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義》是柏拉圖*長的著作,以探討政制與禮法為主旨。在西方法哲學史上,柏拉圖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學基礎、立法與德性等根本問題。本文集選編了潘戈、拉克斯等著名學者的十一篇論文,集中探討柏拉圖《法義》關于立法與德性的問題,主要關注柏拉圖這幾個方面的論述: 首先,立法不應著眼于戰(zhàn)爭的勝利和財富,亦即基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達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為他們將諸城邦間的戰(zhàn)爭、人人皆敵視為自然狀態(tài),從地理性和物質性的自然來解釋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據(jù)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獲得完整的德性:理智、明智、節(jié)制、正義和勇敢。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別是以理智為目標。因此,柏拉圖暗中將哲學設定為立法的基礎,也就改變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養(yǎng)勇敢和追求財富轉向追求整體德性和人的完滿,立法更應關注靈魂的優(yōu)異而非身體的需要。 *后,在每一種法律中,都會存在某種德性觀,立法的意圖應盡量從*的德性轉向完整的德性。在此意義上,哲學對立法和政治始終有鑒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顯現(xiàn)實城邦的不足,引領其走向完善。
《法義》是柏拉圖*長的作品,極具極具寫作藝術、政治性和虔敬色彩,是柏拉圖深思立法、帝國與德性關系的作品。但是對這部作的研究歷來不足,國內更是鮮見。本書編者對《法義》有專門深入研究,不僅重新翻譯了《法義》文本,對現(xiàn)有研究文獻掌握也頗為全面。本文集以立法與德性入手,所選文章皆為《法義》研究精粹,為推進我國相關研究的深入積累了很好的材料,也是我們借以探索現(xiàn)實問題的理論資源。
編者導言
《法義》(Laws)是柏拉圖最長且最晚的著作,主題是探討政制與禮法。在西方法哲學史上,柏拉圖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學基礎、立法與德性等根本問題。在《米諾斯》(Minos)這部被視為《法義》導言的對話中,柏拉圖曾提出一個核心問題:[法]是什么?他給出的一個非常獨特的定義是:法意圖成為對實在的發(fā)現(xiàn)。柏拉圖反對將法看作城邦的公共意見,因為意見有好有壞。法若是維護共同利益的高貴之物和好東西,就不會是意見的產物。至少應當說,法是真實的意見,而真實的意見如同對實在的發(fā)現(xiàn)。
由于真正的法應秉有哲學的意圖,超越意見而邁向知識,柏拉圖在《法義》中進一步指出,法是關于痛苦、快樂、恐懼、大膽等情感的良好推理。在個體靈魂中,各種情感就像肌腱或繩索一樣拉扯著人,使人在美德與邪惡之間掙扎。個人應獲得關于這些繩索(情感)的真正推理,并據(jù)此生活。城邦則應采用有識之士的推理,設定為公法(644c-645c)。因此,法最終可視為理智的分配(714a)。恰如牧羊人要給羊群分配好牧場,立法者應給人們分配適合其自然本性的工作,以照料好人的靈魂。顯然,能作出這種分配的人是有智慧的人(哲人)。在此意義上,真正的立法者應成為立法哲人。立法哲人須深諳各種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尤其關注居于首位的理智,以此為公民們安排恰切的生活方式及相應的法律。
一立法的目的
在《法義》這部一位雅典哲人(立法哲人)與兩位年老立法者的對話中,柏拉圖首先檢審了克里特和斯巴達的立法指歸?死锾睾退拱瓦_都是好戰(zhàn)的城邦,其法律制度上的安排著眼于戰(zhàn)爭的勝利。克里特的立法者表明,他們規(guī)定的公餐、體育訓練等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作戰(zhàn)。因為,戰(zhàn)爭是一種自然狀態(tài),和平不過是空名,一切城邦對一切城邦的不宣而戰(zhàn),天然就一直存在(《法義》626a)。由此,克里特制定的一切公私制度皆針對戰(zhàn)爭。
