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從經驗證據到理論再返回到經驗的認知進路
理論是清晰的、抽象的和符合邏輯的,其目標是跨時空和普適的,而實踐則常是模糊的、具體的和不符合邏輯的,是在某一特定時空中的特殊行為。兩者之間可能是相符的,但也可能是背離和互動的,或充滿張力和矛盾的。雖然如此,在人們認知發(fā)展的過程中,抽象概念或理論和具體經驗或實踐明顯都是不可或缺的方面。本文強調,我們需要集中研究的不是兩者之間的任何單一方面,而是兩者之間如何連接的問題。
長期以來西方現代社會科學學術界多傾向于一種二元對立、非此即彼的思維習慣,而且由于其所占據的霸權地位,這種傾向今天已經滲透全世界的學術研究。普適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非此即彼的選擇甚至已經成為不同學科的基本傾向。在社會科學領域,一般劃分為要么是普適理論建構,要么是特殊經驗或應用研究,并明顯偏重理論,如經濟學和社會學,也包括法學,而歷史學和人類學則比較偏重經驗。在今天的中國,這一思維更造成主流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全盤引進西方理論,而主流歷史學則幾乎完全拒絕(西方)理論的分裂狀態(tài)。在法學領域,甚至普遍把法理和法史劃分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造成兩者各行其是、互不過問的局面。有的學術管理者甚至以分工來為這樣的隔離辯護。
在這樣的學術傾向下,我們失去的是常識性的根本認識,即認知不可能單憑抽象/理論或單憑經驗/實踐中的任何一方面獲得,而必須兼顧、連接兩者,從經驗中得出概念和理論,在理論中看到經驗和實踐。本書強調,非此即彼傾向其實偏離了學術應有的最終目的怎樣最好地認識真實世界,其中的關鍵正在于對概括/理論和經驗/實踐的適當的、不違背現實的連接。這需要的是超越簡單的特殊性而朝向較寬闊的概括,而后再返回到實踐檢驗,如此不斷往返的認知過程。本書的目的即從連接實踐與理論的問題的角度,來回顧筆者自己從事學術研究50年中所得出的一些關于方法和理論的體會,討論的既是階段性的積累和演變,也是一幅圖像從局部到較全面逐步形成的過程。
一、悖論實際與理論概括: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
(一)《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筆者進入不惑之年后的第一本專著是1985年出版英文原版、1986年出版中文版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以下簡稱《華北》)。此書提出的學術理念和方法是試圖從最基本的史實中去尋找最重要的概念,然后再不斷地到史料中去驗證、提煉自己的假設(1986年中文版序,第2頁);同時,以連接經驗與理論為中心問題,有意識地循著從史實到概念再回到史實的程序進行研究,避免西方社會科學中流行的為模式而模式的作風(1986年中文版序,第2頁),總體目的是創(chuàng)建符合經驗實際的概括。在理論上,則有意識地同時借鑒當時的三大理論傳統,即形式主義、實體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學術理論,通過與之對話來形成自己的概念,憑經驗證據來決定其中的取舍。
根據以上的研究進路,筆者首先采用了關于革命前中國農村最系統和細致的調查資料,尤其是滿鐵(日本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的經濟人類學調查,根據關于一家一戶的翔實的經濟實踐資料來認識農家經濟,并輔之以各種歷史文獻資料來掌握長時段的歷史變遷,同時與各大理論對照。拙作得出的結論首先是,三大理論傳統均有一定的洞見,共同組成了小農的三種不同的面貌,伴隨其階級位置而異:雇傭勞動的經營式地主和富農更適合從形式主義的營利單位來理解,而受雇的雇農、打短工的貧農以及租地的貧農則比較符合馬克思主義中被剝削的勞動者的圖像。但是,在系統檢視和比較兩種農場的歷史演變之后,出乎意料的發(fā)現是,華北在近三個世紀的商品化(市場化)和人口增長兩大趨勢下,所展現的主要現象不是農村向此兩端的分化,而是小農家庭農場憑借農業(yè) 手工業(yè)和打短工兩柄拐杖的強韌持續(xù),一直占據總耕地面積的絕大比例,而經營式農場所占比例則一直沒有能夠超過10%。兩種農場在勞動組織上不同,但在畝產量上則基本一致,其間主要的差別只是后者因為可以按需要調節(jié)其勞動力而達到較高效率的勞動力使用,而前者的家庭勞動力則是給定的,在農場面積不斷縮減的壓力下,只能憑借投入越來越密集的勞動力來應對生存需要。相比之下,經營式農場達到較適度的勞動力使用,而小家庭農場則明顯趨向勞動邊際報酬的遞減。由此,我們可以很具體地理解人口壓力的含義。在三大理論中,最貼近這樣的經驗證據的其實是另類的實體主義理論所突出的小農家庭農場在組織和行為邏輯上與資本主義雇傭單位間的不同。
