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鮮明的“應用型”為基本特征,以突出的教學實用性為核心,廣泛搜集典型案例并加以理論闡釋。全書采用學界通說,注重對學科基本原理、基本知識點的講解,通過案例和試題有意識地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方法、法律操作技能。本次修訂,結(jié)合第一版出版以來頒布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如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公務員法》等,以及最新的理論成果,對本書進行了全面修改,以使本教材更加符合教學需求,與時俱進。
胡錦光,男,1960年生,安徽黃山人,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在憲法學基本理論、憲法救濟、行政訴訟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有:專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行政處罰研究》《違憲審查論》;主編《違憲審查比較研究》《中國憲法發(fā)展研究報告》《行政法專題研究》和《中國十大行政法案例評析》等;合著《中國憲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研究》等;在國外出版有《中國的政治》和《中國憲法的理論與實務》等書;在國內(nèi)《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0余篇。近年來承擔的項目主要有: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和諧社會運行中的法治保障體系》、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項目《構(gòu)建和諧社會的法治基礎》、教育部重點課題《公民受教育權(quán)的法律救濟》、司法部課題《憲法權(quán)利救濟制度研究》等。論文與論著也多次在全國獲獎,其中主編的《以案說法——行政法案例》(叢書)獲得教育部2002年“高等院校出版社社會經(jīng)濟效益雙效獎”,主編的《中國憲法發(fā)展研究報告》獲2006年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獎”法學類三等獎。撰寫該書第一章。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分權(quán)制度與行政法
第二節(jié) 行政權(quán)與行政
第三節(jié) 行政法與行政權(quán)
第四節(jié) 行政法律關系
第五節(jié) 行政法基本原則
第二章 行政主體概述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的概念與成立要件
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的資格要件
第四節(jié) 行政主體的范圍與類型
第三章 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節(jié) 國家行政機關的含義
第二節(jié) 國家行政機關的分類
第四章 公務員
第一節(jié) 公務員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務員法律關系
第三節(jié) 公務員的管理與保障制度
第五章 被授權(quán)組織與被委托組織
第一節(jié) 被授權(quán)組織
第二節(jié) 被委托組織
第六章 行政相對人
第一節(jié) 行政相對人概述
第二節(jié) 行政相對人的權(quán)利與義務
第七章 行政行為總論
第一節(jié) 行政行為的構(gòu)成與分類
第二節(jié) 行政行為的效力
第三節(jié) 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與消滅
第四節(jié) 行政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置
第八章 抽象行政行為
第一節(jié) 行政立法
第二節(jié)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第九章 依職權(quán)的行政行為
第一節(jié) 行政處罰
第二節(jié) 行政強制
第三節(jié) 行政征收與征用
第四節(jié) 行政調(diào)查
第十章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第一節(jié) 行政許可
第二節(jié) 行政給付
第三節(jié) 行政裁決
第四節(jié) 行政確認
第十一章 其他行政行為
第一節(jié) 行政合同
第二節(jié) 行政指導
第三節(jié) 行政事實行為
第四節(jié) 行政規(guī)劃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jié) 行政程序的含義及分類
第二節(jié) 行政程序的功能
第三節(jié) 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內(nèi)容
第十三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jié)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三節(jié) 行政復議參加入和行政復議機關
第四節(jié) 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第五節(jié) 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
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
第一節(jié) 行政訴訟的概念與受案范圍
第二節(jié) 行政訴訟管轄
第三節(jié)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四節(jié) 行政訴訟程序
第五節(jié) 行政訴訟證據(jù)
第六節(jié)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 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
第一節(jié) 行政賠償
第二節(jié) 行政補償
參考書目
后記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
三、無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
所謂行政行為的消滅,是指因效力的終止而致其法律意義的不復存在,并非指載體形態(tài)的行政行為決定書的不存在。行政行為因其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而具有不同的消滅方式,以下首先討論無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下一節(jié)專門介紹有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
。ㄒ唬o瑕疵行政行為的依法消滅
