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諸多認定上的疑難問題,從而給實務界造成了適用上的困惑。傳銷犯罪發(fā)生率高居不下,這種狀況的產(chǎn)生應當與立法的不足和司法中存在的問題相關。本書主要對該罪的構成要件、既未遂標準、主從犯劃分、罪數(shù)形態(tài)以及與他罪的關系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旨在消弭分歧、達成共識,從而為司法實踐提供可行或可靠的適用方案,同時就該罪在立法與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及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系列完善的舉措。
自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至今,該罪在實踐中已運行了近12年的時間。通過10多年的檢驗,該罪的立法初衷究竟是否得到了實現(xiàn)以及該罪的刑罰功能是否得到了有效發(fā)揮,從理論上對其立法與司法效果做一番總結性研究,可謂恰合時宜。
可以說,在犯罪“大家族”中,傳銷犯罪可謂是“熱”“新”“難”兼具的犯罪類型。說其“熱”,是因為盡管司法機關對傳銷犯罪的打擊一直保持著嚴厲、高壓的態(tài)勢,但其發(fā)生率始終高居不下,而且社會公眾對其表現(xiàn)出了極大的關注;說其“新”,是因為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者不斷演變新的犯罪手法,以網(wǎng)絡傳銷為代表的新型傳銷活動大量涌現(xiàn),大有替代傳統(tǒng)傳銷模式之勢;說其“難”,是因為目前的刑法規(guī)范在面對各種形式與內(nèi)容的傳銷犯罪活動時出現(xiàn)了諸多認定上的疑難問題,從而造成司法適用的困惑。
以上情狀是我們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展開研究的直接動因。
為了達到預期的研究目標,本書共安排了該罪的立法沿革、司法認定、立法完善與司法完善四個部分的內(nèi)容。其中司法認定部分是本書研究的重點,內(nèi)容包括該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以及停止形態(tài)、共同犯罪、罪數(shù)形態(tài)等方面,幾乎涉及該罪司法適用中的所有問題。本書就該罪的上述在司法適用中所存在的各種疑難問題或者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一一進行了厘清與厘定。在立法層面,基于該罪立法“針對性”有余、“實效性”不足的現(xiàn)狀,筆者主要圍繞增強懲治傳銷犯罪的“實效性”,相應提出了諸如增設幫助傳銷犯罪活動罪、完善該罪的罪狀及刑罰設計等系列完善立法的建議。在司法完善層面,提出了完善追訴標準以及處罰未遂犯的建議。
眾所周知,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因而相對理論刑法學、規(guī)范刑法學而言,實踐刑法學作為刑法學知識轉型的一環(huán),在刑法學界的地位也逐步攀升。當然就刑法學的總體研究情況而言,學界對于刑法各論的研究尚不比研究刑法總論那樣熱情,而且就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目前我國學者對刑法各論的研究大多以教科書的形式,通過以刑法分則所有罪名為對象的體系性研究成果的形態(tài)體現(xiàn),以分類罪名中的幾個罪或者專以某一個罪進行研究的專著并不多見。顯然,對刑法各論做體系性的研究,因篇幅所限,其不僅不能達到應有的理論深度,同時,對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也難以進行展開探討。因此,本書專門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個罪名開展研究,其顯見的篇幅優(yōu)勢無疑會體現(xiàn)出應有的深度。比如,關于該罪的主體問題,本書就安排了諸如單位究竟能否成為犯罪主體,“追訴標準”與厘定組織者、領導者范圍的關系,對“其他起關鍵作用的人員”的理解,提供幫助行為者能否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對“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理解以及“空點”情形下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等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或者在適用中容易受到質疑的系列問題逐一進行了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筆者以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導向挖掘案例,遵循“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對書中所采用的諸多真實案例與相應的刑法理論進行有機統(tǒng)一(而不是做一種簡單的堆砌),使二者既能各得其所,又能相得益彰,以充分體現(xiàn)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以及理論服務于實踐的宗旨,并盡可能讓本書以體系比較完美、邏輯比較周全的知識形態(tài)展現(xiàn)給讀者。當然,在引用某一案例時,筆者對法律文書所載明的內(nèi)容可能會存在誤讀,甚至有斷章取義之處,要是果真如此,在此懇請諒解為盼。同時需要說明的是,本書引用的案例基本來自北大法寶的司法案例(http://www.pkulaw.cn/Case/)數(shù)據(jù)庫,所以,凡是書中所舉的案例來源于該數(shù)據(jù)庫的,則不再注明其來源,如果不來源于該數(shù)據(jù)庫的,會在腳注特別注明其出處。
