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共1260條, 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以及附則。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對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 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都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 則(第1~204條)
第一章 基本規(guī)定(第1~12條)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條)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13~25條)
第二節(jié) 監(jiān) 護(第26~39條)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40~53條)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第54~56條)
第三章 法 人(第57~101條)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57~75條)
第二節(jié) 營利法人(第76~86條)
第三節(jié) 非營利法人(第87~95條)
第四節(jié) 特別法人(第96~101條)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第102~108條)
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109~132條)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第133~160條)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133~136條)
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第137~142條)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143~157條)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第158~160條)
第七章 代 理(第161~175條)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161~164條)
第二節(jié) 委托代理(第165~172條)
第三節(jié) 代理終止(第173~175條)
第八章 民事責任(第176~187條)
第九章 訴訟時效(第188~199條)
第十章 期間計算(第200~2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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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 本 規(guī) 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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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李某良、鐘某梅訴吳某閑等生命權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耙蝗伺d善,萬人可激”,新時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樣的力量、榜樣的激勵。本案中,李某林在突發(fā)情況下毫不猶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為值得肯定、褒揚和尊重。審理法院適用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guī)則”,肯定李某林的見義勇為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樹立是非標桿,積極倡導了崇德向善的社會風尚。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與吳某閑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慶市江津區(qū)幾江長江大橋下江邊碼頭散步。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吳某閑跳入長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吳某閑抓住岸上連接船只的鋼絲線后獲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吳某閑墊付打撈尸體費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鐘某梅以吳某閑等人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閑等賠償因李某林死亡產生的各項賠償款800000元。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李某林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吳某閑而不幸溺亡,屬于見義勇為。吳某閑系因發(fā)生爭執(zhí)情緒激動主動跳水,本案沒有侵權人,吳某閑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遂綜合考慮李某林救助行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損情況等,判令吳某閑補償李某良、鐘某梅40000元,吳某閑墊付的打撈尸體費用亦作為吳某閑的補償費用,不再進行抵扣。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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