任何無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無論是其因內(nèi)容實現(xiàn)而自動失效,還是因為行政主體的撤回或者廢止而終止效力,通常而言,都要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失效或者廢止的行政行為本身應當沒有瑕疵。行政行為的失效或者廢止,并非因為行政行為本身的瑕疵而導致效力終止,行政行為的主體、權(quán)限、程序、內(nèi)容等都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本身并無瑕疵。同時,行政行為效力的終止,也并非因為行政相對人方面存在著過錯。導致行政行為效力終止的因素主要來自外部,或者是外在自然條件與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了變化,或者是因為行政行為附款失效的期限屆滿或者條件得到滿足等。
2.無瑕疵行政行為效力的消滅,是指所有效力的全部終止。對于行政行為而言,公定力是基礎,確定力是前提,拘束力是關鍵,執(zhí)行力是保障,它們共同構(gòu)成一個有機的效力體系。如同有效的行政行為應當同時具備這四種效力一樣,行政行為的消滅,也應當是這四種效力的全部消滅,缺一不可,只要其中的任何一種效力還存在,那么行政行為就仍然“活著”,仍然要存在下去。不過,由于在行政程序的不同階段,通常依次由公定力、實質(zhì)確定力、拘束力、執(zhí)行力、形式確定力等不同效力形態(tài)依次扮演主角,發(fā)揮主要作用,因此行政行為的消滅,就并非如同一口氣吹滅生日蛋糕上的所有蠟燭一樣,所有的效力會同時消滅,而是存在著先后之別。
3.無瑕疵行政行為效力的終止只能依法進行。如同行政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應當于法有據(jù)一樣,行政行為效力的終止,尤其是行政行為的廢止,也只能依法而為,否則行政行為的權(quán)益處理目標就有可能被架空。具體而言,無瑕疵行政行為效力消滅的法定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于無附款行政行為而言,只有當行政行為的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得以全部實現(xiàn)之后才能失效;二是對于附款行政行為而言,只能依附款而失效;三是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依法予以廢止。
4.無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是向后終止效力。無瑕疵行政行為的消滅通常都是向后終止效力,一般不會溯及既往。亦即,行政行為一旦失效或者廢止,以此界線作為分水嶺,在此之前對行政相對人曾經(jīng)產(chǎn)生的影響從此成為過去,行政行為自此消滅,不再對相關主體的權(quán)益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
(二)無瑕疵行政行為因失效而消滅
在行政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的行政行為都是通過失效方式歸于消滅的。所謂行政行為的失效,是指無瑕疵行政行為因為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或者當附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或條件得到滿足,或者是因為相對人死亡、標的物消失等各種原因,自動向后終止效力。概而言之,行政行為的失效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失效屬于行政行為的“自然死亡”。行政行為的失效,并非行政行為法律關系主體使用其他力量致其非正常消滅,它是行政行為法律關系的自然消滅,行政行為因其特定目標得以實現(xiàn)而消滅,或者是因相對人的死亡、標的物消失等原因,導致行政行為規(guī)定的特定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無法得以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失效,意味著與之相關的所有法律爭議全部得以解決,或者因為行政行為本身的不復存在而致所有相關爭議消失。
2.無附款性行政行為的失效以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作為前提。對于無附款性行政行為而言,其失效源于行政主體已經(jīng)依法將行政行為確立的權(quán)益全部給予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相對人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行政行為確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例如,行政征用因財產(chǎn)權(quán)發(fā)生實際移轉(zhuǎn)和補償金的實際支付而結(jié)束,行政處罰因受罰人履行了處罰義務而失效,行政裁決則因其作出的裁決內(nèi)容得以履行而結(jié)束。完成了任務的行政行為因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繼續(xù)存續(xù)下去,所以終止其效力。
3.附款行政行為的失效是以行政行為的附款要求得以兌現(xiàn)為前提。對于附期限失效的行政行為而言,一旦期限屆滿,行政行為就自動失效,行政行為法律關系由此終結(jié)。對于附條件失效的行政行為而言,一旦其所規(guī)定的事件發(fā)生,廢止條件得到滿足,行政行為即告消滅。附款行政行為的失效,或者意味著行政行為授予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quán)益終止,或者意味著行政行為科處特定相對人的義務終止,行政相對人從此無權(quán)再享受特定權(quán)益或者無須再履行特定義務。
4.行政行為的失效無須告知即完成。由于行政行為的失效通常不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quán)益.產(chǎn)生新的影響,或者它的預期影響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附款規(guī)定之中,因此無須在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或者附款規(guī)定得到滿足時,專門作出行政行為失效的決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一旦權(quán)益處理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效力因此全部終止;或者附款的期限屆滿、條件得到滿足,或者因行政相對人死亡、標的物消失導致行政行為內(nèi)容無法實現(xiàn)的,行政行為就會自動失效。
(三)無瑕疵行政行為因廢止而消滅
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并非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會自動失效,有不少依然有效的無瑕疵行政行為,因為出現(xiàn)了某種法定情形而不能、不宜或者不必再存續(xù)下去,因行政主體依法撤回行政決定,行政行為因廢止而消滅。
什么是行政行為的廢止?中外行政法學者從不同角度予以回答。德國有行政法學者認為,廢止“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救濟監(jiān)督程序之外終止合法行政行為的效力。廢止本身是行政行為!雹僦袊行姓▽W者認為,“行政行為的廢止,系指行政行為作出后,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得該行政行為不再適應新的情況,便依職權(quán)決定終止該行政行為往后效力。”②相對而言,后一種定義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