出于時間及精力的限制,并主要囿于筆者學識及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之故,書中表達的諸多觀點肯定會因缺乏深思熟慮存在值得商榷、自相矛盾,甚至謬誤之處。特別是,本書在一些問題的看法上竟然與長期奮戰(zhàn)在司法一線的實務界專家的觀點存有不一致,這在本書付梓之際更讓筆者平添憂慮與不安。不過,既然是學術探討,就肯定存在不同的見解,唯有期待大家的批評與賜教。
鄧崇專、黎仲誠
2020年10月13日
于廣西民族大學1坡10棟教師工作室
鄧崇專,廣西全州人。1987年畢業(yè)于廣西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F(xiàn)為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廣西金獅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在《河北法學》、《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河北學刊》、《廣西民族研究》等核心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出版專著《廣西民族鄉(xiāng)法治狀況研究》《中越刑事合作:現(xiàn)狀與展望》,合著《走私罪司法認定與執(zhí)法完善問題研究》《妨害國境管理罪司法認定與刑罰適用問題研究》《毒品與組織賣淫犯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獲省部級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一項。
黎仲誠,廣西蒼梧縣人。畢業(yè)于廣西師范大學政治系、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系和武漢大學法學院。曾擔任廣西第三律師事務所主任,現(xiàn)為廣西金獅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西現(xiàn)代法學研究院副院長,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合著《走私罪司法認定與執(zhí)法完善問題研究》《妨害國境管理罪司法認定與刑罰適用問題研究》《毒品與組織賣淫犯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沿革 / 001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世” / 003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今生” / 008
第二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體 / 011
一、本罪客體的理論之爭 / 013
二、本書的觀點 / 015
第三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方面 / 019
一、刑法意義上“傳銷”內(nèi)涵的界定 / 022
二、“組織、領導”行為的界定 / 031
三、對“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的理解 / 047
四、對“層級”的把握 / 052
第四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 / 063
一、單位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 066
二、“追訴標準”與厘定組織者、領導者范圍的關系 / 071
三、對“其他起關鍵作用的人員”的理解 / 082
四、提供幫助行為者能否認定為本罪的組織者、領導者 / 090
五、對“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理解 / 097
六、“空點”情形下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 / 109
第五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方面 / 115
一、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包括間接故意 / 118
二、本罪是否為目的犯 / 120
第六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停止形態(tài) / 135
一、本罪犯罪預備的認定 / 137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劃分 / 146
三、本罪共同犯罪情形下犯罪中止的認定 / 160
第七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同犯罪 / 165
一、本罪的共同犯罪是否屬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形式 / 167
二、各傳銷體系的傳銷者相互間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 171
三、本罪主從犯劃分的爭議及其確立 / 179
第八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 205
一、本罪的想象競合犯問題 / 208
二、本罪的法條競合問題 / 212
三、本罪的牽連犯問題 / 224
四、本罪與他罪數(shù)罪并罰的問題 / 237
第九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與司法完善 / 241
一、增強懲治傳銷犯罪的預防性立法 / 243
二、完善本罪的刑罰設置 / 250
三、對本罪罪狀的重新設計 / 264
四、完善本罪的追訴標準 / 272
五、處罰本罪的未遂犯 / 273
參考文獻 /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