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介紹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qū)陪審團發(fā)展的基礎上,重點考察了陪審團背后的法理依據(jù)與文化背景。對陪審團的價值之爭、陪審員的選擇、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一致裁決、陪審團廢法、陪審團事實審終局性的前提下如何糾錯、陪審團如何防止媒體的污染、隔離陪審團等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對美國大陪審團、俄羅斯陪審團、西班牙陪審團和東亞建議性陪審團等陪審團的特殊樣態(tài)進行了觀察與反思。本書認為中國不應當引進陪審團,而只能適用參審式陪審制和建議性陪審團,但可以在人民陪審員制度中吸收陪審團的合理因素。
修訂版序
一
從2005年發(fā)表篇關于陪審團的論文至今,我觀察、研究陪審團制度已近18年。2016年,本書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當時,我國已經有大量研究美國陪審團的專著出版,但沒有全面研究世界各國陪審團的專著,更沒有全面研究陪審團法理的專著。
初版章全面介紹了世界各國的陪審團,其他章節(jié)重點考察了陪審團背后的法理依據(jù)與文化背景。對陪審團的價值之爭、陪審團一致裁決、陪審團廢法、陪審團事實審終局性的前提下如何糾錯、陪審團如何防止媒體的污染等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對美國的大陪審團、俄羅斯新移植的陪審團和東亞的建議性陪審團等陪審團的特殊樣態(tài)進行了觀察與反思。
現(xiàn)在,我仍然堅持初版中的結論:中國并不適合引進陪審團,只適合混合式陪審制(即參審制)和建議性陪審團,但中國的參審制可以參考陪審團的一些經驗和教訓。
二
初版留下的遺憾,在這次修訂版中我都試圖去彌補。
一是增補了涉及陪審團法理的幾個重要問題。在本書初版序言中曾有言:陪審員的選擇陪審團指示隔絕陪審團等陪審團的特殊問題,在我國的研究幾近空白,神化和誤傳的情況時有出現(xiàn),還需要我們繼續(xù)研究去揭開其神秘的面紗。因此,從那時起我開始研究這幾個特殊問題。本次修訂增加了社區(qū)的影子:陪審團如何選擇陪審員我們不懂法律:陪審團法律指示制度陪審團隔離:保障獨立審判的美國故事等專章。
二是介紹了西班牙陪審團,并論證了其背后的價值權衡。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中,引進陪審團的代表性國家有兩個:一個是俄羅斯,一個是西班牙。初版中只介紹了俄羅斯陪審團,2021年我完成了關于西班牙陪審團的研究,并將成果發(fā)表于《澳門法學》。這兩個國家的陪審團都存在法官可以參與調查、要求陪審團說理、法官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推翻陪審團裁決等不同于傳統(tǒng)陪審團的特點,體現(xiàn)了陪審團審判中對實體公正的重視。
三是修改完善了初版中的部分內容。初版中關于陪審團的價值之爭、陪審團一致裁決、美國大陪審團的研究完成得比較匆忙和粗糙,后來按照嚴格的學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了修改并公開發(fā)表,此次修訂中整理替換了相應章節(jié)。另外,對各章存在的疏漏進行了校正。
三
修訂完成后,對陪審團法理的研究還有兩個方面需要繼續(xù)深入:
一方面是對于陪審團法理中的一些特殊問題值得研究。
關于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區(qū)分。量刑情節(jié)方面的事實屬于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這在有些國家的審判中已經得到確認,即不能將提高被告刑罰的事實問題委托給法官決定。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何區(qū)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這仍然陪審團制度中的難題。
