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重點研究水上變通犯罪實際案例涉及的相關刑法理論及其立法與司法問題,兼顧水上交通犯罪基本理論和訴訟機制問題。在犯罪主體方面,側(cè)重對船員的種類及其崗位職責的描述,以期對業(yè)務過失責任的認定做好前期鋪墊.對引航員和VTS人員的主體資格問題重潑筆墨。在犯罪客觀方面。借鑒大陸刑法理論對因果關系、職務過失責任阻卻等問題提出了較新的觀點。在案件機制上,指出了行業(yè)內(nèi)部存在的制度詬病,并提出了解決方案。
趙微,女,1964年生,遼寧本溪人,F(xiàn)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副會長、遼寧省知識產(chǎn)權法研究會會長、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過司法部、交通運輸部、遼寧省社科基金等部門的科研項目,曾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法學家》、《法學》、《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雜志發(fā)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多次獲得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
序
序二
章 水上交通犯罪概述
節(jié) 水上交通犯罪的立法概況與研究基礎
第二節(jié) 船員業(yè)務與水上交通犯罪
第二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法理論
節(jié) 水上交通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 水上交通犯罪的刑法疑難問題
第三章 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類犯罪(一)
節(jié)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罪依據(jù)
——“4·l8”海難逃逸
第二節(jié) 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定性問題
——“CY”輪船舶污染事故案
第三節(jié) 船舶溢油能否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SDY”號船舶污染事故案
第四章 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類犯罪(二)
節(jié) 偷盜航標燈蓄電池之行為定性
——“金某某團伙盜竊、破壞交通設施”案
第二節(jié)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
——“鄭某破壞旅游船”案
第三節(jié) 提高吃水線引發(fā)事故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