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第2版)》內容包括:物權法的意義和性質、物權法體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發(fā)展、物權通論、物權的意義、物權的種類、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效力、物權的保護、物權變動、基本理論、物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動產物權的變動、體系構成及綜合實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人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jié) 物權法的意義和性質
第二節(jié) 物權法體系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物權法的發(fā)展
第二章 物權通論
第一節(jié) 物權的意義
第二節(jié) 物權的種類
第三節(jié) 物權的客體
第四節(jié) 物權的效力
第五節(jié) 物權的保護
第三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jié) 基本理論
第二節(jié) 物權行為
第三節(jié) 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四節(jié) 動產物權的變動
第五節(jié) 體系構成及綜合實例
第四章 所有權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jié)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jié) 共有
第五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jié) 緒說
第二節(jié) 地上權
第三節(jié) 農育權
第四節(jié) 不動產役權
第五節(jié) 典權
第六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抵押權
第三節(jié) 質權
第四節(jié) 留置權
第七章 占有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占有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jié) 占有的分類
第四節(jié) 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第五節(jié) 占有的效力
第六節(jié) 占有人與恢復請求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節(jié) 占有的保護
第八節(jié) 準占有
附錄一 土地權狀及登記謄本
附錄二 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附錄三 臺灣現(xiàn)行“民法”(物權部分)
主要參考書目
(二)物權法上的習慣
第757條明定采取物權法定原則的擴大,得依習慣(法)創(chuàng)設物權。與此種習慣(法),應予區(qū)別的是物權法上的習慣。關于相鄰關系、地上權、永佃權和典權等,“民法”設有不少“另有習慣,從其習慣”的規(guī)定,具有形成物權關系的機能。須注意的是,此等習慣系指通常的慣行,非屬第1條所稱習慣(法)。
二、物權的類型體系
(一)“民法”上的物權類型
物權須依法律而創(chuàng)設,法律創(chuàng)設何種類型的物權,視社會經濟需要而定,故各國法律規(guī)定物權種類不同。“民法”規(guī)定八種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另設占有,系屬一種對物管領的事實狀態(tài),稱為類似物權。此等物權可從不同的角度或觀點加以分類:
(1)所有權與定限物權,此系以對于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為標準而為區(qū)別。所有權系對于物之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為全面支配的物權,故又稱為完全物權。定限物權具有兩個意義:①于一定范圍內對物為支配的物權;②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系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第763條、第762條),“土地法”稱為他項權利(“土地法”第11條)。
定限物權依其所支配內容為標準,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系以支配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屬之。擔保物權系以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之。
(2)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此系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區(qū)分。存在于不動產上的物權,稱為不動產物權,屬之者有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和抵押權。存在于動產上的物權,稱為動產物權,屬之者有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存在于權利上的物權,稱為權利物權,屬之者有權利質權、權利抵押權。此項區(qū)別的實益在于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變更的不同。
(3)主物權與從物權,此系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為標準而區(qū)分。物權得獨立存在,不須從屬于他權利者,稱為主物權,屬之者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和典權。物權不具獨立性,須從屬于他權利而存在者,稱為從物權,屬之者有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不動產役權(從屬于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二者區(qū)別的實益在于主物權得獨立存在,從物權則隨主物權的命運。
(4)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此系以物權發(fā)生的原因為標準而區(qū)別。意定物權者,指物權的發(fā)生系基于當事人的意思,民法上規(guī)定的物權,除留置權外,均得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fā)生。法定物權者,指物權的發(fā)生,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如留置權、法定地上權(第876條)。二者區(qū)別的實益在于其成立要件和適用法規(guī)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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