關于陪審團說理。傳統(tǒng)陪審團一般只作抽象裁決,不需要說明裁決的理由;但傳統(tǒng)陪審團也存在陪審團說理的先例:被眾多中國學者介紹過的達德利和斯蒂芬斯同類相食案中,陪審團就發(fā)布了一個冗長的裁決理由,而法官的決定就是基于這個長篇大論說理的特別裁決。美國肯塔基州和紐約州的刑事訴訟規(guī)則還允許在謀殺罪中作出特別裁決,即要求陪審團說明裁決理由。歐洲人權法院在塔斯克斯案中指出:法官根據(jù)客觀論點進行推理,并保護辯護人的權利。但是,說明理由的義務范圍因裁決的性質而異,必須根據(jù)案件的情況來確定。雖然法院沒有義務對提出的每一個問題都作出詳細的回答,但裁決必須清楚地顯示,案件的基本問題已得到解決。此后,比利時和西班牙都通過立法要求陪審團說理。
關于陪審團參與量刑。美國陪審團在一般案件中不參加量刑,但陪審團以裁決量刑事實的名義擁有對死刑案件的量刑權。另外,在比利時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與法官之間的職權配置比較特殊:陪審團獨立認定犯罪,在陪審團定罪之后,陪審團與法官共同對被告人進行量刑。因此,陪審團被我國學者認為擁有定罪量刑中3/4的權力。
另一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引進陪審團的原因和其運行模式問題值得研究。
近30年來,陪審團的地位在傳統(tǒng)上屬于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有所回升。西班牙將陪審團審判納入1978年民主憲法,并終于1995年通過立法確立了陪審團制度;1993年,俄羅斯9個省引入了陪審團制度,2001年到2009年將該制度擴展到整個領域。歐洲人權法院在其判決書中以其特有的風格進行了學術性敘事,列出了仍然有陪審團制度的歐洲國家和地區(qū),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格魯吉亞、愛爾蘭、馬耳他、挪威、俄羅斯、西班牙、瑞士的日內瓦(僅指2011年1月1日廢除陪審團以前)和英國。其中,2010年格魯吉亞共和國引入了美國式陪審團,陪審團普遍需要作出一致裁決,并禁止對無罪判決上訴。
中文文獻對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團的研究情況如下:對中國香港地區(qū)、俄羅斯的陪審團研究較多;我發(fā)表在《澳門法學》的論文是研究西班牙陪審團的中文成果;對于比利時陪審團,只有禹得水博士在《人民法院報》的一篇短文中有過簡單介紹;幾乎無人研究奧地利、格魯吉亞、馬耳他、挪威、瑞士等國家的陪審團。我國對陪審團的國別研究還存在很多空白和弱項。
以上問題,是我將來研究的方向,也期待學界同仁關注。
四
陪審團的法理值得我國陪審制的設計者借鑒。事實上,2018年4月27日通過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新規(guī)定的陪審制在陪審員隨機選擇、大合議庭(由4名陪審員、3名法官組成)中陪審員不參加法律問題審理、對陪審員的指示等方面吸收了陪審團制度的元素。
此外,陪審團的原理和機制還有以下方面值得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借鑒:
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如何區(qū)分。我國大合議庭中的陪審員只參加事實問題的審理,那么如何區(qū)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其標志是什么?《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要求: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qū)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該條旨在防止法官以屬于法律問題為名剝奪陪審員對事實的認定權。但對什么是事實問題沒有給出任何解釋,對于量刑情節(jié)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沒有明確,這需要我們借鑒陪審團確定事實問題范圍的經驗。
