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憲法及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次修正 根據(j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節(jié)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次修正 根據(jù)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節(jié)錄)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節(jié)錄)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節(jié)錄)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保梗梗衬辏吃拢常比罩腥A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節(jié)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節(jié)錄)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節(jié)錄)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節(jié)錄)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節(jié)錄)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節(jié)錄)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節(jié)錄)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 根據(j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編 社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
部分 總 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次修訂 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務條例
(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第17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7年8月22日國務院令第685號公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長期青年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5年)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少先隊工作的意見
(2021年1月31日)
第二部分 學習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guī)程
(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號發(fā)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
意見
(2004年2月26日 中發(fā)〔2004〕8號)
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2007年2月7日 國辦發(fā)〔2007〕9號)
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2008年12月1日 教體藝〔2008〕12號)
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
(2012年12月7日 教基一〔2012〕1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農(nóng)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
(2012年9月7日 國辦發(fā)〔2012〕4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5年5月13日 國辦發(fā)〔2015〕36號)
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
(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9號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
(2016年6月28日 教政法〔2016〕13號)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令第49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勞動就業(y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jié)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節(jié)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節(jié)錄)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節(jié)錄)
(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5月12日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
(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64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1994年12月9日 勞部發(fā)〔1994〕498號)
國務院關于大力發(fā)展職業(yè)教育的決定
(2005年10月28日 國發(fā)〔2005〕35號)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節(jié)錄)
(2007年11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根據(jù)2014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次修訂 根據(jù)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jù)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部分 安全衛(wèi)生
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 根據(jù)2017年11月17日國務院令第690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jié)錄)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節(jié)錄)
(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 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令第721號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jié)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艾滋病防治條例(節(jié)錄)
(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 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wèi)生法(節(jié)錄)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中宣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等二十二個部門關于加強心理健康
服務的指導意見
(2016年12月30日 國衛(wèi)疾控發(fā)〔2016〕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節(jié)錄)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3號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移植條例(節(jié)錄)
(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1日國務院令第491號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節(jié)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jié)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fā)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2010年12月13日根據(jù)《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
(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衛(wèi)生部令第14號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號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2017年4月28日 國辦發(fā)〔2017〕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wǎng)絡安全法(節(jié)錄)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兒童個人信息網(wǎng)絡保護規(guī)定
(2019年8月22日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令第4號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網(wǎng)絡信息內(nèi)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節(jié)錄)
(2019年12月15日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令第5號發(fā)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五部分 文化體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節(jié)錄)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規(guī)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節(jié)錄)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節(jié)錄)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chǎn)業(yè)促進法(節(jié)錄)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節(jié)錄)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jié)錄)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節(jié)錄)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1990年2月20日國務院批準 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1號發(fā)布 根據(jù)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出版管理條例(節(jié)錄)
(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 根據(jù)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次修訂 根據(jù)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jù)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jù)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節(jié)錄)
(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次修訂 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jù)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節(jié)錄)
(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 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博物館條例(節(jié)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5年2月9日國務院令第659號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關于正確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wǎng)游戲的意見
(2005年7月20日)
互聯(lián)網(wǎng)視聽節(jié)目服務管理規(guī)定(節(jié)錄)
(2007年12月20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chǎn)業(yè)部令第56號發(fā)布 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節(jié)目管理規(guī)定
(2019年3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3號公布 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wǎng)絡游戲的通知
(2019年10月2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
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
(2020年10月15日)
第六部分 困難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jié)錄)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殘疾人教育條例(節(jié)錄)
(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161號發(fā)布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7年2月1日國務院令第674號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節(jié)錄)
(2017年2月7日國務院令第675號公布 根據(jù)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2018年7月10日 國發(fā)〔2018〕20號)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節(jié)錄)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0年11月16日 國辦發(fā)〔2010〕5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1年8月15日 國辦發(fā)〔2011〕39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農(nóng)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6年2月14日 國發(fā)〔2016〕13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6年6月13日 國發(fā)〔2016〕36號)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jiān)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
(2020年3月14日 國發(fā)明電〔2020〕11號)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指引(試行)
(2020年9月16日 司公通〔2020〕12號)
民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做好因突發(fā)事件影響造成
監(jiān)護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2021年1月13日 民發(fā)〔2021〕5號)
第三編 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9日法釋〔2020〕22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9日法釋〔2020〕23號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2003年12月4日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關于修改〈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jié)錄)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jié)錄)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節(jié)錄)
(2015年9月21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關于修改〈人民法院關于破產(chǎn)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發(fā)布 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0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5號令發(fā)布施行)
家庭寄養(yǎng)管理辦法
