免者。溝中之瘠,猶是冊上之;黃口之兒,已登追呼之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