陪審員沒有量刑權是否合理。在中國,一個刑事案件,事實問題往往不會出錯,容易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是法律問題特別是量刑問題。而作為承擔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職能的人民陪審員恰恰無法參與量刑,其功能就難以得到真正發(fā)揮。在是否判處死刑問題上,陪審員的經驗和情感具有特殊的作用,而現(xiàn)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恰恰在這個環(huán)節(jié)將其排除在外,其合理性值得探討。要解決上述問題,也可以從陪審團制度中得到啟示,比利時陪審團具有量刑權的做法值得我們思考。
如何防止通過二審使陪審團裁決權虛化。在陪審團審判中,為了維護陪審團的權威,傳統(tǒng)陪審團制度不允許事實有兩次審理。對此,俄羅斯、西班牙陪審團制度允許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推翻陪審團的事實認定。采用參審制的法國將人民不會犯錯的教條進行了本土化處理。其重罪案件的一審和二審都由陪審員參加審理,且被告人不能選擇和放棄結構固定、有陪審員參加的重罪法庭這一審判形式。一審重罪法庭由9名陪審員和3名法官組成,上訴法庭由12名陪審員和3名法官組成(2011年8月10日的改革將一審法庭從9 3改為6 3,但二審法庭的組成結構并沒有改變),保障了陪審員的終決定權。這一做法吸收了英美國家維護陪審團權威的優(yōu)點,又改造了其事實審一次性的缺陷。陪審制必須尊重人民參與裁判的權威性,但是我國可以通過沒有陪審員參加的二審改變陪審員參與作出的一審裁決,其合理性存疑。陪審團的裁決權威理念值得我們借鑒。
五
在陪審團問題的研究過程中,我得到了著名比較陪審制研究學者、圣路易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蒂芬·C.薩曼先生的幫助。他授權我翻譯出版了他的不少論文,并提供了一些重要資料。薩曼先生曾經應孫長永教授的邀請到我當時任教的西南政法大學授課,與我有過一面之緣,現(xiàn)已退休在家,當我有所求助,他總是在時間回復我的郵件。我在此衷心感謝薩曼先生的幫助。
在長期承擔大量教學科研任務之余,我完成這樣一部以外國文獻為主要參考資料的巨著,僅憑一個人的能力是難以想象的。在寫作的過程中,我得到了我指導的數(shù)十位碩士生、博士生的無私幫助,他們幫助我查找和翻譯了大量英文資料。同時,部分章節(jié)的內容以論文的形式分別與賀紅強、呂陽、王金建、顏尤龍、陳人豪、馮圣軒等同學聯(lián)合發(fā)表。盡管按照學術慣例,本書以個人名義出版,但涉及過去已經共同署名發(fā)表的部分文字,其著作權當然與他們共同享有。
我清楚地記得,6年前的3月16日,我伏案寫作初版序言時,正值全國兩會召開,我坐在西南政法大學沙坪壩校區(qū)壯志路老公寓7樓的電腦前,從書桌前的窗戶一眼可以看見老西政人熟悉的爛泥灣,那里櫻花初放、春筍成林,陽光撒滿了我的書房。6年過去了,我已經于兩年前來到南寧,開始履行與廣西大學的十年之約;妻子和已滿5歲的女兒瀟瀟已經習慣了南寧的生活,有了她們自己的朋友圈。我們一家人過著平淡而快樂的生活,享受著綠城南寧的四季如春、花果飄香。
對于生活而言,平淡才是正常的,當下的生活總是不如當年向往的精彩,美好的一切只存在于過往的回憶中。對于法治而言,卻恰恰相反,我們總是能真切地感受到它實實在在的進步。對生活,我們可以懷念從前慢中的簡簡單單;對法治,我們應當慶幸時代洪流的滾滾向前。如果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江大河中,我曾經貢獻過一滴水,那可能就是這本書的全部意義。
高一飛
2022年3月25日下午
于廣西大學東高小區(qū)寓所