(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號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
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12月18日 法發(fā)〔2014〕24號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
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年9月4日)
人民法院、全國婦聯(lián)關于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
工作機制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法發(fā)〔2019〕21號)
第四編 刑法、行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十)》修正、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jié)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根據(jù)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jié)錄)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節(jié)錄)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9號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節(jié)錄)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戒毒條例
(2011年6月26日國務院令第597號公布 根據(jù)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 2006年1月11日法釋〔2006〕1號公布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
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
(2011年4月28日 法發(fā)〔2011〕9號)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16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9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1日法釋〔2016〕28號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
犯罪的意見
(2010年3月15日 法發(fā)〔2010〕7號)
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2016年11月1日 教基一〔2016〕6號)
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2017年11月22日 教督〔2017〕10號)
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lián)關于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
工作的意見
(2013年9月3日 教基一〔2013〕8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013年10月23日 法發(fā)〔2013〕12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2015年3月2日 法發(fā)〔2015〕4號)
人民檢察院、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等九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2020年5月7日 高檢發(fā)〔2020〕9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2020年3月23日 高檢發(fā)〔2020〕4號)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2006年1月23日公安部發(fā)布 公通字〔2006〕12號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節(jié)錄)
(2007年1月26日公安部發(fā)布 公通字〔2007〕1號)
第五編 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jié)錄)
(2014年12月18日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 2015年1月30日法釋〔2015〕5號公布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jié)錄)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jié)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jié)錄)
(2020年12月7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6日法釋〔2021〕1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節(jié)錄)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的決定》修正)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2002年3月25日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百零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8日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次修訂 2013年12月19日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節(jié)錄)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fā)布 根據(jù)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
(2020年12月24日 法發(fā)〔2020〕45號)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guī)定
(1999年5月6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號發(fā)布施行)
第六編 國際法規(guī)范
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lián)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ⅩⅠ)號決議通過,并開放給各國簽字、批準和加入,于1976年1月3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本公約,并于2001年3月27日遞交批準書,同時聲明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款(甲)項,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二、根據(jù)1997年6月20日和1999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先后致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照會,《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規(guī)定,通過各該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予以實施。三、臺灣當局于1967年10月5日盜用中國名義對《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作的簽署是非法的和無效的。本公約于2001年6月27日對我國生效,并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中央政府為澳門所作的聲明如下:(1)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適用。特別是公約第1條,不影響《聯(lián)合聲明》和《基本法》關于澳門地位的規(guī)定。(2)公約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guī)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抵觸。]
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 1990年9月2日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批準 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于計劃生育的規(guī)定的前提下,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義務)
《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000年5月25日簽訂于紐約,2002年2月12日生效。2001年3月15日中國簽署該議定書,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同時聲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自愿加入本國武裝部隊的年齡為17歲。二、為實施上述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guī)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xiàn)役。根據(jù)軍隊需要和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xiàn)役。經(jīng)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xiàn)役的,服士兵預備役,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18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xiàn)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廉潔征兵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在征兵工作中不準放寬征兵條件、降低征集標準;實行到應征青年家庭和單位走訪調查制度;對應征青年年齡情況進行審查)
《兒童權利公約》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于2000年5月25日經(jīng)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同年9月6日我國政府簽署的該議定書,本議定書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我國于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準書并聲明如下: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意見,本議定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適用需經(jīng)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先行立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議定書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節(jié)錄)
(1979年12月18日簽訂于哥本哈根,1980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同年11月4日交存批準書,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公約第二十九條款的約束。公約于1981年9月3日對我國生效)
跨國收養(yǎng)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本公約于1995年5月1日生效。我國于2000年5月1日簽署本公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93年5月29日經(jīng)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7次外交大會通過的、2000年11月30日由我國政府代表簽署的《跨國收養(yǎng)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同時聲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公約》賦予職責的中央機關。二、《公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中央機關職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托的收養(yǎng)組織中國收養(yǎng)中心履行;只有在收養(yǎng)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組織履行有關中央機關職能的情況下,該國公民才能收養(yǎng)慣常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兒童。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收養(yǎng)證明的出具機關為被收養(yǎng)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出具的收養(yǎng)登記證為收養(yǎng)證明。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義務承認根據(jù)《公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達成的協(xié)議而進行的收養(yǎng))
準予就業(yè)年齡公約
(本公約于1973年6月26日簽訂,1976年6月19日生效。我國于1998年12月29日批準加入,1999年4月28日交存批準書,同時聲明如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nèi)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運輸工具上就業(yè)或者工作的年齡為16周歲;本公約于2000年4月28日對我國生效,適用于香港和澳門。中央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所作的聲明如下: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而言,公約第二條所指的年齡為15歲;二、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而言,公約第三條修改為:(一)如獲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準,年滿15歲但不滿16歲的人士,可受雇于《工廠及工業(yè)經(jīng)營條例》所界定的危險行業(yè)和使用木工機械工作;(二)如獲得酒牌局的書面批準,年滿15歲但不滿16歲的人士,在上午6時至晚上10時,可在持牌供應酒類以供飲用的處所或其附近受雇)
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1999年6月17日經(jīng)第八十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 2000年11月19日生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
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年齡公約
(本公約于1920年6月15日第三屆勞工大會通過 1921年9月27日生效 1982年6月11日吳學謙外長致函國際勞工局局長 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本公約和另外十三個勞工公約的批準)
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 1922年11月20日生效 1984年6月11日吳學謙外長致函國際勞工局局長 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本公約和另外十三個勞工公約的批準)
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人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年齡公約
(本公約于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 1922年11月20日生效 1984年6月11日吳學謙外長致函國際勞工局局長 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本公約和另外十三個勞工公約的批準)
確定準許使用兒童于工業(yè)工作的年齡公約
(本公約于1937年6月3日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 1921年9月27日生效 1984年6月11日吳學謙外長致函國際勞工局局長 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本公約和另外十三個勞工公約的批準)
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限度標準規(guī)則(北京規(guī)則)
(本規(guī)則于聯(lián)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3號決議通過)
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
(本規(guī)則于1990年12月14日聯(lián)合國大會第45/113號決議通過)
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
(1990年12月14日聯(lián)合國大會第45/112號決議通過)
兒童生存、保護和發(fā)展的世界宣言
(1990年9月30日于紐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