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旨在構筑數據經濟的基礎制度,是一部研究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或數據經濟基礎制度的著作。人類進入到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社會的基礎資源,數據分析(也稱為人工智能,簡稱AI)可以服務于科研研究、社會治理、經濟運行等。人們把這種數據支撐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稱為數據為基礎的經濟(data-based economy)或者數據驅動的經濟。但是,每個單位所掌握的數據是有限的,如何獲得足夠“大”的數據是大數據應用的關鍵。這就要求掌握數據的各個主體愿意將數據提供出來,供他人使用。數據的自由流動(free-flow)、協(xié)同處理(interoperability)和可移轉性(portability)成為數據為基礎的經濟的基本需求。這便是數據開放。數據開放即披露或公開數據為他人使用。數據開放使得每個數據控制人數據可以為他人所用,實現數據的社會化利用,因而數據開放制度是大數據利用制度基石性制度,沒有各個數據控制主體的數據開放,就沒有數據經濟。
高富平
教授1998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民商法博士學位后到華政任教。主要研究領域:財產法、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信息法。2004至2014年擔任知識產權學院院長,現為法律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組負責人,財產法研究院院長、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高富平教授為上海市曙光學者、美國富布賴特高級訪問學者、上海市模范教師、上海市領軍人才,2016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承擔并完成了多項國家和省部級課題,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信息服務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席專家,出版著作20余本、發(fā)表論文100余篇。
自2000年開始研究電子商務、信息和網絡法,在該領域的著作主要有:《電子商務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第2版;《電子商務法基礎》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電子商務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3年;《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在線交易法律規(guī)制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電子商務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中歐電子合同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yè)法律基礎》法律出版社2009年(獲上海市第十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著作類三等獲);《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年;《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個人數據保護與利用國際規(guī)則:源流與趨勢》法律出版社2016年。
前言
第一部分 導論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
(二)大數據價值的實現:人工智能
(三)大數據時代的經濟形態(tài):數據經濟
(四)個人信息與大數據
(五)我國大數據應用發(fā)展的困惑:研究主題的確定
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法律規(guī)則與社會需求的沖突
(一)我國個人信息有關法律掃描
(二)政府對大數據產業(yè)政策
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評估方法
第二部分 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行為模式評價
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基礎:個人身份信息保密規(guī)范
二、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的基本內容
(一)《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四)《民法總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六)《征信業(yè)管理條例》
(七)小結
三、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評價
(一)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定位
(二)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缺失
四、現行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的司法實踐
(一)知情同意規(guī)則適用
(二)未盡到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
(三)個人信息侵權的舉證規(guī)則
第三部分 個人信息保護:責任規(guī)范評估
一、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規(guī)范
(一)現行法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規(guī)定
(二)司法解釋的解讀
(三)侵害個人信息民事責任規(guī)范存在的問題
(四)案例評析
二、侵害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規(guī)范
(一)現行法律對行政責任的規(guī)定
(二)網絡安全法監(jiān)督實施典型案例
(三)行政責任規(guī)范存在的問題
三、侵犯個人信息刑事責任規(guī)范評述
(一)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規(guī)定
(二)《刑法釋2017》評述
(三)我國刑法個人信息保護犯罪規(guī)定及其適用存在的問題
第四部分 個人信息安全:推薦國標評析
一、《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基本內容
(一)《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制定背景
(二)個人信息及其類型
(三)《規(guī)范》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二、個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則
(一)權責一致原則
(二)目的明確原則
(三)選擇同意原則
(四)最少夠用原則
(五)公開透明原則
(六)確保安全原則
(七)主體參與原則
三、個人信息的收集
(一)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最小化要求
(二)個人信息收集的同意規(guī)范
(三)同意之例外情形
(四)收集個人敏感信息時的同意要求
(五)隱私政策
四、個人信息的保存規(guī)范
(一)個人信息存儲的基本要求
(二)個人敏感信息的傳輸和存儲
(三)停止運營時的處理
五、個人信息使用:個人信息控制者義務
(一)個人信息安全管理義務
(二)個人信息的使用限制
六、個人信息權利的保障
(一)確保個人信息訪問
(二)確保個人信息更正
(三)個人信息刪除
(四)個人信息主體撤回同意
(五)個人信息主體注銷賬戶
(六)個人信息主體獲取個人信息副本
(七)約束信息系統(tǒng)自動決策
(八)個人權利保障機制
七、個人信息共同控制和委托處理規(guī)范
(一)共同個人信息控制者
(二)委托處理的基本要求
八、個人信息的委托處理、共享、轉讓、公開披露
(一)個人信息的共享和轉讓
(二)個人信息公開披露
(三)共享、轉讓、公開披露個人信息時事先征得授權同意的例外
(四)個人信息跨境傳輸要求
九、個人信息安全事件處置
(一)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二)安全事件的處置
(三)安全事件的報告義務
(四)安全事件告知義務
十、組織的管理要求
(一)明確責任部門與人員
(二)開展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
(三)數據安全管理
(四)安全審計
十一、總體評價
第五部分 個人信息保護法現存問題及其出路
一、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基本評價
(一)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基本特征
(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范結構不合理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定位問題
(四)個人信息保護模式與大數據應用不吻合
二、分散立法下個人信息保護對象:個人信息范疇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界定:公民身份信息
(二)個人信息保護類法律對個人信息界定
(三)《統(tǒng)計法》等行業(yè)管理法有關個人信息規(guī)定
(四)《刑法》對個人信息界定
(五)多元立法模式下個人信息定義透視析
三、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目標
四、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基本設想
附錄一 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基本規(guī)范
附錄二 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案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