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析了數據壟斷企業(yè)給法律監(jiān)管帶來的挑戰(zhàn)。在數字世界中,數據就是力量,收集了大量數據的公司擁有很高的地位,并通過恐嚇、侵略等手段保持其影響力和控制力。數據壟斷企業(yè)已經成為不受監(jiān)管的數據卡特爾,形象地展示了挖掘和銷售數據和信息資源的公司,是如何加劇社會不平等并威脅知識公平共享的。目前,少數幾家大公司支配了大部分關鍵信息資源,并在數據分析或業(yè)務解決方案的外衣下,掌控了互聯網系統(tǒng)的數字命脈。為了改變這種現狀,除了制定相關法律和基于市場的解決方案外,本書建議將信息視為公共產品,通過構建理想的數字基礎設施來支持其公共產品屬性,是解決數據壟斷問題的基本思路。
2023年,火遍全網的ChatGPT再次刷新了人類對人工智能的認知。ChatGPT是一種全新的聊天機器人模型,它采用人工神經網絡和深度學習等技術,能夠學習大量的語言數據,從中提取語言規(guī)律和模式,生成具有邏輯和語法正確性的文本。ChatGPT的背后,是基于大語言模型建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斷興起。由此引發(fā)的學術討論,除了在特定領域內的針對性分析之外,進一步延伸到范式革命、治理迭代和規(guī)制創(chuàng)新等宏觀問題。ChatGPT及其引發(fā)的社會關注和學術討論,延續(xù)了人工智能法學研究的基本邏輯:技術的迭代發(fā)展與法律制度保守滯后之間的張力。不同于人工智能應用初期帶來的范式焦慮以及假想式研究,隨著技術路徑的逐漸穩(wěn)定和學術共識的不斷沉淀,法學領域的相關研究已經走向了具體化和精細化。在本體論層面,算法、數據與算力作為人工智能的三大支柱,基本沒有爭議,法學界通常直接借用專業(yè)領域的研究結論,以之作為論證的起點;從認識論的角度出發(fā),法學研究主要聚焦于算法應用的風險規(guī)制和數據權益的法律歸屬;從方法論的視角觀察,仍以法解釋學為中心,限縮或擴張概念內涵以增強解釋力,在論證過程中比較法的素材依然是重要依據,并最終落腳于既有規(guī)則的修改完善;如果上升到價值論層面,技術中立的預設已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以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博弈為切口,清晰地呈現出國家權力在人工智能法律問題上的建構性影響。
事實上,在人工智能法學這一命題之外,還有不少類似表達,試圖更加完整、準確地提煉和歸納新興技術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和研究旨趣。在信息法學、計算法學、認知法學、數據法學等概念之外,數字法學以其對數字技術、數字經濟、數字市場乃至數字社會的整體性涵攝和概括性凝練,逐漸受到認可。雖然有關數字法學是否能夠超越法學二級學科的束縛,甚至代表未來法學的發(fā)展趨勢,從而實現法學理論的轉型重建和曲線升級,在學術界還存在巨大爭議,但是,這種統(tǒng)合與歸并顯然有助于拓寬思考問題的視閾和背景。在互聯網發(fā)展的早期,線上世界與線下世界雖不至于涇渭分明,但畢竟區(qū)分明顯。互聯網 的實踐探索,則是社會生活數字化的先聲與前哨。當智能手機與移動互聯網普及應用之后,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人已經并將持續(xù)被數字化裹挾,隨之而來的深遠影響并非簡單疊加數字之后,就能在舊瓶裝新酒的路徑依賴下獲得正確答案。
鑒此,獨角獸·人工智能第六輯在第五輯將人工智能與隱私人工智能與數據作為國外法學精品專著篩選主題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視野,鎖定在數字社會這一背景下,分析與研究數據集中和數字權力可能引發(fā)的控制力矛盾,即人類飛速發(fā)展的控制能力和落后的自我控制力之間的內在沖突。數據壟斷現象、數字市場秩序問題以及數字社會正義體系,本質上均是這種矛盾的表現形式或最終的價值歸宿。之所以對篩選的譯著進行上述限定,是希冀面對數字化轉型的誘惑時,始終明確,無論是規(guī)范、規(guī)制還是治理,其核心的激勵取向仍然要以促進和實現人的價值為中心。
二