高一飛,男, 1965年生,湖南桃江人。廣西大學君武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兼職律師。2004年,榮獲重慶市第二屆中青年骨干教師稱號;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國丹佛大學美中合作中心從事博士后研究。 出版《媒體與司法關系研究》《看守所觀察與研究》等專著共25部,主編、參編著作、教材18部,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國內外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近400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4項(含重點項目1項)、省部級項目13項,獲得省部級科研,9項。 在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科學文獻計量評價研究中心公布的高校人文社科學者期刊論文排行榜(20082018)中位居第28名(法學類)。
目 錄
章 興盛或衰落:當代世界各地的陪審團
一、傳統(tǒng)歐洲國家或地區(qū)陪審團
二、北美國家陪審團
三、大洋洲國家陪審團
四、大陸法傳統(tǒng)下的陪審團
結 語
第二章 自由的燈塔:陪審團的價值之爭
一、陪審團與人民民主
二、陪審團與審判公正
三、陪審團與自由人道
四、陪審團價值實現(xiàn)的實踐障礙
結 語
第三章 社區(qū)的影子:陪審團如何選擇陪審員
一、陪審員選擇的目標
二、陪審員任職條件
三、預備陪審員選擇程序
四、庭審陪審員選擇程序
五、借鑒與啟示
結 語
第四章 我們不懂法律:陪審團法律指示制度
一、英美法官指示制度的形成
二、英美法官指示的內容
三、英美法官指示的程序
四、英美法官指示錯誤的救濟
五、英美法官指示的新發(fā)展
六、我國對英美法官指示的借鑒
結 語
第五章 上帝的聲音:一致裁決的功能及其局限
一、陪審團一致裁決原則在英美司法史中的功能
二、體現(xiàn)充分參與:協(xié)商民主功能及其局限
三、防止多數(shù)人暴政:權利保護功能及其局限
四、排除合理懷疑:發(fā)現(xiàn)真實功能及其局限
五、代表普遍正義:實現(xiàn)法治功能及其局限
六、對陪審團一致裁決原則功能的謹慎借鑒
結 語
第六章 為了人民自由:美國的陪審團廢法
一、陪審團廢法的歷史是爭取自由的歷史
二、通過法官控制陪審團廢法的失敗嘗試
三、陪審團廢法制度將永遠不會被廢除
結 語
第七章 眾聲喧嘩:防止媒體報道影響陪審團審判
一、英國:偏重保護陪審團獨立審判
二、美國:偏重保護新聞自由
三、澳大利亞:偏重保護陪審團獨立審判但執(zhí)行較寬松
四、加拿大:同等對待新聞自由和陪審團公正裁判
五、互聯(lián)網時代媒體影響陪審團的新特征
六、互聯(lián)網時代各國對媒體與司法關系規(guī)則的修正
結 語
第八章 陪審團隔離:保障獨立審判的美國故事
一、陪審團隔離制度的歷史與現(xiàn)狀
二、陪審團隔離制度的預設功能
三、陪審團隔離制度的現(xiàn)實局限
四、陪審團隔離制度的衍生問題
五、評論與啟示
第九章 陪審團睡了:陪審團錯誤裁判的糾正
一、英國:通過上訴或再審進行糾錯
二、美國:因審判無效而再次追訴與凌駕陪審團
三、加拿大:檢察機關對無罪判決有上訴權
四、澳大利亞:上訴可以推翻陪審團裁決
五、俄羅斯:上訴或者再審可推翻陪審團裁決
六、陪審團并非上帝聲音可靠的顯示
結 語
第十章 司法改革的核心:政治巨變中的俄羅斯陪審團
一、俄羅斯陪審團的由來
二、現(xiàn)行陪審團制度的立法設計
三、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特點
四、俄羅斯陪審團遇到的挑戰(zhàn)
五、對俄羅斯陪審團的前景展望
結 語
第十一章 艱難的平衡:西班牙陪審團中的公正與人權
一、以保護人權為目的引進陪審團
二、嚴格限制陪審團適用的范圍和條件
三、庭審程序對真相發(fā)現(xiàn)的追求
四、裁決程序對實體公正的保障
結 語
第十二章 昨日輝煌:風雨中的美國的大陪審團
一、美國大陪審團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
二、大陪審團的種類與功能
三、大陪審團的人員結構
四、大陪審團的審議程序
五、大陪審團程序的局限
六、美國大陪審團制度面臨的挑戰(zhàn)
結 語
第十三章 非驢非馬:東亞的建議性陪審團
一、建議性陪審團是東亞的特產
二、東亞文化為什么難以接受英美陪審團
三、建議性陪審團在中國大陸的試驗及其意義
四、中國只適合建議性陪審團
結 語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