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收件實務/劉守君不動產登記實務系列叢書》是國內首部對不動產登記收件進行系統(tǒng)、詳細論述的專著。
《不動產登記收件實務/劉守君不動產登記實務系列叢書》以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的權利或事項為章;章內以不動產權利或事項的首次(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為節(jié);節(jié)內以不同原因導致的登記為目;目內區(qū)分不同類型的申請人(或囑托人)啟動的登記類型,以清單的方式列出申請人(或囑托人)應當提交(或送達)的登記材料。同時,根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規(guī)定和法學家們的經典論述,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判例,也借鑒、吸收了曾經的房屋登記和一些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對怎樣提交這些材料或提交這些材料的原因,這些材料應該具備哪些內容,予以理由闡述或必要的說明,以期為廣大的不動產登記實務人員提供一本有價值的工具書。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不動產登記收件則是不動產登記目的得以實現的重要支撐。
所謂不動產登記收件,就是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從囑托機關或登記申請人處收取的,證明囑托或申請登記內容合法、真實、有效的書面材料。但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該怎樣收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作系統(tǒng)、全面的規(guī)定,只作了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guī)定,且還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中,按《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1句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異議登記以其不能辦理更正登記為前提。據此可知,不能辦理更正登記的證明是申請人申請異議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但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沒有將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書面證明規(guī)定為申請人申請異議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使登記人員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容易漏收登記要件,造成收件不充分,使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從而影響登記質量。有時候也容易重復收取同類材料,如有的登記人員在收取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的前提下,還要求申請人提交戶籍證明,在此情形下,不必要的收件雖然不影響登記質量,但加重了囑托人或申請人的舉證負擔,不值得倡導。
在不動產登記收件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不動產登記收件的要求是充分、必要、合法、真實和有效。為此,筆者研讀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法學著作,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為基礎,將其他散見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中關于不動產登記收件的規(guī)定進行梳理、歸納,形成了您手中的這本《不動產登記收件實務》。
劉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黨校大學文化,高級經濟師職稱。樂山市首批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原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專家?guī)斐蓡T,參加2011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參加2012年、2013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審題。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為縣房地產管理所從事房屋登記工作,現專職從事不動產登記研究和咨詢。
主要榮譽:四川省優(yōu)秀人民陪審員、樂山市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無錫產監(jiān)杯”《物權法》與房地產權屬管理知識競賽二等獎、樂山市房地產管理先進個人。
主要研究興趣:民法物權,不動產登記。出版專著《房屋登記中的民法原理與實務》《房屋登記收件實務》。有100余篇有關不動產(房屋)登記的論文、案例剖析文章發(fā)表在《中國不動產》《中國房地產》《房地產權產籍》《四川房地產》等專業(yè)期刊上。
第一章 不動產登記收件概說
第一節(jié) 不動產登記收件的定義
一、不動產登記收件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囑托人向登記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
二、不動產登記收件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囑托人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向登記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
三、不動產登記收件是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囑托人提交的啟動登記、證明申請人適格和不動產基本情況屬實,以及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或有關事項合法、真實、有效的書面材料
第二節(jié) 不動產登記收件的作用
一、實現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登記目的
二、維護登記程序,確保登記的合法、合理
三、證明對與錯,為明確責任的歸屬提供證據
第三節(jié) 不動產登記收件的原則
一、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原則
二、必要性、充分性原則
三、收取原件原則
第二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一節(jié) 首次登記收件
一、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二、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三、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五、基于土地改革時頒發(fā)的土地所有證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六、基于實施《六十條》時生產隊的設立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七、基于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八、基于鄉(xiāng)(鎮(zhèn))或村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九、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辦企事業(yè)單位基于《六十條》實施前使用土地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十、基于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辦企事業(yè)單位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間簽訂的用地協議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十一、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間經縣、鄉(xiāng)、村批準或同意調整(補償)土地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十二、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間購買房屋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十三、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間原集體企事業(yè)單位體制變更的證明申請的首次登記收件
第二節(jié) 變更登記收件
一、基于權利人名稱變更申請的變更登記收件
二、基于集體土地的坐落名稱變更申請的變更登記收件
三、基于集體土地界址、面積變更申請的變更登記收件
四、基于同一權利人分割或合并集體土地申請的變更登記收件
第三節(jié) 轉移登記收件
一、基于權利人間互換土地申請的轉移登記收件
二、基于集體土地調整申請的轉移登記收件
三、基于權利人合并或分立申請的轉移登記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的轉移
登記收件
……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五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六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林木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七章 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收件
第八章 海域使用權及海域內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收件
第九章 地役權登記收件
第十章 一般抵押權登記收件
第十一章 最高額抵押權登記收件
第十二章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收件
第十三章 預告登記收件
第十四章 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收件
第十五章 查封登記收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