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導(dǎo)讀》是國內(nèi)第一部系統(tǒng)講解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專門著作!逗诟駹枴捶ㄕ軐W原理〉導(dǎo)讀》采用文本解讀法,取循文而行的形式,以自由精神及其定在靈魂,以法權(quán)人格、自由意志精神、倫理秩序為核心,把握《法哲學原理》的思想精髓、理論內(nèi)容與邏輯體系;并以《法哲學原理》為理論平臺,以對話、反思、詰問等形式,試圖澄清法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等領(lǐng)域的一系列相關(guān)基礎(chǔ)理論問題。《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導(dǎo)讀》不拘泥于具體字句表達,而重在把握其思想內(nèi)容與價值批判精神;不停留于字面分析,而以之為思想資源,在哲學層面思考當今社會的一些重大問題。
高兆明,哲學博士、教授。主要學術(shù)研究領(lǐng)域為倫理學基礎(chǔ)理論及其應(yīng)用、政治哲學、生命哲學,尤其感興趣予轉(zhuǎn)型期的社會倫理問題研究。
出版學術(shù)專著11部:《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倫理秩序比較研究》(2007,合著)、《倫理學理論與方法》(2005)、《存在與自由:倫理學引論》(2004),《自由與善:克隆人倫理研究》(2004,合著)、《制度公正論》(2001)、《中國市民社會論稿》(2001)、《幸福論》(2001)、《社會失范論》(2000)、《社會變革中的倫理秩序》(1994)、《道德生活論》(1993)、《管理倫理導(dǎo)論》(1988)。在《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等期刊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100余篇。
引言
第1講 黑格爾哲學體系中的《法哲學原理》
一、黑格爾的思辨哲學體系
二、如何認識社會、國家現(xiàn)象
1.兩類規(guī)律:自然規(guī)律與自由規(guī)律
2.實然與應(yīng)然
三、作為時代精神的哲學
第2講 基礎(chǔ)概念:自由、意志與法
一、自由
1.作為圓圈運動開端的自由
2.作為法的合理性根據(jù)的自由
二、精神與意志
1.精神:思維與意志
2.意志的單一性
三、真實的意志
1.“自然的意志”:自在的意志
2.“個人的意志”:“反思的意志”或有限的意志
3.“直宴的意志”.白存自為的音熹
四、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1.法的本質(zhì)
2.法的普遍與獨特
3.法的體系
第3講 自由的基礎(chǔ):財產(chǎn)權(quán)
一、人格與人格權(quán)
1.人格
2.人格、人、主體
3.人格權(quán)
二、所有權(quán):自由意志定在的基礎(chǔ)
1.所有權(quán):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
2.物的占有
3.財產(chǎn):自由意志的定在
三、私人所有權(quán)
1.“私人所有權(quán)”與“共同所有權(quán)”:對私人所有權(quán)的辯護
2.私人所有:生命、財物
四、私人所有權(quán)實現(xiàn)
1.占有
2.使用
3.轉(zhuǎn)讓
第4講 契約:共同意志
一、契約關(guān)系的一般理解
二、交換契約
1.交換契約的一般解釋
2.約定
3.契約符號:信用
三、契約共同意志的偶然性
第5講 法的正義:不法與懲罰正義
一、法的本質(zhì)與法的定在
二、不法與強制
1.不法的分類
2.不法的強制
3.法的強制
三、刑法:對犯罪的揚棄
1.刑法正義理論
2.報復(fù):犯罪的揚棄
第6講 道德:自由意志的內(nèi)在定在
一、道德:主觀意志的法
1.個體:“自由的基地
2.“道德”的一般理解
二、道德的應(yīng)然
1.“關(guān)系的觀點”:合理處理人我關(guān)系
2.“應(yīng)然的觀點”:普遍意志要求
三、道德行為
1.道德行為與非道德行為
2.道德行為與法律行為
第7講 目的、意圖、幸福
一、目的與目的的實現(xiàn)
1.目的:我的東西、我的意志
2.道德:“能行動的意志
3.目的的實現(xiàn):行為結(jié)果
4.責任限度與責任態(tài)度
二、意圖
1.意圖:“單一物的真理
2.特殊目的性與普遍目的性
三、福利:幸福
1.幸福:人生最高目的
2.道德行為的目的性:個體目的性與社會目的性
3.道德行為選擇依據(jù):“特殊福利”與“普遍福利”
第8講 善與良心
——、善
1.善:“被實現(xiàn)了的自由
2.善:法與福利的統(tǒng)
3.善:“特殊意志的真理
4.善的客觀性與真理性
二、義務(wù)
1.義務(wù):善的要求、責務(wù)
2.義務(wù)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3.康德義務(wù)論思想批評
三、良心
……
第9講 倫理與美德
第10講 家庭
第11講 市發(fā)社會概述
第12講 私人利益及其實現(xiàn)
第13講 國家:公共政治生活與自由實現(xiàn)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一個事實陳述與因果分析,而不是一個價值分析與價值判斷。它只能說明此法有其原因,并不能說明此法本身的善惡之價值屬性。更何況對于某件事產(chǎn)生的歷史意義乃至歷史敘述本身,與理解者的認識有關(guān)——這就是克羅齊所說一切歷史均是現(xiàn)代史之蘊義。根據(jù)價值合理性尋求中的這種歷史淵源思想方法,一切惡法均可以從歷史上找到自身的合理性證明。如是,則“祖宗之法不可變”就可獲得充分的價值理由。
其次,法的具體功能不能成為法律、規(guī)范合理性的價值依據(jù)。①任何具體法律總是有其某種功能的,然而,功能只是一種外在的效用性分析,它并不能說明這種功能效用本身的價值屬性。試圖從具體法的社會功能或有效性方面說明法的合理性,這是一種偶然性的認識思想方法。因為,一方面,歷史是變遷的,而法則應(yīng)是穩(wěn)定的、精神的,以變遷性方面來說明法的合理性,恰恰說明法自身的偶然性(這就是黑格爾關(guān)于“修道院”論述所表達的思想);另一方面,任何一種關(guān)于法形成的具體功能性理由,由于事實、功能本身的偶然性特質(zhì),它既能證成,又能否證。功能總是具體的。人類交往活動總是開放的,其社會性功能要求無時無刻不在變化。法若以這種變動不居的功能為自身存在合理性的依據(jù),則法自身亦由于變動不居而失缺必然性。這種功能性的合理性根據(jù),往往會如黑格爾通過夏洛克一例所說的那樣,“對壞事加上好聽的理由”,“使壞事得到辯解”,使惡法具有善法的面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