克里特立法者從戰(zhàn)時公餐的必要性,推導出公餐在和平時期也有必要實行。既然源于戰(zhàn)爭的公餐在各個時期都存在,反過來就可以說,戰(zhàn)爭是永恒的。有論者尖銳地指出,克里特立法者將永無休止的戰(zhàn)爭與始終有效的合法習俗結合起來,而形成對戰(zhàn)爭本質的看法。公餐這個習俗的意義源于其一時的必要性,但在獲得意義后,公餐又會通過習俗本身的常態(tài)性去時間化,變成一種自然事實。一旦保持戒備這類審慎的箴言整合進一個習俗,就會失去審慎成分,而變成永恒的實在。從公餐習俗的暫時性推導出戰(zhàn)爭的永恒性,是否表明克里特的制度指向永恒的實在呢?無疑,立法者若要實現(xiàn)這點,必須遵循《米諾斯》中蘇格拉底對法的定義,著眼于法律的實在本身,以免自己的習俗經驗扭曲實在或產生相關的變種,而背離自己的意圖。但克里特立法者認為戰(zhàn)爭是自然狀態(tài),這僅僅出于個人的經驗。通過將公餐這一習俗轉變?yōu)樽匀,?zhàn)爭的非常態(tài)化、暫時性也轉變?yōu)槠毡椤⒂篮愫妥匀坏臓顟B(tài)。
克里特立法者堅信,在戰(zhàn)爭中做主宰才真正有用。因為,戰(zhàn)勝者可以獲取戰(zhàn)敗者的所有好東西。這種弱肉強食、成王敗寇的看法,在古代世界很常見。在《伯羅奔半島戰(zhàn)爭志》中,修昔底德描述的雅典人與米洛斯人對話就展示了這種觀點。米洛斯人若不投降,結果便是戰(zhàn)爭;若答應雅典人的要求,則成為奴隸。雅典使節(jié)明目張膽地說,只有勢均力敵的雙方才有公正,強者號令、弱者隱忍乃是常規(guī)。按照自然的必然性,神和人應去統(tǒng)治任何能做主宰的地方,這是一條永恒的法則(《伯羅奔半島戰(zhàn)爭志》5.105)。正是這種觀念導致了雅典的西西里遠征,其帝國擴張的一個理由是,不統(tǒng)治人就會被人統(tǒng)治(6.18)。雅典罔顧正義,試圖通過戰(zhàn)爭不斷擴展帝國的版圖,結果卻招致覆滅。因此,立法若僅著眼于從勝利中獲取財富、領土等好東西,未必能確保城邦長盛不衰。
在探討立法的目的時,柏拉圖為何獨出心裁,從立法與戰(zhàn)爭的關系入手?如果說立法旨在維護正義,豈不更顯而易見?無疑,戰(zhàn)爭或帝國問題是柏拉圖有意引導我們思考的重大問題。一個城邦若專注于對外戰(zhàn)爭和對外擴張,勢必對內部的政制、法律、教育和公民德性產生重大影響。立法又如何協(xié)調對外與對內兩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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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簡介:
林志猛(1980-),男,福建廈門人,浙江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求是青年學者,中國比較古典學學會副秘書長,《古典學研究》執(zhí)行主編。主要研究古希臘哲學、法哲學、政治哲學等,哈佛大學希臘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在倫敦大學學院希臘語與拉丁語系從事過博士后研究。已出版《立法哲人的虔敬:柏拉圖〈法義〉卷十義疏》、《柏拉圖〈米諾斯〉譯/疏》、《立法者的神學》等著作,主編自然法與法哲學譯叢等,在A&HCI等刊物發(fā)表論文2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項目十余項。
編者導言 1
完成、修訂和踐履如何閱讀《法義》17
《法義》中的戲劇要素 58
柏拉圖的克里特城邦 84
神圣立法與德性教誨 107
神立法還是人立法 117
立法的目的 137
柏拉圖論立法與戰(zhàn)爭 147
哲學與法的統(tǒng)治 199
《法義》中政治的標準與德性的充分性 218
《法義》中的道德教育與靈魂的血氣部分 239
《法義》中的道德責任與刑事責任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