本輯譯叢是獨角獸·人工智能第六輯。正所謂半畝方塘一鑒開,天光云影共徘徊,編輯和譯者們以數據壟斷、數字市場、數據正義為取向,精心選擇了三部著作,以期能夠讓讀者們透過現象看本質,從不同維度思考人工智能及其背后的數字技術對人類社會的革命性影響。這三部著作分別是莎拉·拉姆丹(Sarah Lamdan)的《付費墻:被壟斷的數據》,安東尼奧·曼加內利(Antonio Manganelli)與安東尼奧·尼基塔(Antonio Nicita)合著的《監(jiān)管數字市場:歐盟路徑》,莉娜·丹席克(Lina Dencik)、阿恩·欣茨(Arne Hintz)、喬安娜·雷登(Joanna Redden)、埃米利亞諾·特雷(Emiliano Treré)合著的《數據正義》。
《付費墻:被壟斷的數據》一書,分析了數據壟斷給反壟斷監(jiān)管帶來的挑戰(zhàn)。在數字空間中,數據就是權力,壟斷了大量數據的公司擁有很高的地位,并通過各種手段保持其控制力。數據壟斷企業(yè)已經成為難以監(jiān)管的數據卡特爾,本書形象地展示了挖掘和銷售數據與信息資源的公司正在加劇社會不平等。目前,少數幾家大公司支配了大部分關鍵數據資源,通過各種合法業(yè)務,掌控了數字經濟命脈。通過對數據的控制,這些公司可以阻礙信息的自由流動,巧妙利用法律漏洞,以加劇數字種族主義等方式管理數據。私有化和網絡中立阻礙了有效法律的制定,由此導致超大型數據寡頭進一步的壟斷合并。為了改變這種現狀,除了制定相關法律和基于市場的解決方案外,將數據視為公共產品,通過構建理想的數字基礎設施來支持其公共產品屬性,是解決數據壟斷問題的基本思路。
《監(jiān)管數字市場:歐盟路徑》一書介紹了歐盟的數字市場規(guī)制模式,分析了數字革命給歐盟監(jiān)管機構和政策制定者帶來的挑戰(zhàn),從監(jiān)管機構和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提出了應對方法。數字革命重塑了生產、消費和分配方式,為經濟社會帶來了新的機遇,同時也引發(fā)了巨大擔憂。數字市場中的法律問題是全球性現象,但不同國家的應對策略不盡相同。本書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闡述數字市場和數字權利的演變,電子商務和共享經濟逐步塑造了數字市場,數字市場需要多樣化的數字公共政策,歐盟因此創(chuàng)建數字單一市場,推出諸如《地理封鎖條例》《內容可攜帶條例》等跨境數字政策,并考慮建立數字權利體系的可能性。第二部分闡述了監(jiān)管科技巨頭對市場和社會的影響,當今主要的數字玩家僅限于少數幾個大型全球平臺,而競爭執(zhí)法已成為公權力介入數字市場的先驅。同時,數字服務要求使用戶基本權利得到保護,亦要求為企業(yè)提供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由此,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數據治理法案》《數字服務法案》《數字市場法案》等重要政策法規(guī),以期應對數字革命帶來的監(jiān)管挑戰(zhàn)。
《數據正義》一書圍繞數據正義理論展開。數據化并非僅是技術,實為一種政治經濟體制,應優(yōu)先考慮數據化帶來的社會正義問題。第一,數據正義要求找到應對資本主義危害的方式;第二,數據化嵌入政府治理,導致社會成員權力弱化,數據正義要求政府機構優(yōu)先考慮以人為本、團結建設;第三,數據正義概念必須鏈接全球社會學,絕非僅是西方的;第四,數據正義要解決數據化帶來剝削、歧視、隱私侵害、監(jiān)視、操縱、不公正等危害;第五,數據化限制了公民的主體性,數據正義要求確保公民在政治參與方面的積極與自主;第六,鑒于以知情同意為中心的監(jiān)管框架存在缺陷,應從保障個人權利到承認集體秩序,邁向數據正義政策?傊瑪祿x關注不公正以及如何改變這些不公正。
這三本學術著作的選擇主要是以數據壟斷、數字市場與數據正義為主題,以期幫助讀者對數據在人工智能產業(yè)應用和法律問題中的重要影響形成體系化認知。《付費墻:被壟斷的數據》思考的是數據集中到少數企業(yè)后,數據權力對人產生的超強控制力問題;《監(jiān)管數字市場:歐盟路徑》反思的是地緣政治的背景下,如何規(guī)制大型全球平臺的市場支配能力,以保護用戶基本權利、維護數字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數據正義》則以人類社會的正義斗爭史為鏡鑒,對數據化形成的政治經濟體制及其普遍性進行分析,嘗試將社會正義問題嵌入數據化審查,最終實現人的公平發(fā)展。數據化生存和數字化發(fā)展,無疑改變了既有的權力格局,對壟斷、市場以及正義問題的關注,終究是在思索人的命運與價值。
