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法科學生和廣大司法工作者、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人員等更好地查閱、學習、研究民事訴訟法,趙鋼、占善剛、劉學編輯《民事訴訟法教學指導:法規(guī)、案例與試題》!睹袷略V訟法教學指導:法規(guī)、案例與試題》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第二部分是司法解釋;第三部分是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第四部分是2008-0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中的民事訴訟法試題及其分布。
一、《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公布,2007年10月28日修改通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公布,2000年7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節(jié)選)(2007年12月29日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節(jié)選)(2009年6月27日公布,201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節(jié)選)(2010年8月28日公布,201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節(jié)選)(2007年10月28日修改通過,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節(jié)選)(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節(jié)選)(2008年12月27日修改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jié)選)(2001年10月27日修改通過,2001年12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jié)選)(2010年2月26日修改通過,2010年4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jié)選)(2005年10月27日修改通過,2006年1月1日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2004年8月28日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公布。2005年10月1日施行)
二、司法解釋
(一)總類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公布并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1994年12月22日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jīng)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1998年7月6日公布,1998年7月1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2003年1月6日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
(二)基本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2002年8月12日公布,2002年8月17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guī)定(2010年1月11日公布,2010年2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0年1月12日公布。2010年1月14日施行)
(三)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1993年6月2日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ji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jù)。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jù)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jù)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j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jiān)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