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以殘障權利為主題,延續(xù)前6期的架構,就殘障人就業(yè)、殘障人教育、心智障礙、殘障與性別、殘障與法治等議題進行深入探索。隨著高質(zhì)量的連續(xù)出版,本書引起了國內(nèi)相關決策部門和國際殘障研究學者的重視,本期收到中殘聯(lián)政策研究室研究員的文章,以及英國利茲大學教授的投稿(首發(fā),譯為中文)。本期還收錄了社會學研究者的定量研究、社群組織的調(diào)研成果以及法律學者的比較法分析。
編者弁言
在《殘疾人權利公約》中,獲得司法保護首次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權利條款出現(xiàn)。一般認為,獲得司法保護這一權利的前身為獲得有效(司法)救濟和公正審判的權利,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核心人權公約中予以確認。國際社會對這一類權利的重要性達成共識,認為有效的司法保護是實現(xiàn)人權的一大支柱,確保當個人的各項實體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司法獲得解決。
仔細考察人權公約中這類權利的歷史沿革,我們會發(fā)現(xiàn)經(jīng)過有效救濟公正審判,《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獲得司法保護成功為這類權利提供了創(chuàng)新詮釋,更具包容性,大大擴展了以往國際人權文件中相關條款的界限。該公約第13條規(guī)定如下:
一、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以便利他們在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在調(diào)查和其他初步階段中,切實發(fā)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包括其作為證人的作用。
二、為了協(xié)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jiān)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shù)呐嘤枴?/p>
《公約》首次使用了獲得司法保護的說法,其英文表述為access to justice。access有接近可及通路之義,呈現(xiàn)出一個動態(tài)、綿長的過程。要達致正義這一最終目標,人們需要各種保障助其在獲得司法正義之路上披荊斬棘。而這對于在獲得各種法律支持和服務方面面臨重重障礙的殘障人來說,更是道阻且長。因此,《公約》第13條開辟了一條 可及的通路,使我們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信息、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且這條通路應涵蓋從調(diào)查到審判的所有階段。相較之下,有效救濟和公正審判的字面意義則稍顯狹窄,而且其結果導向忽略了對過程及個人參與的強調(diào)。
除了范圍上的擴充,考慮到殘障人在獲得司法保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公約》規(guī)定締......
本書主編張萬洪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益與發(fā)展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從事人權法與公益法的相關研究。本書其他作者均為國內(nèi)殘障權利領域的研究者和實踐者。
編者弁言
重點術語對照表
殘障、法治與社會
職業(yè)高爾夫球協(xié)會巡回賽公司訴凱西馬丁 后萍 譯
社會保障局局長喬安妮B.巴恩哈特訴克利夫蘭B.沃爾頓 陳玩臻 譯
格羅訴瑞士 黃鐘 譯
基尤廷訴俄羅斯 孫祎 譯
殘障與就業(yè)
艾伯森股份有限公司訴哈莉 柯金伯格 黃裔 譯
謝弗林美國公司訴馬里奧以查扎布 劉晗煦 譯
精神與智力障礙
佐治亞州人力資源部專員湯米奧姆斯特德等訴L.C.(由喬納森齊姆林
作為訴訟代理人)等 高薇 譯
基什訴匈牙利 劉晗煦 譯
法律資源中心代表瓦倫汀坎裴努訴羅馬尼亞 陳博 譯
古特那訴奧地利 孫祎 譯
附錄