讀者明鑒,上述的基本學術研究進路是:第一,從經驗到概念/理論的方法;第二,憑借經驗證據來綜合多種理論傳統的使用,決定其不同部分的取舍。也可以說,是一種有意識地超越任何意識形態(tài)化理論的研究進路。
(二)《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xiāng)村發(fā)展》和《中國研究的規(guī)范認識危機》
在《華北》一書之后,筆者在1990年出版的英文原版《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xiāng)村發(fā)展》(以下簡稱《長江》)中則沿著以上的基本研究進路,使用的是翔實的微觀調查材料,并輔之以筆者自己連續(xù)數年的實地追蹤調查。在經驗發(fā)現層面上,之前的華北研究已使我感到意外,而長江三角洲研究則更讓我感到驚訝。此地商品化(市場化)程度要遠高于華北,但在明末清初之后,其經營式農場便基本消失,完全被高度市場化(主要是棉花和蠶桑)和家庭化(紡紗織布和繅絲)的小家庭農場取代。微觀層面的資料所展示的是,在單位耕地面積上,長江三角洲的生產比華北的還要高度勞動密集化。
據此,筆者在借助當時占據主流學術地位的形式主義經濟學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洞見的同時,對兩者都更鮮明地提出了商榷和批評。主要針對的是其對市場化(商品化)必定會導致資本主義生產發(fā)展的基本信念,論證中國農村經濟的悖論現象,提出了更符合中國農村經濟實際的幾個悖論概念,即沒有發(fā)展的商品化以及沒有發(fā)展(筆者定義為單位勞動生產率和報酬的提升)的增長(定義為總產量的提升),而不是經典理論所預期的兩者同步并進。這就是筆者用內卷化或過密化(即借助廉價的家庭輔助勞動力而進行邊際報酬遞減的生產)兩詞來表述的高度勞動密集化家庭生產以及其所推動的內卷型商品化。與有的不可論證的宏大理論概念不同,這是可以證實的概念。譬如,明清以來從水稻 冬小麥種植轉入越來越多的棉花 紡紗 織布或蠶桑 繅絲生產,毋庸置疑,這是伴隨著單位勞動日報酬遞減(亦即過密化)而發(fā)生的(譬如,紡紗的按日勞動報酬只是種植水稻的1/3左右),而那樣低廉的報酬是由家庭輔助勞動力來承擔的(筆者稱作農業(yè)生產的家庭化)。
與《華北》不同,此書還根據比較翔實的訪談資料以及由當地政府提供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把研究延伸到集體化時期和改革初期(當代部分約組成全書的一半)。使筆者驚訝的是,集體化農村經濟展示了與之前的家庭農業(yè)同樣的過密化趨勢,而改革初年則展示了與西方經驗很不一樣的農村工業(yè)化。
在《長江》出版之后,筆者在1991年原版的后續(xù)思考性論文《中國研究的規(guī)范認識危機社會經濟史的悖論現象》(本書第1章)中更明確地論析,從西方理論來看待中國實際,幾乎所有的社會經濟現象都是悖論的(paradoxical),即從現有理論上看是一些相互排斥的悖論現象,但實際上都是并存和真實的,如沒有發(fā)展的增長過密型商品化(市場化)集體化下的過密化以及沒有城鎮(zhèn)化的工業(yè)化。這些都是與經典理論(新自由主義理論和馬克思主義理論)預期不相符的社會經濟實際,是它們所沒有考慮到的實際,需要重新來理解和概括。這就意味著長期以來由西方經典社會科學理論所主宰的中國研究學界存在規(guī)范認識危機,也意味著中國的社會科學研究必須創(chuàng)建新的、更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和理論。筆者提出的內卷化和內卷型市場化等概念便是那樣的嘗試。此文可以看作筆者在《華北》和《長江》兩本專著的基礎上總結出的學術方法和理論思考,當時在國內引起較廣泛的討論!妒穼W理論研究》最先以《中國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與當前的規(guī)范認識危機》為標題發(fā)表了拙作的前半部分,刪去了對1949年以來研究的討論。在接下來的5期中,《史學理論研究》連載了一系列關于這篇文章以及關于《華北》和《長江》兩本書的討論。一開始是四位學者對拙作的簡短評論(1993年第2期,第93102頁),接著是一篇論文(1993年第3期,第151155頁),再接著是關于針對拙作召開的兩次會議的報告,一次是由《中國經濟史研究》雜志發(fā)起的,主題為黃宗智經濟史研究之評議(《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4期,第95105頁),一次是由《史學理論研究》《中國史研究》和《中國經濟史研究》三個雜志聯合召開的,主題為黃宗智學術研究座談會(《史學理論研究》1994年第1期,第124134頁)。這一系列討論最終凝結為以黃宗智學術研究討論為主題的6篇文章(《史學理論研究》1994年第2期,第86110頁)!吨袊洕费芯俊芬蚕群髨蟮懒诉@兩次會議的議程(1993年第4期,第140142頁;1994年第1期,第157160頁)。這里納入為本書正文部分的首篇。
