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實務》以有關房地產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盡可能從民商法的視角闡述了房地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同時為了突出實用性,《房地產法律實務》還還穿插了許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難點追問”、“前沿提示”、“推薦閱讀書目”等內容,不僅能豐富讀者的知識,也能使讀者們以-種不同于以往的理念重新看待房地產法。
《房地產法律實務》是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應用型系列法學教材”之一,對房地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做了闡述。在闡述過程中,編者盡可能地從民商法的視角透視房地產法,盡可能地用民商法的理論研究房地產法。此處之所以說“盡可能”,原因在于我們并不認為房地產法應當被全部定位手民商法,而是認為房地產法中既有經濟法,也有民商法;非基礎部分屬于經濟法,而基礎部分則屬于民商法。 本教材每一章均由“引言”、“學習目的與要求”、“知識結構簡圖”、“引例”等八個部分組成。
課本乃一課之“本”。雖然高校的教材一般不會稱之為“課本”,其分量也沒有中小學課本那么重,但教材建設實為高校的基本建設之一,這大概是多數(shù)人都能接受或認可的。
無論是教與學,教材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本好的教材,既是學生的良師益友,亦是教師之善事利器。應該說,這些年來,我國的高校教材建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其中,舉全國之力而編寫的“統(tǒng)編教材”和“規(guī)劃教材”,為千百萬人的成才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這些舉全國之力而編寫的“統(tǒng)編教材”、“規(guī)劃教材”無疑具有權威性。但客觀地說,隨著我國社會改革的深入發(fā)展,隨著高校的擴招和辦學層次的增多,包括法學專業(yè)在內的以往編寫的各種“統(tǒng)編教材”和“規(guī)劃教材”,就日益顯露出其弊端或不盡如人意之處。最為突出的,一是內容過于龐雜。無論是“統(tǒng)編教材”還是“規(guī)劃教材”,由于過分強調系統(tǒng)性與全面性,幾乎每本教材都是章節(jié)越編越長,內容越寫越多,不少教材在成書時已逼近百萬字,甚至超過百萬字,其結果是既不利于學,也不便于教,還增加了學生的經濟負擔。二是重理論而輕技能。幾乎所有的“統(tǒng)編教材”和“規(guī)劃教材”都犯了一個通病,即理論知識分量相當重甚至很重,技能訓練卻少有涉及。這樣的教材,不要說“二本”、“三本”的學生不宜使用,就是“一本”的學生也未必是合適的。
現(xiàn)代高等教育背景下的本專科合格畢業(yè)生應該同時具備知識素質與技能素質。改革開放以后,人們都很重視素質教育;毫無疑問,素質教育中少不了知識素質的培養(yǎng),但是,僅注重學生知識素質的培養(yǎng)而輕視實際技能的獲得肯定是不對的。我們都知道,在任何國家或任何社會,高端的研究型人才畢竟總是少數(shù),應用型、操作型的人才才是社會所需的大量人才。因此,對于“二本”尤其“三本”的學生來說,在大學階段的學習中,其知識素質與技能素質的培養(yǎng)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從一定意義上說,為了使其動手能力與實踐能力明顯強于少數(shù)的日后從事高端研究的人才,這類學生技能素質的培養(yǎng)甚至比知識素質的培養(yǎng)還要重要。
第一章 房地產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房地產和房地產業(yè)
第二節(jié) 房地產法的概念
第三節(jié) 房地產立法回顧
第四節(jié) 房地產法的淵源
第五節(jié) 房地產法的體系
第二章 房地產權屬制度
第一節(jié) 房地產權屬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的土地權屬概述
第三節(jié) 我國房屋權屬制度
第四節(jié) 相鄰關系和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五節(jié) 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三章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土地征收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三節(jié) 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四節(jié) 城市房屋拆遷法概述
第五節(jié) 城市房屋拆遷程序
第六節(jié)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土地使用權概述
第二節(jié) 土地使用權劃撥制度
第三節(jié) 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
第四節(jié) 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
.第五節(jié)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fā)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概述
第二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第三節(jié) 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第四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建設中的施工管理
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房地產交易法律概述
第二節(jié)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jié) 商品房預售
第四節(jié) 房屋租賃
第五節(jié) 房地產抵押
第七章 物業(y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物業(yè)管理概述
第二節(jié)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
第三節(jié) 業(yè)主自治
第四節(jié) 物業(yè)服務合同
第八章 房地產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節(jié) 房地產市場管理概述
第二節(jié) 房地產市場的計劃調控
第三節(jié) 房地產價格管理
第四節(jié) 房地產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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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shù)脑瓌t是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明確回答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公權力侵害時要不要補償?shù)膯栴},而且還直接決定著國家彌補相對人這種損害的程度。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均在憲法層面上對土地征收補償?shù)脑瓌t作出了規(guī)定,以體現(xiàn)立法目的對政府征收權利的限制和對私有財產的保障。對于征收補償?shù)脑瓌t,各國立法的規(guī)定卻并不一致?傮w而言,有完全補償和部分補償兩種類型。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10條第3款的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從憲法的角度來說,我國確定了對于土地征收應予以補償?shù)脑瓌t,但補償?shù)脑瓌t,并未從憲法的層面上給予明確的回答。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可以說補償?shù)脑瓌t按照現(xiàn)行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以下兩個:
(1)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在我國,土地對農民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其不僅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以保障農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損。為此,《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2)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shù)脑瓌t。在我國,征地補償?shù)臉藴实侥壳盀橹共]有按照市場化的標準。而是按照土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的制度。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對地上物的補償和對人員的安置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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