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在規(guī)范分析和制度構建層面闡釋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并在規(guī)范解釋的意義上闡釋相關理論與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規(guī)范適用范圍以及在實體法律制度構建中的意義。在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體系中,行政訴訟制度無疑為核心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亦具有獨立的制度功能,而憲法訴訟制度和國家責任制度則起到了重要的彌補漏洞的作用。通過以《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為核。的規(guī)范體系,構建以行政訴訟制度為主體的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以盡可能法律化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德國建設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國家的基本思路。
本書以《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為切入點,選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憲法訴訟、國家賠償等四個最為重要的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進行系統(tǒng)化研究,僅此創(chuàng)意本身足見作者的德國法學功底。按照公民尋求公法救濟的一般邏輯過程設計篇章結構的安排,可謂匠心獨具。本書是目前國內公法學界有關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基本制度的最系統(tǒng)著作,對國內公法學界深入了解德國公法制度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高家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 在我國法學界意識到法學應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法律適用論),并開始探索規(guī)范法學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學教材寫作風格之際,本書無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樣本。雖然這是一本純粹介紹德國法的著作,但從題目、素材和內容的選擇以及結構的安排上,都顯露了作者的中國法視角和中國問題意識,這是翻譯著作所不能取代的。本書可以作為我們研究本國相關制度的參照讀本! ↑S卉/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國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本書著眼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良性互動關系的構建,從《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出發(fā),基于規(guī)范分析方法,對德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憲法訴訟以及國家責任等制度進行了探討,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國學者眼中的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不僅使國內學界得以了解德國相關制度,還為我國建構和整合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體系的努力提供了一個參照系! ≈x利斌/副教授,漢堡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德國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碩士生導師
第一章 導論:《基本法》第19條第4款之評述
一、引言
二、第19條第4款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三、第4款在第19條中的地位
四、第19條第4款之規(guī)范內涵
第二章 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節(jié) 制度定位
一、行政復議之憲法定位
二、第19條第4款與行政復議之間的關系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系
四、行政復議與訴訟外糾紛解決制度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
一、規(guī)范基礎與適用范圍
二、實體決定條件
三、理由具備性 第一章 導論:《基本法》第19條第4款之評述
一、引言
二、第19條第4款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三、第4款在第19條中的地位
四、第19條第4款之規(guī)范內涵
第二章 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節(jié) 制度定位
一、行政復議之憲法定位
二、第19條第4款與行政復議之間的關系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系
四、行政復議與訴訟外糾紛解決制度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
一、規(guī)范基礎與適用范圍
二、實體決定條件
三、理由具備性
四、提出復議申請的效力
第三章 行政訴訟制度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公法體系中的行政訴訟
二、行政法院的歷史發(fā)展
三、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法框架
四、程序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行政法院的組成及其獨立性
一、行政法院的組織結構
二、行政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
三、行政法官
四、行政法院的獨立性
第三節(jié) 受案范圍
一、受案范圍的確定模式
二、界定受案范圍的重要案例
三、權力分立原則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間的關系
第四節(jié) 管轄
一、事務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指定管轄
第五節(jié) 證據
一、證據類型
二、舉證責任
第六節(jié) 訴訟類型
一、主要的訴訟類型
二、訴訟類型的劃分標準
三、對訴訟類型制度的反思
四、反訴
第七節(jié) 主要審查內容
一、審查實體裁判條件和理由具備性
二、主要訴訟類型的“特殊”審查內容
……
第四章 憲法訴訟制度
第五章 國家責任制度
結語
附錄法規(guī)
外二篇
參考文獻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