這里需要重申,以上論述中的一個關鍵的認識和體會,是要從實踐到理論再返回到實踐檢驗的側重實踐的認識方法,與一般社會科學從理論到經驗再到理論的側重理論的方法正好相反。筆者提倡的方法要求的是,在扎實的經驗研究基礎上進行抽象化和概括既非純經驗堆積也非純理論空談,而是兩者的結合,因此可以說是雙手并用。同時,有意識地避免從抽象化概括跳躍到理想化、普適化的違反實際的理論。筆者追求的是對史實的最真實理解和概括,不是普適理論的建構。這才是到最基本的事實中去探尋最重要的概念的基本研究進路。
二、表達/話語與實踐:法律史研究
(一)《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
從1989年開始,筆者在其后的15年中把主要精力轉入了法律史的研究,部分原因是獲知訴訟案件檔案開放,認為這是進一步深入研究中國社會的極好機會,部分原因是在后現代主義理論潮流的影響下,筆者對自己過去研究中隱含的唯物主義進行了一定的反思,覺得很有必要將其納入后現代主義所特別突出的話語層面,而訴訟案件是明顯具有話語表達和行動實踐雙重層面特點的史料。
在詳細閱讀、梳理和分析了來自3個縣的628起訴訟案件檔案,并將其與《大清律例》條文對照之后,筆者認識到的不是后現代主義所堅持的要以話語為一切研究的主要對象,而是話語/表達層面和實踐層面的背離,以及其所導致的兩者間的長期互動的復雜歷史過程。筆者從經驗證據逐步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法律體系是一個既包含高度道德化表達也包含高度實用性實踐的體系,兩者所組成的是既矛盾又抱合的統一體,也就是說,說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合起來又是另一回事。其中關鍵在于合起來的又是另一回事。與對后現代主義理論\[例如,薩義德(Edward Said)和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的理論\]的處理不同的是,絕對不能將中國法律體系簡單視作一套話語,而需要看到其話語表達和實踐間的相互作用。法律史的演變其實多是由于兩者的互動而產生的。與探討理論/概括和實踐/經驗間的連接一樣,我們需要集中探討的是中國法律體系中話語表達和實踐間的連接和互動,而不是任何單一方面。
基于此,筆者在1996年出版的《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以下簡稱《表達與實踐》)中建立了實用道德主義(既矛盾又抱合)的悖論概念來表述清代法律體系的特色。同時,文中論證了民間的非正式調解制度和法庭判決的正式制度的二元并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由此形成一個悖論統一體,以及源自其間的互動的第三領域。
《表達與實踐》一書的主要理論啟發(fā)來源和對話對象是韋伯(Max Weber)、后現代主義的薩義德和格爾茨以及布迪厄(Pierre Bourdieu)。韋伯代表的是形式主義理性的視角,那既是他的中心論點,也代表著西方現代的理想類型,也是他本人的基本思維。筆者從韋伯的理論獲得的是其極其寬闊的比較視野以及對現代西方法律體系的主導邏輯的認識。后現代主義則如前所述,促使筆者更多地關注到表達層面的建構和話語。與韋伯和后現代主義不同,布迪厄強調的不是韋伯那樣的理論化(和理想化)的理想類型,或后現代主義的話語,而是實踐與其所包含的實踐邏輯,這對筆者逐步形成的實踐歷史研究進路和方法有一定的影響。
但是,即便筆者明顯受到三者的影響,然而與三者都不同的是筆者一貫以認識真實世界而不是建構普適理論為目標,因而特別側重從經驗證據出發(fā)的研究進路,憑此來決定對各種理論論點的取舍、重釋或改組,最終目的是闡明中國的實際而不是建構理論,而韋伯、薩義德及格爾茨和布迪厄則都是偏重建構普適理論的理論家。
筆者在法律史研究中選擇的進路其實是過去的農村社會經濟史研究進路的進一步延伸。同樣從大量經驗材料出發(fā),同樣借助、關注多種理論傳統并憑經驗證據來決定其間的取舍或選擇性修改。與之不同的是,在經驗與理論間的關聯之外,更關注實踐與話語/表達間的關聯,而又同樣避免在兩者之間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同樣堅持在認知過程中兩者缺一不可。我們研究的焦點不該是兩者中任何單一方面,而是兩者之間的連接和媒介。
正是如此的進路使筆者看到韋伯理論的弱點:當他遇到自己建構的理想類型與他轉述的中國的歷史實際不相符的時候,他曾試圖合并兩種類型來表述其性質,即關乎中國政治體系的世襲君主制(patrimonialism),加上關乎西方現代的官僚科層制(bureaucracy)的世襲君主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概念,以及關乎中國法律體系的實體主義理性概念。但是,他最終仍然偏向單一方面的選擇,憑借形式邏輯而把中國簡單劃歸為非理性的世襲君主制類型和實體主義非理性類型。在論述中國以外的其他非西方他者時,也同樣如此,展示的是深層的西方中心主義和主觀主義傾向(詳細論證見拙作《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第9章;亦見本書第9章《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
