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諦,更上層樓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研究》序張衛(wèi)平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還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便開始關注民事訴訟基本模式(體制)問題,并對我國民事訴訟模式(體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研究中我發(fā)現(xiàn),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的特性決定了民事訴訟基本模式(體制)的特征。但奇怪的是,從一些基本原則的表述來看,中外似乎沒有什么不同,例如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等。在大陸法系國家,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也被視為民事訴訟的兩個“車輪”,具有基本原則的地位。既然如此,我國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體制)就不應該與這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體制)有質的差異。
帶著這樣的疑問,我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實踐中的所謂處分原則進行了比較細致的考察。結果發(fā)現(xiàn),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都認可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是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中,也的確在諸多方面貫徹了處分原則,但我也注意到,不僅在民事訴訟法的文本中,而且在民事訴訟的實務與理論中都強調了當事人處分權的非絕對性和限制性,甚至將這種非絕對性和限制性作為重點和核心。這也是我國在法治建設初期對待權利通常會出現(xiàn)的問題。由此,作為強調權利行使自由的處分原則就不可能充分或真正發(fā)揮其作為原則的作用。在許多方面,由于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實際上使處分原則一直處于“非原則”或“半睡眠”狀態(tài)。因此,我們勢必要追問:這些限制是合理的嗎?這樣限制的根據(jù)能夠成立嗎?為什么會提出這些限制呢?究竟應當如何來認識和理解民事訴訟處分原則才是正確的呢?
我在《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重述》(載《現(xiàn)代法學》2001年第6期)一文中嘗試著回答了這些問題。我認為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的型塑與蘇聯(lián)民事訴訟體制有直接的承繼關系。受蘇聯(lián)意識形態(tài)的影響,新中國全面移植了蘇聯(lián)民事訴訟的體制和理論,并與我國傳統(tǒng)的審判方式和訴訟體制有機地結合,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訴訟體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強烈的職權干預色彩,加之長期固化的民事裁判理念,就構成了對當事人處分權限制的制度基礎和理念基礎,使對當事人處分的限制在國家干預理念的語境中獲得了正當性。更深層的社會因素是計劃經(jīng)濟體制、傳統(tǒng)國家治理方式、傳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以及傳統(tǒng)權利義務觀等。例如,基于國情我們必須保留“處分原則”,只不過其“處分原則”的內核與“西方國家”的“處分原則”是有所不同的,如同對“辯論原則”這一形式概念的保留一樣。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在意識形態(tài)上對應的是“民主”和“自由”,但“階級屬性”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我們對待處分原則的認識之所以存在偏差,是由于我們沒有從民事訴訟應有特性的視角審視這一原則,沒有從民事糾紛的性質來認識糾紛解決程序的基本要求。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過程?茖W、合理的訴訟程序總是與訴訟對象的特性相一致的。不同性質的訴訟對象,其訴訟程序的設計也是不同的。民事爭議是關于平等主體之間財產(chǎn)關系和一定人身關系的爭議。爭議主體之間是平等的。因為民事交往是以當事人獨立意思自由為前提的。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不過是在為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創(chuàng)造條件。因此,平等的落腳點必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上。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這一“公理性原則”。而民事法律關系的這種特性又決定了民事訴訟的特性,即它是一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解決過程。實體法領域中的“公理性原則”也必然要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得到具體體現(xiàn)和延伸。