三
三部學術著作既有顯著區(qū)別又具有內在聯系:數據壟斷是一種客觀現實,既體現了互聯網產業(yè)發(fā)展中的馬太效應,也是自由競爭在互聯網領域長期占據主流價值的必然結果,更是社會生活數據化帶來的消極影響之一;數據壟斷與數字企業(yè)的市場支配力量存在緊密聯系,歐盟在數字市場領域一直秉持積極干預的規(guī)制路徑,但在全球數字市場中歐盟企業(yè)卻難以與中美企業(yè)形成有力競爭,如何在競爭執(zhí)法與激勵創(chuàng)新之間尋求平衡,在全球范圍內并無統(tǒng)一范式;數據壟斷的現實以及由此產生的數字市場規(guī)制問題,最終影響個人權利、集體秩序及國際合作,數據相關的不公正亟須正義理論的關注與回應。由此,無論是數據壟斷,還是數字市場,甚至數據正義,雖視角有區(qū)別、觀點有爭議、路徑有差異,但其核心訴求卻殊途同歸:在數據化與數字化的生活方式和應用場景下,尋求個人與集體、企業(yè)與市場、社會與國家之間的最大公約數。
《付費墻:被壟斷的數據》是對數據壟斷及其帶來的控制能力的一次全面審視,并再次警醒人們對數據集中化持有可能帶來的負面風險保持關注:數據技術既是分享知識的神奇工具,也是控制信息流的危險工具。如果說知識產權曾經制造了文化傳播的壁壘和技術轉移的門檻,數據集中和壟斷則全面建構了個人的生活,并控制了信息獲取的邊界。大型科技公司的數據歸集能力和數據持有數量以及數據行為模式,都對個人和中小企業(yè)形成了一種難以抗衡的控制力。較之于知識產權領域相對清晰的客體形態(tài)、具有明確期限的財產權形式、完整的權利限制制度,數據的法律性質與權益歸屬雖然在立法上仍未明確,但事實上的持有與壟斷格局已然形成,其控制力并不弱于法定的財產權,如何在既有的反壟斷法框架下回應這一問題已刻不容緩。
《監(jiān)管數字市場:歐盟路徑》立足于歐盟的數字市場規(guī)制模式,全面審視了歐盟在數字技術發(fā)展應用的背景下,應對數字生產、數字消費和數字分配的制度實踐。長期以來,歐盟在數據領域強調個人權利的優(yōu)位性,以《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為代表的立法文本更是被普遍解讀為確立了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強保護模式。在歐盟有關數字權利保護的執(zhí)法實踐中,雖然包括谷歌在內的互聯網巨頭遭遇巨額處罰,但一方面?zhèn)人數據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難題,另一方面歐盟在全球數字市場的競爭力并未獲得顯著提升。因此,歐盟如何在促進數字產業(yè)發(fā)展、保護個人數據權利、維持公平競爭的數字市場秩序等多重利益間取得平衡,怎樣通過數字公共政策實現政治經濟目標,仍然有待進一步觀察。
《數據正義》是數據應用及數字經濟背景下對社會正義問題的省思。數據的資產屬性愈發(fā)凸顯,政府機構也由此取得了在數據權力方面的信息優(yōu)勢。在數據全球化中,數據鴻溝進一步加劇,數據危害帶來的不公正問題將更為普遍,公民的主體性在數據化背景下將進一步被削弱,流于形式的知情同意規(guī)則以及其他以私權為根基的制度結構,在實現社會公正的過程中難以發(fā)揮實效。由此,立足于歷史演進歸納的正義經驗,吸納在國際實踐中逐步整合的正義規(guī)則,重新建構數據化審查中的正義理論,改變不公正的社會現實,將是人類在數字社會中面臨的共同議題。
四