實際上,韋伯建構的形式理性法律是一個既排除倫理/道德也排除非正式法律制度的理想類型。他認為,像中國傳統法律這樣高度道德化的法律,最終只可能是非理性的,只可能促使法外威權介入法律。同時,像中國以道德價值為主導思想的(非正式)民間調解制度,也只可能是非形式理性和非現代性的。他建構的形式理性理想類型是限定于完全由形式邏輯整合的體系,也是限定于正式制度的體系(詳細討論亦見本書第20章《道德與法律:中國的過去和現在》)。
后現代主義理論雖然可以視作對韋伯的現代主義和西方中心主義的有力批評,但在話語/表達與實踐的二元對立間,其同樣偏重話語這一單一方面。而筆者認為,要理解清代的法律體系,需要的是分析話語與實踐之間的變動關系,而不是其單一方面。
至于布迪厄,他對實踐的重視和闡釋對筆者影響深遠,但是筆者同時也看到他缺乏關于話語與實踐背離和互動的問題的思考,以及缺乏長時段的歷史趨勢的視野;诠P者自己的經驗研究,筆者認識到實踐邏輯不僅是(布迪厄所強調的)現實時空橫截面上的邏輯,更是通過實踐積累而形成的長時段歷史趨勢,并與話語積累所形成的長期趨勢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作用。后者才是筆者所集中探討的問題,也是布迪厄沒有關注的問題。
上述研究方法的關鍵是,面對理論和經驗實際、話語和實踐的二元對立,我們要做的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要認識到,對真實世界來說,二元中的任何單一方面都是片面的,真正需要我們去集中關注的是兩者間持續(xù)不斷的相互關聯和互動,而韋伯、布迪厄和后現代主義卻都忽視了這個問題。
(二)《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
在2001年第一次出版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專著中,筆者面對的是中西法律乃至中西文明碰撞與混合的大問題。從法典和大量實際案例出發(fā),筆者發(fā)現,從表達或法典或話語層面出發(fā),會產生民國時期的法律體系已經完全拋棄傳統而全盤引進西方法律的錯覺,看到的只是法律文本上的全面更改以及國家領導人與立法者全盤拒絕傳統法律的決策。但是,從法律的實踐/實際運作出發(fā),則會看到中國與西方法律并存和互動的眾多不同的實際:中華民國法律既包含鑒于社會實際而保留的清代法則和制度(尤其突出的是典權),也有與引進的西方法律相互妥協、適應和融合的方方面面(如產權、債權、贍養(yǎng)、繼承方面的法律),還有充滿張力的勉強并存(如婦女權利,從不符合中國社會實際的西方現代法律中婦女完全自主的法則出發(fā),因此拋棄了清代法律給予婦女的一些重要保護,如借助法庭來防止丈夫或姻親強迫自己改嫁或賣淫)。中西方法律兩者的混合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全盤西化過程,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傳統延續(xù)的過程,而是兩者的并存和互動。這樣更突出實踐視野的不可或缺以及歷史視野的必要,也突出了探尋兼容兩者,甚或超越性地融合兩者的必要。
從實踐和實用的角度來考慮,法律不可能存在于簡單抽象和理想的空間,必須適應社會現實,也就是說,韋伯型的形式理性理想類型和跨越時空的(形式主義理性)普適法律不僅是對實際的抽象化,更是脫離實際的理想化。讀者明鑒,抽象化固然是認知的必要步驟,但理想化則不是它多是脫離或違反實際的,對西方來說本身已經如此,而對非西方世界更加如此。把西方法律簡單地移植于非西方世界,只可能得到違反實際的法律。要研究中國現代的法律,在條文之上我們必須更要考慮到實際運作,考慮到條文與實踐之間的關聯。近現代中國的一個給定前提條件是中國與西方、歷史與現實、習俗與條文的必然并存。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作出簡單的西化主義或本土主義的非此即彼抉擇,必須從歷史傳統和社會實際(包括民眾意愿)來考慮立法中的抉擇以及運作中的實際。
節(jié)選自黃宗智《實踐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史與法律史》,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4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