主要體現(xiàn)在: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同樣享有意思自治的權利,當事人不僅在實體法領域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且在訴訟領域也同樣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由于當事人在訴訟領域對民事權利的處分,必須通過實施特定的訴訟行為來加以實現(xiàn),所以能夠主動或被動、積極或消極地實施特定訴訟行為的權利也同樣被法律所肯定,即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權。沒有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體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實現(xiàn)。正是基于這一規(guī)范的重要性,現(xiàn)代民事訴訟法均將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當然,在這一時期,我對處分原則的分析和研究主要是服務于對民事訴訟體制的宏觀分析,通過對我國限制性處分原則的初步分析揭示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的特征,以及民事訴訟體制今后轉型以及具體操作的大致方向和制度安排。早期的分析并沒有從規(guī)范、理論以及實踐上對處分原則進行全面的學術探討。在一段時間內我研究和關注的重點還是在民事訴訟體制的整體分析方面。因此,對于處分原則的許多法理問題有待深入地進行分析。好在,本書的作者——王次寶適時地考入了清華大學,成為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正好可以將這一課題交由他來完成。記得我當時的主張是,通過研究確立處分原則應有的基本框架,然后依照這一原則框架一方面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范進行“掃描”,看看存在什么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按照這一框架進行建構,建構中要充分考慮實效性和可行性。
幾年過去了,王次寶如期提交了他的博士論文——《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研究》。該文在民事訴訟理論界首次系統(tǒng)地對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進行了分析,并對已有的理論進行了梳理。作者從比較法的角度比較全面、正確地展示了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以及社會主義法系國家對民事訴訟處分權的法律規(guī)制,并根據(jù)大量的資料,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的角度,從語義分析到法理分析的層面,對處分原則的基本含義、理論基礎、歷史發(fā)展等作了十分扎實的研究,準確地揭示了處分原則應有的內涵。作者還結合我國法律制度的語境對處分原則與民事訴訟體制的關聯(lián)、處分原則的制度化、處分原則的具體適用等一一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并澄清了我國理論界對處分原則存在的一些誤識。文中提出的觀點和理論對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處分原則,推動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的轉換,推進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提供了指導理念和具體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過去研究的空白。次寶能夠高質量地完成這一課題,無疑與他踏實的學習態(tài)度、扎實的專業(yè)基礎、勤于思考和一副好身板有直接的關系。
畢業(yè)之后,次寶并沒有停下對處分原則探索的步履,本書即是證明。比較當初的博士論文,我注意到作者在本書中又進一步深化和拓展了對于處分原則的研究,尤其是在處分原則的規(guī)則建構以及具體適用方面,對處分原則的認識更加全面、系統(tǒng)和厚實。作者在本書中關于處分原則的理論闡述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具有突出的先進性。
我希望作者能夠將本書的研究成果視為新的研究的起點,使自己對民事訴訟法的研究更上一層樓,具有更加廣闊的視野。
2020年4月于成都水鄉(xiāng)石隱園目錄
探求真諦,更上層樓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研究》序張衛(wèi)平1
導論1
一、 選題背景與意義2
二、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6
三、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16
第一章處分原則之基礎篇20
第一節(jié)處分原則的界定20
一、 “處分”的語義分析20
二、 “原則”與“主義”的語義比較24
三、 處分原則的不同樣態(tài)26
第二節(jié)處分原則發(fā)展的歷史脈絡27
一、 古羅馬法時期的萌芽27
二、 歐洲中世紀到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前的理論醞釀28
三、 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的正式確立30
四、 蘇聯(lián)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批判與改造30
五、 世界各國的最新發(fā)展31
第三節(jié)處分原則確立的理論根據(jù)32
一、 西方學者的主要觀點32
二、 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33