數據作為新興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在我國數字經濟取得飛速發(fā)展、數字產業(yè)規(guī)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數據基礎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數據產權、數據流通交易、數據收益分配、數據安全治理等問題已經引起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相關制度的頂層設計已是箭在弦上。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如何充分發(fā)揮我國海量的數據規(guī)模和豐富的應用場景優(yōu)勢,兌現數字經濟的潛能,實現社會的全面數字化轉型,既需要技術能力的持續(xù)進步,亦有賴商業(yè)模式的不斷突破,更需要法律規(guī)則的調整完善。編輯和譯者們之所以慎之又慎地選擇這三本國外專著,也是期望這些立足于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社會現實的觀點與素材,能夠對我國的數據壟斷問題、數字市場規(guī)制以及數據正義實踐提供借鑒經驗和理論樣本。
應當承認,人工智能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具有本土化特點,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在技術水平、市場結構和法律傳統(tǒng)上存在顯著差異。但數據持有的集中化和數據壟斷的普遍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市場支配力量和控制力,都將對數字市場的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產生顯著影響。因此,站在中國看世界與通過世界看中國,對人工智能領域上述法律問題深入而持續(xù)的學術研究仍不可偏廢。
彭誠信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人工智能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凱原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莎拉拉姆丹(Sarah Lamdan),紐約市立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恩格爾伯格創(chuàng)新法律與政策中心研究員,環(huán)境數據與治理倡議(Environmental Data & Governance Initiative)成員,投資開放基礎設施(Invest in Open Infrastructure)理事會成員,學術出版與學術資源聯盟(SPARC)高級研究員。教授行政法、數據隱私、信息訪問和政府透明度課程。
前言 / 1
致謝 / 1
第1章導論:數據中心的形成 / 1
信息、知識就是權力。如果你能控制信息,你就能控制人。數據分析公司利用收集的公共信息轉化為企業(yè)私有財產,建構數據庫,將數據轉換為產品并銷售,建立付費墻。
第2章數據經紀商 / 31
它們將不同的數據集(例如DNA、婚姻記錄、車輛信息、許可證等)結合起來,描繪出我們生活的圖景和影子檔案:我們去哪里、我們認識誰、我們每天做什么。
第3章圍墻里的學術科研信息 / 60
科研人員將他們的成果交付給數據分析公司(學術平臺),這些平臺利用壟斷地位及不公平合同剝奪了科研人員訪問、使用和分享自己成果的權利。而學術平臺卻因付費墻賺取大額利潤。
第4章受操控的法律信息 / 87
法律信息對于理解和保護我們的權利至關重要。Lexis和Westlaw控制著那些規(guī)定什么法律是有效、什么法律是無效的人。律師、法官或其他政府機構嚴重依賴它們。但它們卻憑借壟斷地位歧視、傷害需要法律幫助的人。
第5章被封鎖的金融信息 / 113
壟斷的金融機構扭曲了法定語言和監(jiān)管解釋以隱瞞金融信息,利用信息流瀑現象隱藏騙局和欺騙公眾。沒有更多信息渠道的人通過閱讀已經被公司律師美化的風險而錯過看到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
第6章私有化的新聞信息 / 135
新聞產品逐漸被私有化。將新聞整合在營利性的保護傘下不僅不方便,而且很危險。新聞應該中立和準確。
結論:將公共信息視為公共產品 / 154
停止將技術和數據視為神秘的魔法。應該把公眾創(chuàng)造的、對公共決策至關重要的信息視為公共資源;將私人信息視為私人的,而不是數據分析公司可以利用的資源。
索引 /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