三、 筆者的觀點34
第四節(jié)處分原則與周邊概念的關系49
一、 處分原則與處分權主義49
二、 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51
三、 處分原則與當事人進行原則55
四、 處分原則與當事人主義57
五、 處分原則與程序選擇權58
六、 處分原則與誠信原則60
本章小結64
第二章處分原則之域外篇65
第一節(jié)法國模式65
一、 法國民事訴訟法發(fā)展簡史65
二、 法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界定、表現(xiàn)及其特色70
三、 法國民事訴訟法的變革與處分原則的發(fā)展趨勢74
第二節(jié)德日模式77
一、 德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處分原則78
二、 日本民事訴訟法及其處分原則85
三、 德、日民事訴訟處分原則之比較90
第三節(jié)英美模式93
一、 英國民事訴訟制度及其對抗制下的處分原則94
二、 美國民事訴訟制度及其對抗制下的處分原則100
三、 英美兩國對抗制下處分原則的特色與發(fā)展趨勢106
第四節(jié)蘇俄模式108
一、 蘇俄民事訴訟法發(fā)展簡史108
二、 蘇俄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110
三、 俄羅斯聯(lián)邦對蘇俄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相關內容的修訂121
本章小結125
第三章處分原則之中國篇127
第一節(jié)處分原則在我國發(fā)展的歷史系譜127
第二節(jié)我國處分原則的形成背景與條件131
一、 傳統(tǒng)文化的積淀132
二、 現(xiàn)實條件的限制132
三、 邊區(qū)經(jīng)驗的總結133
四、 國外立法的借鑒134
第三節(jié)我國處分原則的主要內容與特色136
一、 我國對于處分原則概念的界定與表述136
二、 我國確立處分原則的理論依據(jù)及其變遷137
三、 我國處分原則的具體內容140
四、 我國處分原則之下的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143
五、 我國處分原則的主要特色145
第四節(jié)我國處分原則存在的五大問題146
一、 自身內容的“非原則化”146
二、 處分權定性的錯位化148
三、 國家干預的意識形態(tài)化156
四、 限制范圍的擴大化158
五、 法官職權的“非制約化”161
本章小結164
第四章處分原則之應用篇(上):核心規(guī)則166
第一節(jié)當事人決定訴訟的開始166
一、 基本原理166
二、 起訴與一審程序的啟動168
三、 上訴與上訴審程序的啟動182
四、 再審程序的啟動188
五、 其他重要程序的啟動193
第二節(jié)當事人決定審判對象及其范圍195
一、 基本原理195
二、 當事人選擇救濟的形式、程序與順序196
三、 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變更與追加199
四、 當事人請求法院救濟的“質”的范圍202
五、 當事人請求法院救濟的“量”的范圍204
六、 上訴請求與禁止不利益或利益變更原則208
七、 上訴請求與發(fā)回重審制度212
第三節(jié)當事人可以決定訴訟的終了214
一、 基本原理214
二、 撤回起訴215
三、 撤回上訴與舍棄上訴223
四、 訴訟請求的舍棄與認諾225
五、 訴訟上的和解228
本章小結232
第五章處分原則之應用篇(下):限制適用234
第一節(jié)處分原則的限制原理234
一、 限制適用的原因235
二、 限制適用的對象237
三、 限制適用的情形237
第二節(jié)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處分原則的限制模式241
一、 大陸法系對于限制適用處分原則的一般規(guī)定241
二、 法院的訴訟指揮與處分原則的限制247
三、 當事人的真實義務與處分原則的限制250
四、 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對于處分原則的限制規(guī)律252
第三節(jié)英美法系對于處分原則的限制模式253
一、 英美國家限制處分原則的一般規(guī)定253
二、 案件管理與處分原則的限制254
三、 公益訴訟與處分原則的限制255
四、 家事訴訟與處分原則的限制257
五、 英美法系國家對于處分原則的限制規(guī)律258
第四節(jié)蘇聯(lián)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對于處分原則的限制模式259
一、 國家干預內化為處分原則的組成部分259
二、 國家干預實行一體化適用260
三、 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261
本章小結262
第六章處分原則之完善篇264
第一節(jié)處分原則基本范疇的再思考264
一、 重新解讀處分原則中的“處分”264
二、 重新界定處分原則的概念266
三、 重新認識處分原則樣態(tài)與訴訟模式的關系268
第二節(jié)域外處分原則的借鑒與啟示270
一、 德日模式處分原則的借鑒270
二、 俄羅斯處分原則的啟示272
三、 我國處分原則模式的再審視275
第三節(jié)我國處分原則的完善路徑與方向276
一、 完善處分原則需要調整與轉變的基本理念276
二、 完善處分原則“核心三規(guī)則”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279
三、 完善處分原則“限制規(guī)則”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281
四、 完善處分原則相關的配套建設287
五、 修訂我國處分原則相關的“問題”條文289
本章小結293
結語294
參考文獻298
索引320
后記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